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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要:从里耶秦简官署文书中反映的情况来看,秦代称县的长官为“令”,而秦简牍中所见“县啬夫”为泛指称谓的可能性比较大,并非是与县令不同职权的监理机构职官。里耶秦简中出现的“迁陵公”,应该是战国时期楚地对迁陵县长官的旧有称谓,也可能是张楚时期对县长官的称谓。县长官的职能主要是掌管县辖区内所有的事务,包括民政、司法、经济等等,战国乃至秦汉县令所拥有的职权基本变化不大,而里耶秦简官署文书体现的主要是其司法职权特点。
关键词:里耶秦简;县令;县啬夫;迁陵公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1.006
“县啬夫”、“县令”是秦汉简牍中经常出现的县长官称谓,尤其是“县啬夫”。如睡虎地秦简《语书》中出现的“县、道啬夫”,《仓律》中直接出现有“县啬夫若丞”的称呼。从睡虎地秦律中的材料来看,“县令”出现的次数不多,基本与“丞”同时出现,即“令丞”合称。如《仓律》中有“令令、丞与赏(偿)不备”等等。在里耶秦简公布之前,学界对于“县啬夫”与“县令”的关系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同为县长官的称谓,两者含义没有差别。郑实先生就根据睡虎地秦简《语书》中的材料指出:“文书后面又有‘自从令、丞以下’、‘论及令、丞’等等,说明是对县一级下的文书,‘啬夫’即县令。”1裘锡圭先生根据郑文指出:“从秦律来看,县啬夫就是县令,其实是很明白的。”2邹水杰指出,秦代县的主官有“令”、“啬夫”、“守”的三种不同称呼,“汉代废弃不用的县啬夫是秦代标示县长官的另一称呼”。3李斯也认为:“秦简中‘县啬夫’并非县令长的正式称谓,而只是一种非正式的泛称,意为县的主官,可能指令,也可能指守。”4二是有的学者认为“县啬夫”与“县令”是不同职官的称谓。高敏先生就曾指出,“县啬夫”不是“县令”,可能是“县令”的助手,“啬夫”一官自成体系,各类“啬夫”之下各设有一套属官。5苏卫国赞同高文中的意见,认为“县啬夫”是郡级机构派往县的监理机构。1
通过以上学术观点来看,“县啬夫”与“县令”之间的称谓关系仍未有理清,而且新出现了“迁陵公”这类称谓,它与前两者是否有着密切关系,还需要展开新的研究。里耶秦简迁陵县官署档案的出现,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资料和路径。就研究材料的性质而言,秦律是法律文本,内容具有一般性,所以多会出现“县啬夫”这类模糊的称谓。而在官署文档中具有明确指向性,一般称为“某县某”或“某县令某”,很少使用“县啬夫某”这类称谓,这也大致可以为我们指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方向。另外,秦代的“道”是与县平级的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单位,其长官在文献中称为“道啬夫”,这类称谓性质与里耶简所见迁陵县的有所不同,因此也就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县守”也是秦代县级长官的称谓之一,解释为代理县令之意。2但是从目前公布的里耶秦简材料,这类“县守”称谓基本没有出现。
一、秦县长官在文书中的虚称与实称
秦简中所出现的“县啬夫”、“大啬夫”、“县令”等不同称呼,学界对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县级机构中这三个称谓在含义和职权上还是有所区别的。里耶秦简文书简内容的出现,使我们对这类称呼指代为何,职权为何的问题能够进一步深入的讨论。首先需要解决哪个称呼是文书中的泛指称呼,哪个又是实际的长官称谓。里耶秦简内容是秦代迁陵县官署文书档案,与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岳麓秦简等法律简牍内容性质有所区别,从文本特色来看,更能反映出当时实际文书行政过程中,县级长官称谓的泛指、实指的问题。所以根据笔者统计,发现里耶秦简中有“某县啬夫”和“县啬夫”的称谓,并且出现的数量较少,目前只有简8-61 8-293 8-2012、8-740和12-1784等三处,而“令某”或“某令某”的形式出现较多,详细内容可以参看本部分附表。3除了简8-740的内容不全,其他两处皆可复原为较完整的文书。为方便研究,笔者将两处内容详录于下:
(1)丗三年正月壬申朔戊戌,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廿八年以来,县所以令籴粟固各有数,而上见或别署或弗居。以书到时,亟各上所籴粟数后上见存,署见左方曰:若干石、斗不居日。□署主仓发,它如律令,县一书。以临沅印行事。
