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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简单介绍上海、广东、海南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实践的基础上,指出改革存在比例问题、标准问题、负担问题和激励问题四个难点。其解决措施包括:在定额方面,兼顾确定性和灵活性的要求;在选任方面,坚持遴选标准公平合理;在减负方面,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在存优方面,并用利益分配机制和职业塑造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