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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说明,这也意味着我国立法法将迎来首次修订。
我国现行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立法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立法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情况。
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同年12月,第十二次会议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目前方案已趋成熟。
此次立法法修正将集中解决几大问题:一是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适应,明确了立法授权的目的、范围和期限。二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三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由法律规定。四是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
在许多人大代表看来,这次立法法修订在限定部门、政府权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预示着立法权逐渐回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助于法律的“全国一盘棋”,避免部门和地方从自身利益出发推诿责任或扩充权力。
围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谢经荣、高西庆、朱正栩接受了《民生周刊》记者的专访。
全国工商联专职副主席谢经荣:
法定税收回归依法纳税
税收法定原则为何重要?首先要谈谈税的性质。过去通常会讲,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这个义务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剥夺,把公民的一部分收入收归到政府,用于公共支出、社会保障等。
因为涉及到公民的财产权益,就必须依法纳(征)税,否则与宪法相违背。依法纳税要有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但是目前我国整个征税法律大部分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存在,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全国人大授权给国务院来做。征税是比较严肃的事情,但长期以暂行条例的方式来征税就是一件不严肃的事情。
目前在十几个税种里大概只有3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他都是暂行条例。随着税收数量越来越大,越应该依法纳(征)税。依法纳税能够保证纳税率处于一个比较恰当的水平,不会忽高忽低。
目前税收有法、有暂行条例,但一些暂行条例执行不了,比如国家税务部门出台的征收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还有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征收细则,这不属于法律范围,但是发挥的作用在目前情况下比法还大,这是不太正常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这容易造成经济情况好时,政府税务部门希望企业延迟纳税,留到明年后年纳;经济不好、政府财政比较吃紧时,又可能增加纳税额,会加重企业负担,税务机关的随意性较大。依法纳(征)税的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可以了解自己今年要纳多少税,做好纳税計划,但目前企业或个人却不知道。依法纳税后,纳税额度将更稳定,强制性也会有所加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
法律限制权力才是根本
从这次修正案草案来看,立法法有相当的进步。但从立法角度来讲,首先立法应该确定一些特定的原则问题。法治国家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所谓的“有限政府”,用立法法还是其他法律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才是根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对这一点是非常强调的。
此次立法法修正强调了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章权进行规范,即把老百姓手里的权利剥夺的话,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负面清单,这也是有限政府的概念。
关于“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该如何理解?任何政府都不可能事无巨细管理到位。政府应该管好能管的部分,不要什么都管。中央政府不可能对地方所有事情都很清楚,因此设区的市需要获得地方立法权力,并根据自己的实际出台,在相对范围内做立法这件事情。
另外,这次立法法修正实现了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对于这一点我有些纠结。改革开放初期,从1978年到上世纪80年代曾经有过这样的说法,即授权国务院就经济方面立法,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这种授权有一个问题,即权力机关之间应该相互制约,可是如果立法机构把自己的事情都交给国务院,国务院是一个执行机关,那立法机构这边的权力就没有了。这次立法法在这一点上有一个很大的进步,把原来的授权变成了有限授权,比如最多5年。
宝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正栩:
把“不合拍”改过来
立法法立意深远,现在提倡法治社会,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基础。为何修正该法?原因是把我们的立法工作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依法治国的需要更加贴近,将依法治国中不合拍的地方改过来。
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所谓的部门立法问题。我们要承认,过去除了宪法、法律,还有大量的行政规章,数量远大于基本的法律。由于过去全国人大、地方人大专门搞法律的专业人才缺失、部门不完善,一旦需要法规,很多时候交给部门去做,然后人大讨论通过。
部门立法的确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问题主要集中部门不可避免地会站在自己立场上考虑如何开展工作,而没有考虑到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以至于社会上出现多龙治水的现象以及多部门推诿的现象。部门立法出现的主要问题就是容易规避自己部门的责任,给自己制定免责条款,以致不好追责。现在国家就此作出限制是非常好的。
当前全国人大的工作进步非常大,我是最基层的代表,对此有体会。怎么做到这一点呢?就是广泛调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是个重要渠道。这次立法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律的时候,意见稿中有一条写的是“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我当时就在河南省召开的会上提出这条要改,不是“可以邀请”,是“必须邀请”,很多代表当时也赞同我的意见。我今天翻开修正案一看,真的是这么改的。
我建议全国人大在开展今后立法工作时,第一要坚持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紧跟社会发展需求;第二在审议法律过程中,要尽可能让更多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