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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本文介绍了我国全面“营改增”和电视行业“营改增”的背景,结合电视台收入来源与支出项目的情况,计算分析了“营改增”给电视台税负带来的影响,对电视台如何降低增值税税负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电视台;税负变化;减税措施
一、全面“营改增”的背景
(一)全面“营改增”的实行背景
随着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已经在多个行业进行试点的“营改增”,终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行业全面推开实行。
所谓“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存在的“双重税制”,即部分行业存在既要交纳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情况,电视行业就是如此。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事业机构税负,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作出了从试点到逐步再到全面推开的“营改增”重大决策。李克强总理曾经对“营改增”有这样的评价: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①
(二)电视行业“营改增”背景及范围分析
对于电视行业来说,早在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就已经决定自该年8月1日起,将广告服务及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对广告服务及广播影视服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这其中,对于广告服务业的界定以及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界定,延续到2016年3月下发的最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中。由于电视台的主要业务是广告服务以及影视节目制作、播映和发行,因此可以说,电视行业的“营改增”已经先行一步于2013年8月1日全面展开了。
二、“营改增”后电视台的税负变化分析
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电视台全部属于事业单位,并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市场环境中,电视台享有与普通企业法人一样的市场地位。同时,也作为纳税主体,承担缴纳各项税款的义务。除本文重点讲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外,还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总之,从纳税义务角度来说,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电视台与一般企业没有任何区别。
(一)电视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与支出范围
本文分析的电视台,指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播放电视节目的机构”②,这些电视台全部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范围,在财务收支、管理架构、政策法規上基本一致。
1.电视台的主要收入来源
电视台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由于有能力从市场获取一定的收益,因此一般性质均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其主要收入来源有以下三大部分:
一是财政拨付用于基本支出的款项。这部分财政拨款主要是用于电视台事业编制员工的工资、水电物业费、卫星通讯、光缆传输等基本支出;
二是财政拨付用于各种项目支出的款项。例如各种机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专题影视节目的拍摄制作等;
三是电视台利用自身资源,从市场获取的各种非财政性质的自筹收入。例如广告招商收入、节栏目联合制作收入等。
各电视台由于其影响范围及传播力不同,从市场获取广告收益的能力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央视及各大省级卫视财政拨付的资金占比较少,主要收入来源于自筹经费;而一些地市级电视台,由于其自身从市场获取收益的能力较差,因此比较依赖政府拨款,财政拨付资金一般占比较大。
2.电视台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家电视台正常运转,所要发生的主要支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基本办公和人员经费支出。电视台作为事业单位,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水电、置办办公设备等基本的办公支出;同时还要发生为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等人员支出。
二是购置维护专业设备、传输费(卫星、光纤)、覆盖费等电视专业支出。电视行业有其特有的专业性设备,比如用于直播的卫星转播车、摄影摄像器材等,这些设备一般要从专业渠道才能购买到;传输费包括卫视的卫星传输费和地面的光纤传输费;覆盖费主要是指电视台在各地入网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是节栏目制作支出。随着近年来各大卫视争先恐后大手笔投入制作各类节目博取收视率,节栏目制作经费的支出占各电视台的支出比例越来越高。且这部分经费的支出来源基本都是电视台自身通过市场获得的(比如广告收入等)。
以上三大部分支出,又可以从经费来源角度分为财政资金支出和自筹资金支出。
财政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自筹资金支出则由电视台自己根据发展需要统筹安排。
(二)“营改增”后主要收入及支出项目的税率变化情况分析
在进行“营改增”后相关项目税率变化分析之前,首先应明确:哪些收入和支出属于应纳增值税范围?