二月壬寅朔甲子,洞庭叚(假)守□追县,亟上勿留。巸手。以上衍印行事。12-1784三月丙戌日中,邮人□以来。□发。歇手。12-1784背4
(2)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县论卒人,卒人已论,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
六月丙午,洞庭守禮谓迁陵啬夫:□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中曹发,它如律令。和手。Ⅳ8-61 8-293 8-2012
佐惜以来。欣发。8-61 8-293 8-2012背5
根据上述两份文书,我们再结合睡虎地秦简《南郡守腾书》,它与12-1784的文书开头部分十分相似,即“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这里所见的“县、道啬夫”指的就是南郡下辖的所有县、道的长官,与12-1784中的“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中的情况相同,“县啬夫”指的也是洞庭郡下辖的所有县的长官。由此看来,秦代行政文书中的“县啬夫”更像是集体称谓,而非县级行政长官的正式称谓。邹水杰指出,秦简“县啬夫”是集体称谓,如果是“某县啬夫”表示的就是这个县的最高长官。2另从简8-61 8-293 8-2012中“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来看,文书中所指代的情况比较模糊,“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就是署名的意思,指的就是文书上有迁陵县的名字,但是论及何事,郡并不知情,文书中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只是转交给迁陵县。《校释》解释道:“这里似应指所言之事”。3所以,在秦代行政文书或法律条文中,在没有指明某一具体职官的语境中,就会使用“县啬夫”来指代一切具有县长官权力的职官。正如李斯所说:“‘县啬夫’只是一种非正式的泛称,意为县的主官,可能指令,也可能指守。”4“县啬夫”与“县令”所指皆是县的主官,前者更像虚指的泛称,而后者则是县长官的实称。 秦简中“大啬夫”与“县啬夫”一样也是泛指称呼。睡虎地秦简《效律》:“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殹(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解释为,文中的大啬夫指的就是简文中所提到的“县令”,而“大啬夫”也是相对于前面所提到的“官啬夫”而言的,“大啬夫”所指代的范围,应该就是“县令”、“县啬夫”而言的。5裘锡圭先生指出:“不过在已发现的秦简里,大啬夫专指县令、长的例子是可以找到的……但是能够确凿地断定为其他官吏的大啬夫,或者包括县令、长以外令、长在内的大啬夫,似乎还找不出来。”6高敏先生也指出:“‘大嗇
夫’可能是‘县啬夫’的另一称呼,是管理全县各级、各类啬夫的官吏;而‘官啬夫’则可能是各类专职啬夫的总称。”7从里耶秦简所见到的材料来看,虽然未见有“大啬夫”的称谓,但是基本上可以理解“县啬夫”与“大啬夫”都是虚称而非实称,当然两者是否在职权上有所区别,本文第二部分会详细进行讨论。
另外,秦汉时期县主官的实称中还有“县长”。传世文献将县令、长皆归为秦制,不过从里耶秦简所反映实际情况来看,秦代称县的长官为“令”,而未见有“长”。《史记·秦本纪》载:“十二年,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并诸小相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1说明秦
孝公徙都咸阳的时候,就已经设置“县令”为一县的长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2这可能仅仅反映的是汉代县级制度,从里耶秦简材料来
看,“县令”出现的比较多,并没有出现有关“县长”的材料。睡虎地秦简《语书》中就有“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其中的“令”、“丞”指的就是县令、县丞。睡虎地秦简《效律》中就更为明显:“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我们检索已知的里耶秦简内容,并没有发现县主官称谓为“长”的文书。李昭君在其文中谈到:“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未见有令、长数据。即使有县令,也仍处于守、令混用的阶段,说明秦初县制在官制上尚未完全整合。”3
