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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史上一次重大的改革,虽有实现税制简化等优点,但其作为封建王朝为了摆脱危机而颁行的一部封建赋税制度,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是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决定了它势必有损害人民利益、加重人民负担的内容,使得在两税法实行后农户的负担不但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加重。唐代两税法时期,统治阶级和有权有势阶层千方百计地将负担直接增加或间接转移到农户身上所运用的手段,是我们在了解这一问题过程中所不得不探讨的。
关键词:两税法;农户负担;手段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62-02
目前学术界对唐朝两税法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学者们大都集中于对两税法的革新与影响、两税法对财政以及社会经济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就笔者目前所能见到的研究论著中,迄今为止,尚没有系统介绍唐代两税法时期统治阶级和有权有势阶层千方百计地将负担增加或转移到农户身上所运用的手段的文章或专著。正因如此,笔者试图以此为题作专门的探讨,意在展示两税法实施后,统治阶级和有权有势阶层对农户的剥削手段,试图展示出这一问题的历史真相。但由于笔者的才学有限,只期望通过本文能对两税法的研究起到补阙拾遗的作用。
关于两税法下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认识及观点。李剑农先生认为:“除纳税程序上省去昔日‘旬输月送,无有休息’之繁杂外,人民之负担,未尝因此减轻。惟昔日丧失田业或受田不足之课丁,不复有租庸调名目偏酷之负担耳。其他实无何种于民有利之处。”黄永年先生则认为“……就两税法的制定来说,剥削已是加重而不是减轻。至于实施起来,剥削量更大大增加”刘玉峰先生更认为:“所谓两税法推行之后农民人身自由得到了加强,身份地位有了大幅提高,小农经济独立性也有了增强的观点,是明显不符合唐后期历史发展的基本事实的。”等等。那么,关于唐代两税法时期,统治阶级和有权有势阶层千方百计地将负担直接增加或间接转移到农户身上所运用的手段又是怎么样的呢?
一、将负担直接增加到农户身上所运用的手段
1、在两税法内容上做文章。
两税法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也就是说,赋税的征收是以财产的多少为标准的。这种征收办法看起来是合理的,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公平公正。陆贽在当时就看出了弊端,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中说:“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圃囷仓,直虽轻而众以为富。”这段话说明:因为财产种类较多,价值不一,故在实际中要做到准确计算是很难的。如果不顾财产的种类,采取同样标准征收赋税,就是不公正的。这样官吏在表面是按照两税法的规定征收税收,其实却可以从中肆意直接增加税收的数额,从而导致百姓负担沉重。
2、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
“统治者还巧立名目,横征暴敛,把大量苛捐杂税强加在人民头上。主要的有:盐、酒、茶、漆、竹、木、金、银、蔬菜、水果、木炭、食粮、布绢、牲畜等税。几乎无物不税,名目繁多,数也数不清。”甚至连移花接木、生老病死也要收税,《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记载:“通津达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税之”。
