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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指向。由此,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因对"上下班途中"的不同理解而引发的争议,进而直接影响是否属于工伤的结论。以下案例即是由对"上下班途中"认识的分析,以便提高人们对《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