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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法案件逐年增加,一些行政相对人、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案件也在增多,行政诉讼在所难免。
鉴于许多上级部门对行政执法的考核非常严格,有的甚至将行政败诉确定为一票否决,行政诉讼工作开始引起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运管机构的高度重视。
起诉之前 夯实应诉基础
很多人认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先,应诉工作在后,它与如何做好应诉没有关系。行政相对人已提起诉讼,再来说这一案件的执法行为已无济于事,是马后炮了。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整个行政执法工作来说,规范执法行为是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基础,纵观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并不是说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不清楚或没有处罚依据,而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方法、程序不规范,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规范,对重复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嫌麻烦、图方便,让行政相对人发现了差错和漏洞。
执法实践证明,执法时图一时方便,会给以后的应诉带来更大麻烦。尽管对某个运管机构来说,发生行政诉讼的案件只是少数,但我们不知道哪个案件会被起诉,因此,必须把每一案件都作为将发生行政诉讼的案件来严格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纵观运管机构历年的行政诉讼,我们可以把引起行政相对人不服的案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漏洞,有胜诉的可能;第二类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结果不服。
因此,只要我们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第一类行政相对人也就不会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说,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权不是完全掌握在行政相对人手里,有一部分掌握在执法人员手中,这就相当于把应诉工作做在起诉之前。另外,即使第二类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一定要提起行政诉讼,我们有了规范执法行为的坚实基础,应诉起来也就比较方便了。
不怕诉讼 确保程序合法
由于上级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严格要求,绝大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诉讼都比较重视,从而出现了一些极端现象。
一种是一听说行政相对人或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就害怕,赶紧派人讲和、妥协,撤销决定,处罚的退钱,许可的给予许可,只要不起诉就行。但是,这样弄不好反而画蛇添足,会被人家抓住把柄而继续敲诈,甚至造成败诉。
另一种是自高自大,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不理不睬,不与原告沟通,甚至连答辩状和证据都不提供。这不仅不能及时了解情况,还有可能造成程序上违法而败诉,上述行为对应诉工作都是极其不利的。
行政执法单位要做的是正确对待,扎扎实实做好行政执法的基础工作,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应该不惧怕行政诉讼,但不怕并不是不理睬,要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依法进行应诉,确保程序合法。对行政诉讼做到既不恐惧,也不漠视,踏踏实实地做好应诉的基础工作。
首长出庭 提高执法能力
领导重视是搞好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工作的关键,行政首长出庭诉讼是领导重视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已形成制度,对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工作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对重大、群体性、涉及赔偿、本单位本年度第一起等案件的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在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的地方,也应积极提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在现场旁听行政诉讼庭审,原、被告代理人的质证和辩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比上几场单调的法制课更有效、更实用。在提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同时,要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和当地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旁听,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充分了解行政诉讼工作对行政执法过程的规范性要求,对照自己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及时予以改进。
加强培训 完善应诉技能
当前,为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许多运管机构都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但在基层运管机构工作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中,真正从法律专业科班出身或有律师工作经验的极少,绝大多数都是从这些单位内部的执法人员中选调,他们在本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多年,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不熟悉诉讼技巧,出庭经验不足。一般执法单位在应诉时往往还得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出庭,专职律师有高超的诉讼技巧和丰富的临场经验,但对部门法律、法规却不一定熟悉,有时也达不到理想的诉讼效果,同时诉讼费用较高。
为搞好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司法部出台过《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运管机构可以在这方面下些功夫,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法制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应诉技巧,积累临场经验,让运管机构的法制人员既熟练掌握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又有高超的诉讼技巧和丰富的临场经验,使行政诉讼工作立于不败之地。
及时复查 做好和解工作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诉讼可以和解。但和解不是无原则地退让,和解时,运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运管机构在知道行政相对人或者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要及时与原告沟通,了解其诉讼主张,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再次进行审查。审查后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积极做好应诉准备,确保符合诉讼程序;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不要为了面子通过各种途经争取胜诉,应积极与原告及法院取得联系,主动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求得原告的谅解,做好和解工作,不进行无谓的行政诉争。(作者单位: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鉴于许多上级部门对行政执法的考核非常严格,有的甚至将行政败诉确定为一票否决,行政诉讼工作开始引起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运管机构的高度重视。