二、秦县长官在文书中称谓与职权的关系
既然我们前面已经理解了县主官的虚实称谓问题,那么两者在职权上是否也相同?目前学界有四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县啬夫、大啬夫、县令所指皆是县的主管,行政职权上没有任何区别,持这种意见的以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邹水杰为代表。二是认为县啬夫是非正式的泛称,而大啬夫却是县啬夫的副手,这一意见以李斯为代表。三是认为县啬夫是县令的属吏,地位仅次于县令,而高于丞尉,高敏是其中的主要代表,其认为:“《效律》中明明把‘县令’、‘大啬夫’及‘官啬夫’三者在同一条法律中提出,这就证明‘县啬夫’并不等于‘县令’”。4四是认为县啬夫是郡下派到县中,监理县政的官吏,属于郡管辖。苏卫国指出:“至少可以看出‘县啬夫’与‘县令’是有所不同的。再结合对新出里耶秦简‘县啬夫’的分析,可以初步将‘县啬夫’看成是郡府分部下派监理县政之吏。”5笔者根据上文中所见的秦县主官虚称和实称的内容,并结合上述几类学界的观点,有这样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秦代官署文书中对于县主官有虚、实称谓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其政令下达过程中指向性问题造成的。如上文所述,秦简“县啬夫”称谓多出现在郡下达到县的文书之中,一般在“谓”这类下行文书用语之后。邹水杰指出:“下行文书的格式最为复杂,在讨论的地方行政文书范围内,一般发文方是郡县丞,文书用语可有‘告’‘谓’‘下’等,收文方可有‘某啬夫’‘某主’或直接‘某机构’等差别。但‘谓’后面一般接‘某啬夫’。”6这也说明如果政令适用对象较多时,文书中一般用“县啬夫”这类的虚称,而如果适用对象较为单一或特指某县时,一般文书中会使用实称。而秦汉时期法律文本较官署文档规范内容更为宽泛,使用范围更广,所以文本中基本会采用虚称,如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中出现的“官啬夫”、“大啬夫”、“县啬夫”等。从这一点来看,虚称与实称都是指代同一类的职官,当然行政职权上也就不会有所区别。
其次,既然“大啬夫”与“县啬夫”都是文本中的虚称,在行政职权上不会有所区别。李斯据睡虎地秦简《效律》内容,认为“县啬夫”与“大啬夫”在同一律文互见,说明两者中“县啬夫”为主官,“大啬夫”为与县丞级别相当且地位略高的县尉。7同时结合里耶简8-157简(除邮人简)内容,认为其中的“令尉”就是“县令”、“县尉”的合称,而“县尉”职权高于“县丞”,并认为“县尉”就是“大啬夫”的例证。不过我们重新审视简文发现,这处的断句似乎有所偏颇。
丗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8-157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
张春龙、龙京沙在公布这一简文时,将上文中所标粗体部分,分别断为“谒令、尉以从事”和“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1于振波先生则根据此释文认为,里耶简8-157中的“谒令、尉以从事”一句,“令、尉”是并列的职官,分别指的是县令和县尉。2里耶秦简讲读会认为此处连读,“令”为命令的意思。3笔者比较赞同连读的说法,从8-157背面简文来看,“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一句,显然单指的就是县尉而言,并未涉及到“县令”,而且这是一封县丞发给启陵乡的回执文书,从文中的情况看并没有“县令”批复过的痕迹,而且从文书后半部内容来看,“县丞”显然是代替“县令”向启陵乡进行批复,所以“县尉”的职权显然不会高于“县丞”。自然“县尉”必然不会是李斯所说的“大啬夫”,而“大啬夫”只能是与“县啬夫”同样职权和地位的虚称,指代的都是县主官。
再次,“县啬夫”也不是郡下派到县的监管官吏。苏卫国依凭的里耶秦简16-5的材料,认为县啬夫与卒史并列,说明县啬夫属郡而非是县的属吏,并具有与卒史一样的监察权力。不过,笔者认为苏文中对简文内容理解上还是有偏差的。为了理解上的方便,暂将此材料引叙如下,在引述格式上,并没有采用刚公布时的J(16)5的原简编号形式,而依照《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的格式改之: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
