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权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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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2年版权事件频繁。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引燃版权市场硝烟,《著作权法》修改疾风骤雨,众部门打击网络盗版雷霆万钧,版权产业加快发展亦喜亦忧,版权文化建设依旧任重道远,而版权法的最终服务目标应该是文化民生。版权,不仅仅是版权生产者(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俱乐部,更应该担负起文化上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
  版权市场 著作权立法 版权法治状况 产业发展方向 文化民生
  2012年,尽管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凶险有加,可是,我国经济和政治仍一路凯歌,版权事业也可圈可点,不过凡事总是喜忧参半,有好的一面,不好的一面自然也存在着,在叫好声中,应该允许一些“闲话”的存在。本文就过去一年内中国的版权热点做一些冷静的梳理,从版权市场、立法、现状、产业、文化、目标等几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一、莫言获奖,引燃版权市场硝烟
  2012年,我国版权领域可谓风云激荡。首当其冲,最吸引国人眼球的,非莫言莫属。莫言获奖,这本属于文学界的大事,为什么归入版权事件呢?个中原因恐怕大家也看得很清楚。莫言一下子成为最受热捧的畅销书作家,天上掉下一个巨大的馅饼,对其版权的争夺,必将在比较长的时期里,成为出版界的头等大事,文集的出版,小说的翻译、推介,对空白地区出版市场的占领等,必将烽烟燃起。可以说,只要拿到了莫言的版权,就等于将钱放进了自个的腰包了。文化娱乐界自然也不甘寂寞,电影、电视剧的改编权、摄制权,当然是块很大的蛋糕。另外,对其作品的学术研究,乃至各种各样文化搭台的好戏也注定要上演。这些搭顺风车的,他们的紧张度,绝不比莫言本人要差。这令我想到80年代的一个相声,说一个科长想吃烤鸭子,就巧立名目,变着法子以纪念中外名人的噱头,去撮一顿。眼看着莫言也将成为众人“撮”的对象,不吃白不吃!这是一顿版权大餐,这是一场全民甩开腮帮子海吃的版权和盗版的盛宴!
  不过,莫言获奖,这是值得庆幸的,值得国人欢呼的,值得在中国的文学史上记下一笔的,而且,还不仅仅是文学史要记载的一笔,因为官民各方的版权话题也随着莫言一下子火了。莫言火了,少不了版权事务缠身,其必然需要专门的版权经纪人为其打理;莫言的书,肯定少不了盗版的,这需要集体管理组织为其主张权利和正义。这些实实在在且又很急迫的事情,需要有人去做,这更加呼唤良好的版权法治环境,呼唤良好的版权文化氛围。同时,把问题往开处再想想,既然中国一个获奖者就制造那么多版权产业的利润空间,那么,对于国外众多的诺贝尔文学获奖者,难道各路出版家文化商就不能够引进来,让国人也真正享受一下顶级的文学盛宴吗?这又需要完善的版权贸易平台及版权代理专家。这些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去认真地把版权之路修好,而这也应是我国官民各方需要从莫言现象中注意到的东西。
  二、著作权立法,不要毕其功于一役
  第二个重大的版权事件,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修改。
  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而在此之前,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有过两次修改,即2001年的修改和2010年的修改。为何时隔仅仅两年法律就过时了呢?据国家版权局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以下简称《简要说明》),“上述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修改是为了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直接需要,第二次修改是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的现实需要。因此,这两次《著作权法》修改“均具有被动性和局部性的特点,而不是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的现实需要对《著作权法》作出的主动、全面的调整”。并强调,这次修法的主要原因,是“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的动态性,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性矛盾十分突出,著作权法律制度遇到了严峻挑战”。另外,“我国面临的著作权保护国际环境越来越严峻。为适应新的国际形势,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及时全面推进修法工作”。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是取得的成就。
  “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国际社会较普遍使用的“视听作品”,取消了“录像制品”的规定;增加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规定;删去了修改权,将其纳入保护作品完整权,使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缩减为三项: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3项修改,符合国际版权立法的通常做法,也吻合于我国的社会文化和基本国情。