唐德宗“畋于新店,入民赵光奇家,问:‘百姓乐乎?’对日:‘不乐。’上日:‘今岁颇稔,何为不乐?’对日:‘诏令不信。前云两悦之外悉无他徭,今非税而诛求者殆过于税。后又云和籴,而实强取之,曾不识一钱。始云所籴粟麦纳于道次,今则遣致京西行营,动数百里, 车摧马毙,破产不能支。愁苦如此,何乐之有!每有诏书优恤,徒空文耳!’”百姓赵光奇向德宗反映了“不乐”的原因:之前两税以外并无其他徭役,如今空有体恤的诏书,官吏强取豪夺,搜刮更多。这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大中四年(850年)正月,宣宗颁制有云:“天下诸州府百姓,两税之外,辄不许分外更有差率,已频申饬,尚恐因循,宜委御史台切加纠察。”在制文里,宣宗指出诸道州府在两税之外“更有差率”,即另行加征暴敛,加重两税户负担。
地方官贪污腐败还往往以“进奉”、“宣索”为名大肆搜刮。“进奉”是地方官吏主动向朝廷进奉财物,“宣索”是朝廷令地方政府上供财物。在当时因征税权在地方,“两税之法,悉委郡国”且唐朝后期官吏十分腐败,贪污贿赂现象非常严重。因此税外加征、非法聚敛的现象非常普遍。平定朱泚之乱时,己有“进奉”,《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兴元克复京师后,府藏尽虚,诸道初有进奉,以资经费,复时有宣索。其后诸贼既平,朝廷无事,常赋之外,进奉不息”。这都是直接增加农户负担的手段。
3、“钱重物轻”运用隐性手段增加农户负担。
虽然唐德宗朝货币经济有了发展,但还没有发展到全部使用货币的程度。关于两税钱物的征纳方式,《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一条记载:“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国家有時征收货币,有时要折成绢帛。在折合过程中,物价的变动对纳税者的影响很大,“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就是证明。以下试从“钱重物轻”的角度,来进一步说明两税法实行后农户负担的加重。
两税法实施过程中钱重物轻的局面对百姓的影响很大。“自初定两税 ,货重钱轻,乃计钱而输绫绢。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这说明了百姓实际的赋税负担加重,即“输一者过二,虽赋不增旧,而民愈困矣。”由于一般百姓的生产品多是谷物布帛,纳税时必须以物折钱交纳。在“钱重货轻”的局面下,即使税额不增加,百姓在用实物折合时,所交纳的绢帛等物品也是增多的,故虽名义负担不变,而实际负担则加重。而对于加重的程度,史称:“建中初定两税时,货重钱轻,是后货轻钱重,齐人所出,固已倍其初征”,甚至到了五倍的地步:“税入如旧,则出于民者五倍其初”。 为了解决因物价下跌而给百姓带来额外沉重负担,封建统治者采取省估的措施,作为征税的物价标准使用。由于各地的实估物价不可能一致,而地方州县对于百姓所纳物品的价值和质量,可以随意确定其应依上估还是下估,而在实际中,地方官吏只会将百姓所交纳的物品价值及质量低估而不会高估,这就造成百姓负担增加。贞元十二年(796),河南尹齐抗论两税法的弊端,《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记载:“定税之初,钱轻货重,故陛下以钱为税。今钱重货轻……百姓本出布帛,而税反配钱,至输时复取布帛,更为三估计折,州县升降成奸”。
自唐中叶以来,就存在的“钱重物轻”之弊, 在两税钱征收之后日益加剧。地方官吏在这样的局面下滥用职权,运用隐性的手段加重了农户的负担,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唐末农民起义的爆发,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
二、将负担间接转移到农户身上所运用的手段
1、统治阶级转移逃户的赋税。
由于各州县是根据税额的总数进行分摊,故造成不同州县之间的赋税负担不均,导致大量农户从税负重的州县逃往较轻的地区。李渤就曾谈到“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摊逃之弊,苛虐如斯,此皆聚敛之臣剥下媚上,唯思竭泽,不虑无鱼”。 “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余户。……其弊所自,起于摊逃,约十家内有一家逃亡,即摊赋税使九家共出,税额长定,有逃即摊。……摊逃之弊,户不尽不休。”把逃户的税负转移在未逃户身上,这就造成农户负担更加沉重,恶性循环,便有更多的农户出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摊逃”是农户外徙的一个重要原因。陆贽也指出:“不量物力所堪,唯以旧额为准。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有流亡,则已重者摊徵转重;有归附,则已轻者散出转轻。高下相倾,势何能止?”地方州县官吏害怕由于人口减耗而受到惩罚,不敢上报逃亡税户的户口,于是就把业已逃亡者的赋税均摊转移到尚未逃亡的亲邻身上。这种转移税收的办法使得农户负担更加沉重。
