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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日前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条例中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北京市意图遏止收费公路“超期服役”乱象值得期待,但笔者认为,地方立法能否对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做出明确严格的界定和执法监督,还有待观望。既往看来,公路收费带来的巨大利益和相关部门由来已久的既得利益行为都可能使法律法规被架空。
我们知道,《北京市公路条例》之前,为实现公路的法制化管理,国家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施行)等法律法规;交通部还下发了《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的通知》。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然而,不久前审计署的报告披露,接受审计的北京、河北等18个省份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而且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可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公路收费乱局,并不是立法滞后造成的,收费公路之所以存在很多问题,其原因在执法监督和落实环节“软骨”,导致法律法规没有被有效执行。而过去一旦发生某种问题时,社会和公众总喜欢把问题归咎于法律不完善,呼吁立法、建议要修改条款增加约束、完善法律云云。但客观地说,许多实际问题其实不在立法缺位,而在于现行法律与既往行为博弈中,执法落实和监督环节处于疲软状态。
事实上,执法落实和监督环节处于疲软,在诸多行业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如我国相继颁布了20多部环保法规,可江河湖泊仍被污染得不成样子;安全法规也不少,可缺少严格落实导致事故频发;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更是规范,但监管缺位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民众忧“食”忡忡等等。法律没有被落实和执行,这是立法的失败,是有法不被信仰、不被尊重。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相比较发达国家,中国的法律一点也不落后,而是先进和完善得很,关键在于非法治语境中法律得不到执行。
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需要“良法”,但同时更需要执行“良法”。而目前一些行业领域出现的有法不依,某些地区还没能做到“每个人都在法的约束之中”,都是“良法”在执行中遭遇了“权大于法”的问题。公路违规收费的乱局问题也正出于此,试想,“公路收费”背后存在巨大利益,在缺乏有效监督,收费状况又不透明的情况下,自然没有人愿意主动放弃隐藏巨大利益的权力。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公路收费还是陷入开征之后很难停止的怪圈。
因此,要法治需强调完善立法,但不能忽略执法监督环节。而且,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监督,尤其是那些能够带来直接利益的权力,更应当依法、透明行使。如果权大于法,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法规抑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成为“稻草人”,再完善的法律又有何用?
我们知道,《北京市公路条例》之前,为实现公路的法制化管理,国家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施行)等法律法规;交通部还下发了《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的通知》。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然而,不久前审计署的报告披露,接受审计的北京、河北等18个省份8.68万公里的收费公路上,不仅有违规设置的收费站158个,违规收费、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多收费231亿多元,而且有12个省份的35条(段)公路收费期过长,收费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
可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公路收费乱局,并不是立法滞后造成的,收费公路之所以存在很多问题,其原因在执法监督和落实环节“软骨”,导致法律法规没有被有效执行。而过去一旦发生某种问题时,社会和公众总喜欢把问题归咎于法律不完善,呼吁立法、建议要修改条款增加约束、完善法律云云。但客观地说,许多实际问题其实不在立法缺位,而在于现行法律与既往行为博弈中,执法落实和监督环节处于疲软状态。
事实上,执法落实和监督环节处于疲软,在诸多行业领域都不同程度存在,如我国相继颁布了20多部环保法规,可江河湖泊仍被污染得不成样子;安全法规也不少,可缺少严格落实导致事故频发;食品行业的法律法规更是规范,但监管缺位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民众忧“食”忡忡等等。法律没有被落实和执行,这是立法的失败,是有法不被信仰、不被尊重。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相比较发达国家,中国的法律一点也不落后,而是先进和完善得很,关键在于非法治语境中法律得不到执行。
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需要“良法”,但同时更需要执行“良法”。而目前一些行业领域出现的有法不依,某些地区还没能做到“每个人都在法的约束之中”,都是“良法”在执行中遭遇了“权大于法”的问题。公路违规收费的乱局问题也正出于此,试想,“公路收费”背后存在巨大利益,在缺乏有效监督,收费状况又不透明的情况下,自然没有人愿意主动放弃隐藏巨大利益的权力。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公路收费还是陷入开征之后很难停止的怪圈。
因此,要法治需强调完善立法,但不能忽略执法监督环节。而且,权力必须得到有效监督,尤其是那些能够带来直接利益的权力,更应当依法、透明行使。如果权大于法,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法规抑或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成为“稻草人”,再完善的法律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