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16-5
三月丙辰,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倉主,前书已下,重,听书从事。尉别都乡司空,司空传
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扣手。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三月癸丑,水下尽□,阳陵士□匄以来。邪手。□月癸卯,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盗簪褭(袅)阳成辰以来。羽手。如手。16-5背4
张春龙、龙京沙注云:“县啬夫,县令亦可称为大啬夫,这里当是代指县令。卒史嘉、叚卒史谷、属尉均是职司法后附名字。”5苏卫国则认为,此简县啬夫应该指代后面的嘉、谷、尉等人,是三个人的统称。笔者不同意苏氏的看法,根据以上简文有这样三点需要注意。一是,“郡守某谓县啬夫”这种格式在里耶秦简中是比较常用的文书用语格式,例如简8-61 8-293 8-2012中就有“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而16-5简中所指代的“县啬夫”应指洞庭郡下所辖的所有县的泛称。二是,苏文没有明确这份文书的告知对象主要是两类,即洞庭郡下所辖县啬夫和嘉、谷、尉等三人。而嘉、谷、尉这三人是此次征发徭役的主要负责者,文书中要求这三个人需要掌握其所执掌县的徒隶名籍簿,并且要防止县随意征发普通百姓徭役。“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则说明三人所分别掌握的县,需要将这些情况直接上报给三人进行处理。
由此可知,苏氏并没有读懂简文而臆测,并且文中所说“县啬夫”与“县令”区别的论据多为推测,并不是实际运行的情况。三是,简16-5背面所载迁陵县丞所发文书,更能证明县啬夫并非指嘉、谷、尉这三个人。而文书也是由县丞告知县尉,后由县尉转发给乡、司空、仓等机构。通过这封文书也能够说明,由中央到郡再到县的任务分派过程。所以从这份文书来看,“县啬夫”与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性质相同,为县主官在官文书中的虚称,职权上并没有区别。正如工藤元男先生所指出的:“战国末期随着秦的领土扩大,南郡也渐渐的将县、道的统治移交给县、道啬夫,县令和县啬夫共同统治的状态也随着县制的发展消失了,县令和县、道啬夫之间实际上已没有区别。”1这种说法在里耶秦简材料中来看,确实是正确的。
最后,我们从里耶秦简官署文书内容出发,发现有“县令”实称的官文书中,反映最多的就是其司法职能,其中简8-1743 8-2015、8-209为两份上报的司法案卷文书,8-406、8-985为司法文书的篇题简,8-1138为司法文书中的一根散简,8-918则为一份爰书的残件。为方便论文我们将以上所说的简文依照内容分组并引述如下:
(1)廿六年八月丙子,迁陵拔、守丞敦狐诣讯
般刍等,辞(辞)各如前。8-1743 8-2015
鞫之:成吏、闲、起赘、平私令般刍出庸(佣),贾(价)三百,受米一石,臧(赃)直(值)百卌,得。成吏亡,嘉死,审。8-1743 8-2015背
(2)廿七年[八月丙戌,迁陵拔]讯欧,辤(辞)曰:上造,居成固畜□□
□狱,欧坐男子毋害(诈)伪自8-209
鞫欧:失拜驺奇爵,有它论,赀二甲□□□8-209背2
这一组的两个简文是实际司法案件的副本文书,
大致记述了案件的梗概,其中简1743 8-2015应该有上接文书,简文“辤(辞)各如前”,表示上一支简的内容很可能是与罪犯所交待的供词有关。两份文书的格式基本上是一致的,简的正面是对案件内容进行简要描述,背面则是案件的判决结果,文书上报的署名是迁陵县令或者县守丞。
里耶秦简中的这两份司法案卷,很可能是迁陵县向洞庭郡上报文书的副本,也可能是案件审结后的存档文件。秦简中审理案件和上报文书都需要有县的主管官吏在场并署名,例如简8-1138“以此论除沓(逮),拔等前论”,《校释》指出:“拔,人名。应即8-209、8-406等简所见‘迁陵拔’,为迁陵县长官”。3这实际上体现了县令具有本县的最高司法权力,无论是审案、上报还是奏谳、执行等诸多环节都需要县令出面并批准才可以。县令作为一县的司法长官,负责本县重要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下县丞、曹等官职,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但是审判必须呈报县令批准,才能执行。故县令对本县案件具有批准权与上报权。简8-209来看,县令甚至参与案件的直接审理并进行判决,文书的署名上则没有相应的辅助官吏,“县令”是具有直接审判、上报的权力。