2、有权有势阶层转嫁负担
两税法在实际操作中并未认真按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官吏可以上下其手,地方豪强有时也可转嫁负担,遂令两税负担的重担落在广大佃农、自耕农的身上。
宪宗元和年间,衡州刺史吕温“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新唐书》卷52《食货二》记载:“文宗……时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至于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于州县。长吏岁辄遣使巡覆田税,民苦其扰”。富人逼迫贫民卖地,却不转移税负,农民不得不承受其征税、徭役,深受其苦,这说明了豪民逃避两税和转嫁两税的严重问题。有权有势阶层就通过如此的手段将负担转移给贫苦农民。
长庆四年(824),刺史元稹上疏称:“右件地,并是贞元四年检责,至今已是三十六年。其间人户逃移,田地荒废。又近河诸县,每年河路吞侵,沙苑侧近,日有沙砾填掩,百姓税额已定,皆是虚额徵率。其间亦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致使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实在于斯。”这一地区的富豪大量兼并土地“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所负担的两税越来越少。而贫弱者虽是“沙砾填掩”,仍需按照“虚额征率”,负担则是越来越重。这则材料说明豪富通过兼并土地,把负担转嫁给贫苦小农。“又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书。自今已后,勒州县切加觉察,如有此色,须议痛惩,其地仍便勒还本主,更不在论理价值之限。”豪富之家无视屡次颁布的“赦令”,“私勒契书”,转嫁赋税,更加苛刻地欺压贫民。
两税法规定按财产的多少征收赋税,但长期不定户等造成贫富不均。宪宗元和六年(811)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宪宗元和十四年(819)七月颁布的赦文曰:“比来州县,多不定户,贫富变易,遂成不均。前后制敕,频有处分。如闻长吏不尽遵守,宜委观察使与刺史县令商量,三年一定,必使均平”。都说明了这一问题。
对于这一情况,宪宗时沈亚之曾经指出:“百姓之贡输赋,患不在重,而在于劳逸不均也。今自谋叛以来,农劳而兵逸,其租税所出之名不一,……豪农得以蠹奸贾倍之,而美地农产,尽归豪奸。益其地、资其利,而赋岁以薄;失其产者,吏督其不奉,而赋岁以重。是以割姻爱、弃坟井,亡之他郡而不顾。亡者之赋又均焉。故农夫蚕妇,蓬徙沉走于天下,而道死者多矣。”由于户等的变化情况不能准确反映,富商豪农广占田地、广收资财,并把赋税负担转嫁给那些广大无地的农户。迫于生存,农户纷纷选择逃亡,而这些逃亡的农户所要承担的税负又要分摊到没有逃亡的那些农户身上,造成恶性循环,即所谓的“摊逃”之弊。沈亚之的记载就反映了当时社会上的这一问题。
宪宗元和年间,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一文中也指出:“夫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苟然,则贫者无赀以求于吏,所谓有贫之实,而不得贫之名;富者操其赢以市于吏,则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恣横侈泰而无所忌。……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然非唯此而已,必将服役而奴使之,多与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勞苦,或减除其税,则富者以户独免,而贫者以受役,卒输其二三与半焉。是泽不下流,而人无所告诉,其为不安亦大矣!”这则材料充分说明了当时严重的贫富分化、赋役不均和贫民被剥削的现实。在具体的户等评定中,地方官员并不如实清查财产、审定户等,富户地主勾结官吏,尽量把自己户等定低而把贫民户等定高,他们“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而贫苦的农户除了要承受本身的地租,还要负担被转嫁的赋税和劳役,于是负担越来越重。