起诉之前 夯实应诉基础
很多人认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先,应诉工作在后,它与如何做好应诉没有关系。行政相对人已提起诉讼,再来说这一案件的执法行为已无济于事,是马后炮了。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就整个行政执法工作来说,规范执法行为是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基础,纵观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并不是说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不清楚或没有处罚依据,而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方法、程序不规范,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规范,对重复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嫌麻烦、图方便,让行政相对人发现了差错和漏洞。
执法实践证明,执法时图一时方便,会给以后的应诉带来更大麻烦。尽管对某个运管机构来说,发生行政诉讼的案件只是少数,但我们不知道哪个案件会被起诉,因此,必须把每一案件都作为将发生行政诉讼的案件来严格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纵观运管机构历年的行政诉讼,我们可以把引起行政相对人不服的案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漏洞,有胜诉的可能;第二类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结果不服。
因此,只要我们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第一类行政相对人也就不会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也可以说,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权不是完全掌握在行政相对人手里,有一部分掌握在执法人员手中,这就相当于把应诉工作做在起诉之前。另外,即使第二类行政相对人不服决定,一定要提起行政诉讼,我们有了规范执法行为的坚实基础,应诉起来也就比较方便了。
不怕诉讼 确保程序合法
由于上级部门对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严格要求,绝大部分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诉讼都比较重视,从而出现了一些极端现象。
一种是一听说行政相对人或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就害怕,赶紧派人讲和、妥协,撤销决定,处罚的退钱,许可的给予许可,只要不起诉就行。但是,这样弄不好反而画蛇添足,会被人家抓住把柄而继续敲诈,甚至造成败诉。
另一种是自高自大,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不理不睬,不与原告沟通,甚至连答辩状和证据都不提供。这不仅不能及时了解情况,还有可能造成程序上违法而败诉,上述行为对应诉工作都是极其不利的。
行政执法单位要做的是正确对待,扎扎实实做好行政执法的基础工作,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应该不惧怕行政诉讼,但不怕并不是不理睬,要及时了解事态的发展,依法进行应诉,确保程序合法。对行政诉讼做到既不恐惧,也不漠视,踏踏实实地做好应诉的基础工作。
首长出庭 提高执法能力
领导重视是搞好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工作的关键,行政首长出庭诉讼是领导重视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工作的重要形式之一,可以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发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已形成制度,对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工作作了严格规定,要求对重大、群体性、涉及赔偿、本单位本年度第一起等案件的行政诉讼,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在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的地方,也应积极提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在现场旁听行政诉讼庭审,原、被告代理人的质证和辩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比上几场单调的法制课更有效、更实用。在提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同时,要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和当地有重大影响、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旁听,让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充分了解行政诉讼工作对行政执法过程的规范性要求,对照自己实际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及时予以改进。
加强培训 完善应诉技能
当前,为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许多运管机构都设立了法制工作机构,但在基层运管机构工作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中,真正从法律专业科班出身或有律师工作经验的极少,绝大多数都是从这些单位内部的执法人员中选调,他们在本单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多年,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但不熟悉诉讼技巧,出庭经验不足。一般执法单位在应诉时往往还得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出庭,专职律师有高超的诉讼技巧和丰富的临场经验,但对部门法律、法规却不一定熟悉,有时也达不到理想的诉讼效果,同时诉讼费用较高。
为搞好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司法部出台过《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运管机构可以在这方面下些功夫,全面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法制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应诉技巧,积累临场经验,让运管机构的法制人员既熟练掌握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又有高超的诉讼技巧和丰富的临场经验,使行政诉讼工作立于不败之地。
及时复查 做好和解工作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诉讼可以和解。但和解不是无原则地退让,和解时,运管机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运管机构在知道行政相对人或者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要及时与原告沟通,了解其诉讼主张,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再次进行审查。审查后确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积极做好应诉准备,确保符合诉讼程序;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不要为了面子通过各种途经争取胜诉,应积极与原告及法院取得联系,主动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求得原告的谅解,做好和解工作,不进行无谓的行政诉争。(作者单位: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