里耶简中的司法文书,上报、存档时都需要“县令”、“县丞”或“县守丞”署名,有的文书还需要县令盖印才能生效并邮寄。里耶简8-406、8-985就是两份篇题简。
(1)男子皇楗狱薄(簿)
廿六年六月癸亥,迁陵拔、守丞敦狐、史畸治8-406
(2)居赀士五高里恶租
廿八年六月丙戌,司空长、佐符发弩守攀探、迁陵拔前,以为洞庭8-985
“男子皇楗狱簿”,《校释》:“皇楗,人名”。4这是一份有关“皇楗”此人的狱簿篇题简,具体的审案过程会写到其他的简上。由于简文中并没有反映上报到郡的内容,这也可能是文书存盘时所使用的标签,反映本文书的基本内容。“治”即审理之意。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治狱”一节,整理小组解释为“审理案件”。1《封诊式》中有:“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也就是要审案的官吏将供词记录下来,并能够通过记录的内容追查案犯的罪行。里耶秦简中也有“治狱”的出现,简8-141 8-668“廷下御史书曰县□治狱及覆狱者,或一人独讯囚,啬夫长、丞、正、监非能□□,不参不便”。《校释》认为:“参,三,这里指三人。”2也就是说,“治狱”、“覆狱”以及“独讯囚”的情况下,都需要有县的主管官吏署名监督,说明司法权力必须由县的主要官吏来行使。虽然8-141 8-668是一份始皇三十年的“御史书”,说明此时法律上已经有所规范,但是在始皇二十六年的文书中就已经有所体现,8-406中“迁陵拔、守丞敦狐”两人则是案件的审理人,“史畸”很可能是案件记录员以及卷宗的誊抄者,文书的署名上显然是三个人同时出现。即便是县中的其他机构审理、上报的案件,也需要由县长官进行审核。
关键词:里耶秦简;县令;县啬夫;迁陵公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9.01.006
“县啬夫”、“县令”是秦汉简牍中经常出现的县长官称谓,尤其是“县啬夫”。如睡虎地秦简《语书》中出现的“县、道啬夫”,《仓律》中直接出现有“县啬夫若丞”的称呼。从睡虎地秦律中的材料来看,“县令”出现的次数不多,基本与“丞”同时出现,即“令丞”合称。如《仓律》中有“令令、丞与赏(偿)不备”等等。在里耶秦简公布之前,学界对于“县啬夫”与“县令”的关系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同为县长官的称谓,两者含义没有差别。郑实先生就根据睡虎地秦简《语书》中的材料指出:“文书后面又有‘自从令、丞以下’、‘论及令、丞’等等,说明是对县一级下的文书,‘啬夫’即县令。”1裘锡圭先生根据郑文指出:“从秦律来看,县啬夫就是县令,其实是很明白的。”2邹水杰指出,秦代县的主官有“令”、“啬夫”、“守”的三种不同称呼,“汉代废弃不用的县啬夫是秦代标示县长官的另一称呼”。3李斯也认为:“秦简中‘县啬夫’并非县令长的正式称谓,而只是一种非正式的泛称,意为县的主官,可能指令,也可能指守。”4二是有的学者认为“县啬夫”与“县令”是不同职官的称谓。高敏先生就曾指出,“县啬夫”不是“县令”,可能是“县令”的助手,“啬夫”一官自成体系,各类“啬夫”之下各设有一套属官。5苏卫国赞同高文中的意见,认为“县啬夫”是郡级机构派往县的监理机构。1
通过以上学术观点来看,“县啬夫”与“县令”之间的称谓关系仍未有理清,而且新出现了“迁陵公”这类称谓,它与前两者是否有着密切关系,还需要展开新的研究。里耶秦简迁陵县官署档案的出现,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资料和路径。就研究材料的性质而言,秦律是法律文本,内容具有一般性,所以多会出现“县啬夫”这类模糊的称谓。而在官署文档中具有明确指向性,一般称为“某县某”或“某县令某”,很少使用“县啬夫某”这类称谓,这也大致可以为我们指明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方向。另外,秦代的“道”是与县平级的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单位,其长官在文献中称为“道啬夫”,这类称谓性质与里耶简所见迁陵县的有所不同,因此也就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县守”也是秦代县级长官的称谓之一,解释为代理县令之意。2但是从目前公布的里耶秦简材料,这类“县守”称谓基本没有出现。