三、简短结记
总之,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弊病,统治者在两税法内容上做文章,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并运用隐性手段将负担直接增加到农户身上。统治阶级和地方豪强也间接地将负担转嫁到农户身上。这都使得在两税法实行后农户的负担不但未减轻反而有所加重。最后,在沉重负担下广大人民无以为生,只有揭竿而起最终推翻了腐朽的封建统治者。
关键词:两税法;农户负担;手段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62-02
目前学术界对唐朝两税法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学者们大都集中于对两税法的革新与影响、两税法对财政以及社会经济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就笔者目前所能见到的研究论著中,迄今为止,尚没有系统介绍唐代两税法时期统治阶级和有权有势阶层千方百计地将负担增加或转移到农户身上所运用的手段的文章或专著。正因如此,笔者试图以此为题作专门的探讨,意在展示两税法实施后,统治阶级和有权有势阶层对农户的剥削手段,试图展示出这一问题的历史真相。但由于笔者的才学有限,只期望通过本文能对两税法的研究起到补阙拾遗的作用。
关于两税法下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的认识及观点。李剑农先生认为:“除纳税程序上省去昔日‘旬输月送,无有休息’之繁杂外,人民之负担,未尝因此减轻。惟昔日丧失田业或受田不足之课丁,不复有租庸调名目偏酷之负担耳。其他实无何种于民有利之处。”黄永年先生则认为“……就两税法的制定来说,剥削已是加重而不是减轻。至于实施起来,剥削量更大大增加”刘玉峰先生更认为:“所谓两税法推行之后农民人身自由得到了加强,身份地位有了大幅提高,小农经济独立性也有了增强的观点,是明显不符合唐后期历史发展的基本事实的。”等等。那么,关于唐代两税法时期,统治阶级和有权有势阶层千方百计地将负担直接增加或间接转移到农户身上所运用的手段又是怎么样的呢?
一、将负担直接增加到农户身上所运用的手段
1、在两税法内容上做文章。
两税法规定:“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也就是说,赋税的征收是以财产的多少为标准的。这种征收办法看起来是合理的,但实际上很难做到公平公正。陆贽在当时就看出了弊端,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中说:“曾不悟资产之中,事情不一:有藏于襟怀囊箧,物虽贵而人莫能窥;有积于场圃囷仓,直虽轻而众以为富。”这段话说明:因为财产种类较多,价值不一,故在实际中要做到准确计算是很难的。如果不顾财产的种类,采取同样标准征收赋税,就是不公正的。这样官吏在表面是按照两税法的规定征收税收,其实却可以从中肆意直接增加税收的数额,从而导致百姓负担沉重。
2、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
“统治者还巧立名目,横征暴敛,把大量苛捐杂税强加在人民头上。主要的有:盐、酒、茶、漆、竹、木、金、银、蔬菜、水果、木炭、食粮、布绢、牲畜等税。几乎无物不税,名目繁多,数也数不清。”甚至连移花接木、生老病死也要收税,《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记载:“通津达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税之”。
唐德宗“畋于新店,入民赵光奇家,问:‘百姓乐乎?’对日:‘不乐。’上日:‘今岁颇稔,何为不乐?’对日:‘诏令不信。前云两悦之外悉无他徭,今非税而诛求者殆过于税。后又云和籴,而实强取之,曾不识一钱。始云所籴粟麦纳于道次,今则遣致京西行营,动数百里, 车摧马毙,破产不能支。愁苦如此,何乐之有!每有诏书优恤,徒空文耳!’”百姓赵光奇向德宗反映了“不乐”的原因:之前两税以外并无其他徭役,如今空有体恤的诏书,官吏强取豪夺,搜刮更多。这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大中四年(850年)正月,宣宗颁制有云:“天下诸州府百姓,两税之外,辄不许分外更有差率,已频申饬,尚恐因循,宜委御史台切加纠察。”在制文里,宣宗指出诸道州府在两税之外“更有差率”,即另行加征暴敛,加重两税户负担。