另外,“草案”对财产权利进行了几处调整:(1)复制权修改为包括数字化在内的任何形式;(2)发行权增加了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3)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7条规定,出租权客体增加了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4)播放权增加了有线播放的内容,同时为避免与广播混淆,将名称由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5)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交互式扩张为直播、转播等方式,以解决实践中提出的定时播放和转播等问题;(6)考虑到汇编权实际上可以由复制权控制,删除了汇编权;(7)考虑到我国目前艺术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巨大规模,增加了追续权的规定;(8)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移到本法中。这些改动依然在原法的框架内,出入不是太大,容易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被贯彻。再者,“草案”对邻接权的改动比较大。一是增加了表演者出租权的规定,二是增加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规定,使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持一致。
  二是理论上的瑕疵。这次著作权法的修订,也存在着明显的瑕疵,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署名权的定义。“草案”将署名权定义为:“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把原法中“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的内容删除,这个改动是不明智的。在作品上署名,是作者的重要权利,是署名权的主要内容。它并不仅仅为了表明作者的身份,它本身就具有重要的内涵和意义,不是可有可无的。   其二, “孤儿作品”的提法不妥。“草案”将孤儿作品解释为“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孤儿”之说,有误导之嫌。公众会认为,这类作品没有作者(即父母)。其实,哪里存在没有作者的作品呢?只不过孩子和父母失散了而已。所以,原法中“作者身份不明”的提法还是比较稳妥的。尽管《简要说明》“谦虚”地说“对孤儿作品探索性地作了原则规定”,但法律规定不该是“探索性”的,而必须准确无误,否则,法律的权威性何在?医生能够先拿刀子划开病人的肚子说“探索一下病因在哪儿”吗?我们说,修订法律,可改可不改的,尽量不要改,是为上策。
  其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据悉,“草案”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这是很霸道的做法,在我国官本位思想还较为浓厚的国情下,立法允许这样的做法,对于那些自由职业的作者来说,简直就像笼子里的鸟雀,再无“自由”可言。众所周知,很多教会歌曲,其作者是不主张版权的。难道,对于这样的作品,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将手“延伸”过来,索取使用费吗?我们认为,不能为了作品使用和费用收取的一时“方便”,而给作者和著作权人带来永久的不便。这种私权公法化的做法,是应该绝对禁止的。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可谓大刀阔斧,动静确实不小,决心亦不可谓不大。可是,或许是改动大了,有些改动,明显没有经过慎重的斟酌和长期的研究。在“征求意见稿”刚刚出台4个月后,国家版权局又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很有些急切,也有毕其功于一役的味道,这是浮躁之心作祟的结果。而浮躁急切,正是立法的大忌。因为,法律的最根本要求是稳健,法律不容许朝令夕改。众所周知,立法的进步,应该源于基础研究的进步,本领域的研究水准,决定了立法的水平。立法的成熟,需要倾尽本国该学科的全部力量,并非只靠立法小组那几个人。因而,立法是急不得的。某一部分研究成熟了,先将该部分修改。若研究还有空白,或者分歧很大,即便实践中很急切,也不能草率修订法律,否则会制造混乱。
  三、版权纷争式微,盗版变本加厉,版权法治状况不容乐观
  (一)国内版权案讼频繁,影响却日渐式微
  2012年9月17日,韩寒诉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法庭认定百度侵犯韩寒《像少年啦飞驰》等3部作品的著作权,共赔偿韩寒9.58万元。当日,北京海淀法院还对中国作家维权联盟郝群、韩瑷莲诉百度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案进行集中宣判,郝群、韩瑷莲分别获赔5.59万元和2.13万元。2012年年底,慕容雪村等20多位作家组成的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部分审结,苹果公司被判赔偿慕容雪村等8位作家经济损失共41.2万元,每位作家平均获赔5万余元。
  台湾著名词曲作家叶佳修,以侵犯其作品《外婆的澎湖湾》表演权为由,向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潜江、天门两地共计20家KTV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近200万元。2012年10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使这批案件在执行阶段全部和解。无独有偶,北京帝豪星辰公司,以北京某餐饮娱乐企业未经原告许可,营业性播放原告的54部音乐电视作品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一系列著作权侵权诉讼。2012年9月,这54起著作权案件,经东城法院法官诉前调解,成功结案。
  这几起官司,是2012年著作权案件的一个缩影。原告获得的赔偿额度大多较小,并且,结案的方式,很多都是调解结案。可见,尽管现在老百姓的版权法制观念已经初步具备了,动不动就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神圣的权利,可是,雷声很大,结果雨量却少得有些滑稽。版权官司小打小闹,或者委屈和解,这反映了人们对于版权保护缺乏持续斗争的信心,这其实是版权保护状况的无力造成的。进而言之,这样的版权诉讼结局影响是很坏的,旁观者似乎明白了:还是忍了吧,即便你告他,又能把他怎样?这样的版权法治氛围,应该引起我们注意了——《著作权法》是通过保护著作权,来鼓励创作和传播的,如果著作权产生了,却得不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想要靠创作和传播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个人和企业,还会去创作去传播吗?