一、秦县长官在文书中的虚称与实称
秦简中所出现的“县啬夫”、“大啬夫”、“县令”等不同称呼,学界对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县级机构中这三个称谓在含义和职权上还是有所区别的。里耶秦简文书简内容的出现,使我们对这类称呼指代为何,职权为何的问题能够进一步深入的讨论。首先需要解决哪个称呼是文书中的泛指称呼,哪个又是实际的长官称谓。里耶秦简内容是秦代迁陵县官署文书档案,与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岳麓秦简等法律简牍内容性质有所区别,从文本特色来看,更能反映出当时实际文书行政过程中,县级长官称谓的泛指、实指的问题。所以根据笔者统计,发现里耶秦简中有“某县啬夫”和“县啬夫”的称谓,并且出现的数量较少,目前只有简8-61 8-293 8-2012、8-740和12-1784等三处,而“令某”或“某令某”的形式出现较多,详细内容可以参看本部分附表。3除了简8-740的内容不全,其他两处皆可复原为较完整的文书。为方便研究,笔者将两处内容详录于下:
(1)丗三年正月壬申朔戊戌,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廿八年以来,县所以令籴粟固各有数,而上见或别署或弗居。以书到时,亟各上所籴粟数后上见存,署见左方曰:若干石、斗不居日。□署主仓发,它如律令,县一书。以临沅印行事。
二月壬寅朔甲子,洞庭叚(假)守□追县,亟上勿留。巸手。以上衍印行事。12-1784三月丙戌日中,邮人□以来。□发。歇手。12-1784背4
(2)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卒人可令县论卒人,卒人已论,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
六月丙午,洞庭守禮谓迁陵啬夫:□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中曹发,它如律令。和手。Ⅳ8-61 8-293 8-2012
佐惜以来。欣发。8-61 8-293 8-2012背5
根据上述两份文书,我们再结合睡虎地秦简《南郡守腾书》,它与12-1784的文书开头部分十分相似,即“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这里所见的“县、道啬夫”指的就是南郡下辖的所有县、道的长官,与12-1784中的“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中的情况相同,“县啬夫”指的也是洞庭郡下辖的所有县的长官。由此看来,秦代行政文书中的“县啬夫”更像是集体称谓,而非县级行政长官的正式称谓。邹水杰指出,秦简“县啬夫”是集体称谓,如果是“某县啬夫”表示的就是这个县的最高长官。2另从简8-61 8-293 8-2012中“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来看,文书中所指代的情况比较模糊,“署迁陵亟论言史(事)”。“署”就是署名的意思,指的就是文书上有迁陵县的名字,但是论及何事,郡并不知情,文书中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只是转交给迁陵县。《校释》解释道:“这里似应指所言之事”。3所以,在秦代行政文书或法律条文中,在没有指明某一具体职官的语境中,就会使用“县啬夫”来指代一切具有县长官权力的职官。正如李斯所说:“‘县啬夫’只是一种非正式的泛称,意为县的主官,可能指令,也可能指守。”4“县啬夫”与“县令”所指皆是县的主官,前者更像虚指的泛称,而后者则是县长官的实称。 秦简中“大啬夫”与“县啬夫”一样也是泛指称呼。睡虎地秦简《效律》:“同官而各有主殹(也),各坐其所主。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县令免,新啬夫自效殹(也),故啬夫及丞皆不得除。”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解释为,文中的大啬夫指的就是简文中所提到的“县令”,而“大啬夫”也是相对于前面所提到的“官啬夫”而言的,“大啬夫”所指代的范围,应该就是“县令”、“县啬夫”而言的。5裘锡圭先生指出:“不过在已发现的秦简里,大啬夫专指县令、长的例子是可以找到的……但是能够确凿地断定为其他官吏的大啬夫,或者包括县令、长以外令、长在内的大啬夫,似乎还找不出来。”6高敏先生也指出:“‘大嗇
夫’可能是‘县啬夫’的另一称呼,是管理全县各级、各类啬夫的官吏;而‘官啬夫’则可能是各类专职啬夫的总称。”7从里耶秦简所见到的材料来看,虽然未见有“大啬夫”的称谓,但是基本上可以理解“县啬夫”与“大啬夫”都是虚称而非实称,当然两者是否在职权上有所区别,本文第二部分会详细进行讨论。