电视台从市场获取的各种非财政性质的自筹收入,毫无疑问属于应纳增值税范围;而财政拨付电视台的各类资金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为避免歧义,本文暂不将财政拨付资金的收支纳入讨论范围。
1.收入项目
“营改增”后电视台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计算计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1)广告收入
广告收入对于一家电视台来说是最为核心的业务收入来源。广告收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一家电视台的生存发展。“营改增”之前,广告服务归为现代服务业,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例:某电视台从甲公司获得广告费100万元,那么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
“营改增”之后,广告服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按上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06×6%=5.66万元
即“营改增”后,每百万广告收入应纳税增加0.66万元。
(2)节目制作费收入
“营改增”之前,影视节目制作费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例:某电视台为甲公司制作宣传广告,收取甲公司制作费100万元,那么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
“营改增”之后,影视节目制作费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按上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06×6%=5.66万元
即“营改增”后,每百万节目制作费收入应纳税增加0.66万元。
(3)节目制作设备外租收入
“營改增”之前,节目制作设备外租收入按5%的税率以“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例:某电视台向甲节目制作公司提供拍摄器材及转播车等设备,收取甲公司设备租赁费100万元,那么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
“营改增”之后,节目制作设备外租收入被划分为“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率大幅增加。按上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17×17%=14.53万元
即“营改增”后,每百万节目制作设备外租收入应纳税增加9.53万元。
2.支出项目
“营改增”后,最大的变化在于,在支出的同时,获取的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电视台最常涉及的支出项目有以下几类:
(1)影视节目制作费支出
随着传媒业的快速发展,电视台自有的节目制作班底往往不能满足影视节目制作的需要,各电视台纷纷委托市场上的专业影视节目制作公司来制作自身需要的影视节目。“营改增”之后,这部分节目制作费支出可以收到影视制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为进项税抵扣。
例:某电视台委托甲公司制作一档节目,向甲公司支付节目制作费100万元,甲公司按照6%的税率向电视台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应的增值税额(100/1.06×6%=5.66万元)电视台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上的不同:“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独立法人,其税率也是按照规定的正常税率来计算;“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够被接受方抵扣),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所申请代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也只能为3%。即电视台委托小规模纳税人的制作公司制作节目,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为(以100万为例):100/1.03×3%=2.91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购置一般设备及专用设备支出
购置一般设备及电视台专用设备,一直都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按照17%的税率计算。“营改增”前后没有变化。
例:某电视台从甲公司购置一批摄影摄像专用设备,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按照17%的税率向电视台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应的增值税额(100/1.17×17%=14.53万元)电视台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营改增”后电视台降低税负措施分析
据笔者实际考察,“营改增”对降低电视台的税负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也应特别注意,单从增值税销项税额来说,“营改增”后是增加的;之所以最终税负降低,是因为有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建议相关电视台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注重委托制作节目公司资质,“要一般纳税人不要小规模纳税人”
当前,电视台委托专门的节目制作公司制作符合自身需要的电视节目已经成为主流。但是在委托节目制作公司时,应注意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的节栏目制作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己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去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也只能为3%。而一般纳税人获得的节栏目制作收入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己就能开具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前文所列,每100万元,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相差5.66-2.91=2.75万元。这也就意味着,电视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2.75万元,即要多缴纳2.75万元的增值税。当前,各大卫视重点打造的综艺类节目动辄上亿元的制作费,两者相差的税款可能高达两三百万元。因此,建议各电视台在前期寻找委托节目制作公司时,就应该本着“要一般纳税人不要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进行筛选。 (二)向全体员工强调增值税抵扣概念,“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务管理和税收理论有其专业性,像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大部分非专业人士可能并不了解。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于电视台来说各项业务收入的税率是有小幅上升的,而获取尽可能多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更为严格,国税部门会根据每个法人单位的收入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限版限量(限版指的是对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金额上限进行规定,一般为不超过10万或100万;限量指的是对纳税人每月申请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进行限定,一般为25张或50张)。因此,绝大部分纳税人在对方不提要求的情况下,为图方便会默认开具普通发票。