地方官贪污腐败还往往以“进奉”、“宣索”为名大肆搜刮。“进奉”是地方官吏主动向朝廷进奉财物,“宣索”是朝廷令地方政府上供财物。在当时因征税权在地方,“两税之法,悉委郡国”且唐朝后期官吏十分腐败,贪污贿赂现象非常严重。因此税外加征、非法聚敛的现象非常普遍。平定朱泚之乱时,己有“进奉”,《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载:“兴元克复京师后,府藏尽虚,诸道初有进奉,以资经费,复时有宣索。其后诸贼既平,朝廷无事,常赋之外,进奉不息”。这都是直接增加农户负担的手段。
3、“钱重物轻”运用隐性手段增加农户负担。
虽然唐德宗朝货币经济有了发展,但还没有发展到全部使用货币的程度。关于两税钱物的征纳方式,《翰苑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第一条记载:“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国家有時征收货币,有时要折成绢帛。在折合过程中,物价的变动对纳税者的影响很大,“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就是证明。以下试从“钱重物轻”的角度,来进一步说明两税法实行后农户负担的加重。
两税法实施过程中钱重物轻的局面对百姓的影响很大。“自初定两税 ,货重钱轻,乃计钱而输绫绢。既而物价愈下,所纳愈多”。这说明了百姓实际的赋税负担加重,即“输一者过二,虽赋不增旧,而民愈困矣。”由于一般百姓的生产品多是谷物布帛,纳税时必须以物折钱交纳。在“钱重货轻”的局面下,即使税额不增加,百姓在用实物折合时,所交纳的绢帛等物品也是增多的,故虽名义负担不变,而实际负担则加重。而对于加重的程度,史称:“建中初定两税时,货重钱轻,是后货轻钱重,齐人所出,固已倍其初征”,甚至到了五倍的地步:“税入如旧,则出于民者五倍其初”。 为了解决因物价下跌而给百姓带来额外沉重负担,封建统治者采取省估的措施,作为征税的物价标准使用。由于各地的实估物价不可能一致,而地方州县对于百姓所纳物品的价值和质量,可以随意确定其应依上估还是下估,而在实际中,地方官吏只会将百姓所交纳的物品价值及质量低估而不会高估,这就造成百姓负担增加。贞元十二年(796),河南尹齐抗论两税法的弊端,《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记载:“定税之初,钱轻货重,故陛下以钱为税。今钱重货轻……百姓本出布帛,而税反配钱,至输时复取布帛,更为三估计折,州县升降成奸”。
自唐中叶以来,就存在的“钱重物轻”之弊, 在两税钱征收之后日益加剧。地方官吏在这样的局面下滥用职权,运用隐性的手段加重了农户的负担,激化了阶级矛盾,导致了唐末农民起义的爆发,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
二、将负担间接转移到农户身上所运用的手段
1、统治阶级转移逃户的赋税。
由于各州县是根据税额的总数进行分摊,故造成不同州县之间的赋税负担不均,导致大量农户从税负重的州县逃往较轻的地区。李渤就曾谈到“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摊逃之弊,苛虐如斯,此皆聚敛之臣剥下媚上,唯思竭泽,不虑无鱼”。 “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余户。……其弊所自,起于摊逃,约十家内有一家逃亡,即摊赋税使九家共出,税额长定,有逃即摊。……摊逃之弊,户不尽不休。”把逃户的税负转移在未逃户身上,这就造成农户负担更加沉重,恶性循环,便有更多的农户出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摊逃”是农户外徙的一个重要原因。陆贽也指出:“不量物力所堪,唯以旧额为准。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有流亡,则已重者摊徵转重;有归附,则已轻者散出转轻。高下相倾,势何能止?”地方州县官吏害怕由于人口减耗而受到惩罚,不敢上报逃亡税户的户口,于是就把业已逃亡者的赋税均摊转移到尚未逃亡的亲邻身上。这种转移税收的办法使得农户负担更加沉重。
2、有权有势阶层转嫁负担