另外,秦汉时期县主官的实称中还有“县长”。传世文献将县令、长皆归为秦制,不过从里耶秦简所反映实际情况来看,秦代称县的长官为“令”,而未见有“长”。《史记·秦本纪》载:“十二年,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并诸小相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1说明秦
孝公徙都咸阳的时候,就已经设置“县令”为一县的长官。《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2这可能仅仅反映的是汉代县级制度,从里耶秦简材料来
看,“县令”出现的比较多,并没有出现有关“县长”的材料。睡虎地秦简《语书》中就有“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其中的“令”、“丞”指的就是县令、县丞。睡虎地秦简《效律》中就更为明显:“官啬夫免,县令令人效其官,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除”。我们检索已知的里耶秦简内容,并没有发现县主官称谓为“长”的文书。李昭君在其文中谈到:“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未见有令、长数据。即使有县令,也仍处于守、令混用的阶段,说明秦初县制在官制上尚未完全整合。”3
二、秦县长官在文书中称谓与职权的关系
既然我们前面已经理解了县主官的虚实称谓问题,那么两者在职权上是否也相同?目前学界有四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县啬夫、大啬夫、县令所指皆是县的主管,行政职权上没有任何区别,持这种意见的以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邹水杰为代表。二是认为县啬夫是非正式的泛称,而大啬夫却是县啬夫的副手,这一意见以李斯为代表。三是认为县啬夫是县令的属吏,地位仅次于县令,而高于丞尉,高敏是其中的主要代表,其认为:“《效律》中明明把‘县令’、‘大啬夫’及‘官啬夫’三者在同一条法律中提出,这就证明‘县啬夫’并不等于‘县令’”。4四是认为县啬夫是郡下派到县中,监理县政的官吏,属于郡管辖。苏卫国指出:“至少可以看出‘县啬夫’与‘县令’是有所不同的。再结合对新出里耶秦简‘县啬夫’的分析,可以初步将‘县啬夫’看成是郡府分部下派监理县政之吏。”5笔者根据上文中所见的秦县主官虚称和实称的内容,并结合上述几类学界的观点,有这样几点需要注意。
首先,秦代官署文书中对于县主官有虚、实称谓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其政令下达过程中指向性问题造成的。如上文所述,秦简“县啬夫”称谓多出现在郡下达到县的文书之中,一般在“谓”这类下行文书用语之后。邹水杰指出:“下行文书的格式最为复杂,在讨论的地方行政文书范围内,一般发文方是郡县丞,文书用语可有‘告’‘谓’‘下’等,收文方可有‘某啬夫’‘某主’或直接‘某机构’等差别。但‘谓’后面一般接‘某啬夫’。”6这也说明如果政令适用对象较多时,文书中一般用“县啬夫”这类的虚称,而如果适用对象较为单一或特指某县时,一般文书中会使用实称。而秦汉时期法律文本较官署文档规范内容更为宽泛,使用范围更广,所以文本中基本会采用虚称,如睡虎地秦简、岳麓秦简中出现的“官啬夫”、“大啬夫”、“县啬夫”等。从这一点来看,虚称与实称都是指代同一类的职官,当然行政职权上也就不会有所区别。
其次,既然“大啬夫”与“县啬夫”都是文本中的虚称,在行政职权上不会有所区别。李斯据睡虎地秦简《效律》内容,认为“县啬夫”与“大啬夫”在同一律文互见,说明两者中“县啬夫”为主官,“大啬夫”为与县丞级别相当且地位略高的县尉。7同时结合里耶简8-157简(除邮人简)内容,认为其中的“令尉”就是“县令”、“县尉”的合称,而“县尉”职权高于“县丞”,并认为“县尉”就是“大啬夫”的例证。不过我们重新审视简文发现,这处的断句似乎有所偏颇。
丗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8-157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却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