建议各相关电视台财务部门通过举行财务知识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向单位员工普及增值税相关知识,让大家树立“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增值税普通發票”的观念,在涉及支出事项时,主动向对方提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涉及可抵扣的支出事项,一定要求经办人员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强财务管理、做好收支筹划,“交出去的增值税就是泼出去的水”
增值税是按月申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没有年底的汇算清缴,不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形,“交出去的增值税就是泼出去的水”。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当月收入较多而支出较少,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较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本月缴纳了增值税;而下个月获得的进项税额较多,销项税额较少,虽然当月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上个月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会退还。
因此,电视台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做好每月的收支筹划,使得每月的收支尽可能平衡,避免出现突然进来大量收入导致当月缴纳增值税增加的情况。比如,在与广告赞助方商定大额广告合同时,可以约定将广告款分几次支付;发现当月收入较多,应及时提醒业务部门提前做好相关支出安排,尽可能多地获取进项税额用以抵扣。
税务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营改增”利国利民,这项政策的实施,既给包括电视台在内的媒体机构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同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遵纪守法的同时,又确保媒体自身分享到这项改革所带来的巨大红利,规避相关风险,这将考验包括财务部门在内的各级电视媒体机构从业人员的智慧。
注释:
①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guowuyuan/2016-04/05/content_5061371.htm。
②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
【关键词】营改增;电视台;税负变化;减税措施
一、全面“营改增”的背景
(一)全面“营改增”的实行背景
随着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已经在多个行业进行试点的“营改增”,终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行业全面推开实行。
所谓“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都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存在的“双重税制”,即部分行业存在既要交纳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情况,电视行业就是如此。为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事业机构税负,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作出了从试点到逐步再到全面推开的“营改增”重大决策。李克强总理曾经对“营改增”有这样的评价: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它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①
(二)电视行业“营改增”背景及范围分析
对于电视行业来说,早在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就已经决定自该年8月1日起,将广告服务及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对广告服务及广播影视服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这其中,对于广告服务业的界定以及对广播影视服务业的界定,延续到2016年3月下发的最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中。由于电视台的主要业务是广告服务以及影视节目制作、播映和发行,因此可以说,电视行业的“营改增”已经先行一步于2013年8月1日全面展开了。
二、“营改增”后电视台的税负变化分析
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电视台全部属于事业单位,并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市场环境中,电视台享有与普通企业法人一样的市场地位。同时,也作为纳税主体,承担缴纳各项税款的义务。除本文重点讲到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外,还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总之,从纳税义务角度来说,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电视台与一般企业没有任何区别。
(一)电视台的主要收入来源与支出范围
本文分析的电视台,指各级政府部门主办的“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播放电视节目的机构”②,这些电视台全部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范围,在财务收支、管理架构、政策法規上基本一致。
1.电视台的主要收入来源
电视台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由于有能力从市场获取一定的收益,因此一般性质均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其主要收入来源有以下三大部分:
一是财政拨付用于基本支出的款项。这部分财政拨款主要是用于电视台事业编制员工的工资、水电物业费、卫星通讯、光缆传输等基本支出;
二是财政拨付用于各种项目支出的款项。例如各种机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专题影视节目的拍摄制作等;
三是电视台利用自身资源,从市场获取的各种非财政性质的自筹收入。例如广告招商收入、节栏目联合制作收入等。
各电视台由于其影响范围及传播力不同,从市场获取广告收益的能力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央视及各大省级卫视财政拨付的资金占比较少,主要收入来源于自筹经费;而一些地市级电视台,由于其自身从市场获取收益的能力较差,因此比较依赖政府拨款,财政拨付资金一般占比较大。
2.电视台的主要支出范围
一家电视台正常运转,所要发生的主要支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基本办公和人员经费支出。电视台作为事业单位,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水电、置办办公设备等基本的办公支出;同时还要发生为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等人员支出。
二是购置维护专业设备、传输费(卫星、光纤)、覆盖费等电视专业支出。电视行业有其特有的专业性设备,比如用于直播的卫星转播车、摄影摄像器材等,这些设备一般要从专业渠道才能购买到;传输费包括卫视的卫星传输费和地面的光纤传输费;覆盖费主要是指电视台在各地入网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是节栏目制作支出。随着近年来各大卫视争先恐后大手笔投入制作各类节目博取收视率,节栏目制作经费的支出占各电视台的支出比例越来越高。且这部分经费的支出来源基本都是电视台自身通过市场获得的(比如广告收入等)。
以上三大部分支出,又可以从经费来源角度分为财政资金支出和自筹资金支出。
财政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自筹资金支出则由电视台自己根据发展需要统筹安排。
(二)“营改增”后主要收入及支出项目的税率变化情况分析
在进行“营改增”后相关项目税率变化分析之前,首先应明确:哪些收入和支出属于应纳增值税范围?