  (二)盗版依然猖獗,版权法治状况不容乐观
  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在全国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主要针对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网站,提供存储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站,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中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众部门联合执法,以雷霆万钧之势,打击网络盗版,动静不可谓不大。然而,当我们替这些公仆为了清洁版权环境不辞辛苦而站脚助威的同时,也还是有些忧虑。这种大阵仗的背后,其实反映了更加严峻的事实:一个更大的版权违法利益链条分明存在着。这很像中共革命时期的打游击——你来我躲,你追我跑,你禁我走,你走我出。这种被称作顽疾的“版权病”,难道真就治不好吗?
  四、版权产业蓬勃发展,更须注意发展方向
  2012年6月22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2007-2009年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研成果”。据统计, 2009年,中国版权相关产业行业增加值为22297.98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6.55%。其中,核心版权产业11928.04亿元人民币,占全国GDP的3.50%。版权相关产业的就业人数为991.40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7.89%。其中,核心版权产业506.23万人,占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数的4.03%。版权相关产业商品出口额为2103.17亿美元,占全国海关统计商品出口总额的17.50%。其中,核心版权产业出口额为41.16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0.34%。版权产业异军突起,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   然而,版权和产业紧紧捆绑的效果,并不都是好事情。具体地说,版权法所鼓励的创作和传播两种文化行为,不能完全和产业挂钩,否则,文化发展就会走样,乃至畸形发展。即容易传播的,则发展过热;而那些冷门的、学术类的,乃至较为严谨的作品,由于传播者很难靠其赚钱,故无人问津,最终导致这些领域的创作萎缩乃至倒退。长此以往,整个民族的文化水平势必下降。这就好比秦始皇焚书,将六国的著述都一把火烧掉了,尽管秦国的创作水平也不低,然而,这种“一枝独秀”的文化格局,肯定使中华文化大大地倒退。历史上,杜甫、韩愈等人的作品,在其当代,并不广受欢迎,假如没有人去传播,那么,这些中国古典文化的代表作家及作品,很可能就湮没无闻了。所以,文化和产业,并不总是同行的。
  幸运的是,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这种危机。“一个国家的出版要有门槛,如果我们把门槛放低,学术风气就会变坏”。这是一位老出版人、人民出版社重建后的第一任社长胡绳生前曾多次说过的一句话。2012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术著作出版规范的通知》。随后于10月31日,50余家出版单位在京联合发出倡议,“学术出版单位作为学术成果出版、推广的平台,在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完善相关的学术出版规章制度”“将出版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令人欣慰的是,国内已经有一些出版企业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比如,《于丹〈论语〉心得》2012年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版权金奖(作品奖)。这个成就,除了于丹的妙笔以外,也要归功于中华书局细致而艰苦的版权运作工作。
  五、版权文化建设,任重道远
  盗版之所以屡禁不绝,除了非法制售盗版制品的行为大量存在以外,公众的版权意识不高,也不能不说是个主要原因,这有待于国家和政府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一步步、一点点地提高国民的版权素质,建设成熟健康的版权文化。
  2012年6月23日,由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版权》杂志社承办的第四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颁奖仪式在京举行。同年9月,第五届征文活动又展开了。《中国版权》杂志社连续五年承办这项赛事,不遗余力推动版权知识的普及,拓宽国民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的版权知识,其远见卓识令人叹服。愿其他媒体乃至政府有关部门也效仿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杂志,为中国的版权文化建设事业,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能够做的事情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征文活动以外,还可以搞演讲比赛、读书活动、知识竞赛,甚至利用人们爱看小品爱听相声的现象,以小品、相声的形式宣传版权知识,弘扬版权文化。
  六、文化民生,应该是版权法的最终服务目标
  据云,电视剧《西游记》主题曲《敢问路在何方》的作者,从未得到过一分钱版权使用费,而该首曲子的演唱者蒋大为,每次出场费高达几十万元。这不能不令广大作者作曲者悲哀。
  现行《著作权法》第1条表明了该法的宗旨,即“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版权法并不是为了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设的,也不是为了传播者的利益而设的,而是为了“鼓励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的繁荣”而设的。基于此,可以这样说,文化民生应该是版权法的最终服务目标。
  结 语
  版权,及其产业,首先应该是造福人类的,而不是从人类社会中抢夺利益。版权产业,不仅仅是版权生产者(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俱乐部,还应该负担起文化上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慈善事业往往是捐赠钱物,那么,文化上能不能也搞一些慈善活动,不是捐赠钱物,而是提供免费的图书、免费的电影欣赏、免费的名家讲座;或者,做一些惠及普通作者的版权工程,如免费维权,突出宣传不知名的作家等。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版权局针对原创作品稿酬较低等问题,正着手修改《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并制订新的稿酬标准。如能尽快形成制度,将惠及很多贫穷的作者。政府多致力于这样实在的事务,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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