两税法在实际操作中并未认真按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官吏可以上下其手,地方豪强有时也可转嫁负担,遂令两税负担的重担落在广大佃农、自耕农的身上。
宪宗元和年间,衡州刺史吕温“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新唐书》卷52《食货二》记载:“文宗……时豪民侵噬产业不移户,州县不敢徭役,而征税皆出下贫。至于依富室为奴客,役罚峻于州县。长吏岁辄遣使巡覆田税,民苦其扰”。富人逼迫贫民卖地,却不转移税负,农民不得不承受其征税、徭役,深受其苦,这说明了豪民逃避两税和转嫁两税的严重问题。有权有势阶层就通过如此的手段将负担转移给贫苦农民。
长庆四年(824),刺史元稹上疏称:“右件地,并是贞元四年检责,至今已是三十六年。其间人户逃移,田地荒废。又近河诸县,每年河路吞侵,沙苑侧近,日有沙砾填掩,百姓税额已定,皆是虚额徵率。其间亦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致使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实在于斯。”这一地区的富豪大量兼并土地“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所负担的两税越来越少。而贫弱者虽是“沙砾填掩”,仍需按照“虚额征率”,负担则是越来越重。这则材料说明豪富通过兼并土地,把负担转嫁给贫苦小农。“又青苗两税,本系田土,地既属人,税合随去,从前赦令,累有申明,豪富之家,尚不恭守,皆是承其急切,私勒契书。自今已后,勒州县切加觉察,如有此色,须议痛惩,其地仍便勒还本主,更不在论理价值之限。”豪富之家无视屡次颁布的“赦令”,“私勒契书”,转嫁赋税,更加苛刻地欺压贫民。
两税法规定按财产的多少征收赋税,但长期不定户等造成贫富不均。宪宗元和六年(811)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宪宗元和十四年(819)七月颁布的赦文曰:“比来州县,多不定户,贫富变易,遂成不均。前后制敕,频有处分。如闻长吏不尽遵守,宜委观察使与刺史县令商量,三年一定,必使均平”。都说明了这一问题。
对于这一情况,宪宗时沈亚之曾经指出:“百姓之贡输赋,患不在重,而在于劳逸不均也。今自谋叛以来,农劳而兵逸,其租税所出之名不一,……豪农得以蠹奸贾倍之,而美地农产,尽归豪奸。益其地、资其利,而赋岁以薄;失其产者,吏督其不奉,而赋岁以重。是以割姻爱、弃坟井,亡之他郡而不顾。亡者之赋又均焉。故农夫蚕妇,蓬徙沉走于天下,而道死者多矣。”由于户等的变化情况不能准确反映,富商豪农广占田地、广收资财,并把赋税负担转嫁给那些广大无地的农户。迫于生存,农户纷纷选择逃亡,而这些逃亡的农户所要承担的税负又要分摊到没有逃亡的那些农户身上,造成恶性循环,即所谓的“摊逃”之弊。沈亚之的记载就反映了当时社会上的这一问题。
宪宗元和年间,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一文中也指出:“夫弊政之大,莫若贿赂行而征赋乱。苟然,则贫者无赀以求于吏,所谓有贫之实,而不得贫之名;富者操其赢以市于吏,则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恣横侈泰而无所忌。……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然非唯此而已,必将服役而奴使之,多与之田而取其半,或乃出其一而收其二三。主上思人之勞苦,或减除其税,则富者以户独免,而贫者以受役,卒输其二三与半焉。是泽不下流,而人无所告诉,其为不安亦大矣!”这则材料充分说明了当时严重的贫富分化、赋役不均和贫民被剥削的现实。在具体的户等评定中,地方官员并不如实清查财产、审定户等,富户地主勾结官吏,尽量把自己户等定低而把贫民户等定高,他们“无富之名,而有富之实”,而贫苦的农户除了要承受本身的地租,还要负担被转嫁的赋税和劳役,于是负担越来越重。
三、简短结记
总之,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少弊病,统治者在两税法内容上做文章,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并运用隐性手段将负担直接增加到农户身上。统治阶级和地方豪强也间接地将负担转嫁到农户身上。这都使得在两税法实行后农户的负担不但未减轻反而有所加重。最后,在沉重负担下广大人民无以为生,只有揭竿而起最终推翻了腐朽的封建统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