电视台从市场获取的各种非财政性质的自筹收入,毫无疑问属于应纳增值税范围;而财政拨付电视台的各类资金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的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确定。为避免歧义,本文暂不将财政拨付资金的收支纳入讨论范围。
1.收入项目
“营改增”后电视台取得的收入,应按照相应税率计算计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1)广告收入
广告收入对于一家电视台来说是最为核心的业务收入来源。广告收入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一家电视台的生存发展。“营改增”之前,广告服务归为现代服务业,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例:某电视台从甲公司获得广告费100万元,那么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
“营改增”之后,广告服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按上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06×6%=5.66万元
即“营改增”后,每百万广告收入应纳税增加0.66万元。
(2)节目制作费收入
“营改增”之前,影视节目制作费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例:某电视台为甲公司制作宣传广告,收取甲公司制作费100万元,那么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
“营改增”之后,影视节目制作费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按上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06×6%=5.66万元
即“营改增”后,每百万节目制作费收入应纳税增加0.66万元。
(3)节目制作设备外租收入
“營改增”之前,节目制作设备外租收入按5%的税率以“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例:某电视台向甲节目制作公司提供拍摄器材及转播车等设备,收取甲公司设备租赁费100万元,那么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
“营改增”之后,节目制作设备外租收入被划分为“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率大幅增加。按上例,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0/1.17×17%=14.53万元
即“营改增”后,每百万节目制作设备外租收入应纳税增加9.53万元。
2.支出项目
“营改增”后,最大的变化在于,在支出的同时,获取的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电视台最常涉及的支出项目有以下几类:
(1)影视节目制作费支出
随着传媒业的快速发展,电视台自有的节目制作班底往往不能满足影视节目制作的需要,各电视台纷纷委托市场上的专业影视节目制作公司来制作自身需要的影视节目。“营改增”之后,这部分节目制作费支出可以收到影视制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为进项税抵扣。
例:某电视台委托甲公司制作一档节目,向甲公司支付节目制作费100万元,甲公司按照6%的税率向电视台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应的增值税额(100/1.06×6%=5.66万元)电视台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上的不同:“一般纳税人”是可以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独立法人,其税率也是按照规定的正常税率来计算;“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够被接受方抵扣),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所申请代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也只能为3%。即电视台委托小规模纳税人的制作公司制作节目,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为(以100万为例):100/1.03×3%=2.91万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2)购置一般设备及专用设备支出
购置一般设备及电视台专用设备,一直都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按照17%的税率计算。“营改增”前后没有变化。
例:某电视台从甲公司购置一批摄影摄像专用设备,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按照17%的税率向电视台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应的增值税额(100/1.17×17%=14.53万元)电视台就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营改增”后电视台降低税负措施分析
据笔者实际考察,“营改增”对降低电视台的税负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也应特别注意,单从增值税销项税额来说,“营改增”后是增加的;之所以最终税负降低,是因为有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建议相关电视台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降低增值税税负:
(一)注重委托制作节目公司资质,“要一般纳税人不要小规模纳税人”
当前,电视台委托专门的节目制作公司制作符合自身需要的电视节目已经成为主流。但是在委托节目制作公司时,应注意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小规模纳税人获得的节栏目制作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己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去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也只能为3%。而一般纳税人获得的节栏目制作收入按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己就能开具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前文所列,每100万元,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相差5.66-2.91=2.75万元。这也就意味着,电视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2.75万元,即要多缴纳2.75万元的增值税。当前,各大卫视重点打造的综艺类节目动辄上亿元的制作费,两者相差的税款可能高达两三百万元。因此,建议各电视台在前期寻找委托节目制作公司时,就应该本着“要一般纳税人不要小规模纳税人”的原则进行筛选。 (二)向全体员工强调增值税抵扣概念,“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务管理和税收理论有其专业性,像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区别,大部分非专业人士可能并不了解。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于电视台来说各项业务收入的税率是有小幅上升的,而获取尽可能多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更为严格,国税部门会根据每个法人单位的收入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限版限量(限版指的是对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金额上限进行规定,一般为不超过10万或100万;限量指的是对纳税人每月申请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进行限定,一般为25张或50张)。因此,绝大部分纳税人在对方不提要求的情况下,为图方便会默认开具普通发票。
建议各相关电视台财务部门通过举行财务知识培训、讲座等多种方式,向单位员工普及增值税相关知识,让大家树立“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增值税普通發票”的观念,在涉及支出事项时,主动向对方提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也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涉及可抵扣的支出事项,一定要求经办人员向对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加强财务管理、做好收支筹划,“交出去的增值税就是泼出去的水”
增值税是按月申报,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没有年底的汇算清缴,不存在多退少补的情形,“交出去的增值税就是泼出去的水”。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当月收入较多而支出较少,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较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本月缴纳了增值税;而下个月获得的进项税额较多,销项税额较少,虽然当月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上个月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不会退还。
因此,电视台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做好每月的收支筹划,使得每月的收支尽可能平衡,避免出现突然进来大量收入导致当月缴纳增值税增加的情况。比如,在与广告赞助方商定大额广告合同时,可以约定将广告款分几次支付;发现当月收入较多,应及时提醒业务部门提前做好相关支出安排,尽可能多地获取进项税额用以抵扣。
税务工作关系到国计民生,“营改增”利国利民,这项政策的实施,既给包括电视台在内的媒体机构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也同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遵纪守法的同时,又确保媒体自身分享到这项改革所带来的巨大红利,规避相关风险,这将考验包括财务部门在内的各级电视媒体机构从业人员的智慧。
注释:
①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guowuyuan/2016-04/05/content_5061371.htm。
② 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