张春龙、龙京沙在公布这一简文时,将上文中所标粗体部分,分别断为“谒令、尉以从事”和“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1于振波先生则根据此释文认为,里耶简8-157中的“谒令、尉以从事”一句,“令、尉”是并列的职官,分别指的是县令和县尉。2里耶秦简讲读会认为此处连读,“令”为命令的意思。3笔者比较赞同连读的说法,从8-157背面简文来看,“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一句,显然单指的就是县尉而言,并未涉及到“县令”,而且这是一封县丞发给启陵乡的回执文书,从文中的情况看并没有“县令”批复过的痕迹,而且从文书后半部内容来看,“县丞”显然是代替“县令”向启陵乡进行批复,所以“县尉”的职权显然不会高于“县丞”。自然“县尉”必然不会是李斯所说的“大啬夫”,而“大啬夫”只能是与“县啬夫”同样职权和地位的虚称,指代的都是县主官。
再次,“县啬夫”也不是郡下派到县的监管官吏。苏卫国依凭的里耶秦简16-5的材料,认为县啬夫与卒史并列,说明县啬夫属郡而非是县的属吏,并具有与卒史一样的监察权力。不过,笔者认为苏文中对简文内容理解上还是有偏差的。为了理解上的方便,暂将此材料引叙如下,在引述格式上,并没有采用刚公布时的J(16)5的原简编号形式,而依照《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的格式改之: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
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16-5
三月丙辰,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倉主,前书已下,重,听书从事。尉别都乡司空,司空传
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扣手。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三月癸丑,水下尽□,阳陵士□匄以来。邪手。□月癸卯,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盗簪褭(袅)阳成辰以来。羽手。如手。16-5背4
张春龙、龙京沙注云:“县啬夫,县令亦可称为大啬夫,这里当是代指县令。卒史嘉、叚卒史谷、属尉均是职司法后附名字。”5苏卫国则认为,此简县啬夫应该指代后面的嘉、谷、尉等人,是三个人的统称。笔者不同意苏氏的看法,根据以上简文有这样三点需要注意。一是,“郡守某谓县啬夫”这种格式在里耶秦简中是比较常用的文书用语格式,例如简8-61 8-293 8-2012中就有“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而16-5简中所指代的“县啬夫”应指洞庭郡下所辖的所有县的泛称。二是,苏文没有明确这份文书的告知对象主要是两类,即洞庭郡下所辖县啬夫和嘉、谷、尉等三人。而嘉、谷、尉这三人是此次征发徭役的主要负责者,文书中要求这三个人需要掌握其所执掌县的徒隶名籍簿,并且要防止县随意征发普通百姓徭役。“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则说明三人所分别掌握的县,需要将这些情况直接上报给三人进行处理。
由此可知,苏氏并没有读懂简文而臆测,并且文中所说“县啬夫”与“县令”区别的论据多为推测,并不是实际运行的情况。三是,简16-5背面所载迁陵县丞所发文书,更能证明县啬夫并非指嘉、谷、尉这三个人。而文书也是由县丞告知县尉,后由县尉转发给乡、司空、仓等机构。通过这封文书也能够说明,由中央到郡再到县的任务分派过程。所以从这份文书来看,“县啬夫”与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性质相同,为县主官在官文书中的虚称,职权上并没有区别。正如工藤元男先生所指出的:“战国末期随着秦的领土扩大,南郡也渐渐的将县、道的统治移交给县、道啬夫,县令和县啬夫共同统治的状态也随着县制的发展消失了,县令和县、道啬夫之间实际上已没有区别。”1这种说法在里耶秦简材料中来看,确实是正确的。
最后,我们从里耶秦简官署文书内容出发,发现有“县令”实称的官文书中,反映最多的就是其司法职能,其中简8-1743 8-2015、8-209为两份上报的司法案卷文书,8-406、8-985为司法文书的篇题简,8-1138为司法文书中的一根散简,8-918则为一份爰书的残件。为方便论文我们将以上所说的简文依照内容分组并引述如下:
(1)廿六年八月丙子,迁陵拔、守丞敦狐诣讯
般刍等,辞(辞)各如前。8-1743 8-2015
鞫之:成吏、闲、起赘、平私令般刍出庸(佣),贾(价)三百,受米一石,臧(赃)直(值)百卌,得。成吏亡,嘉死,审。8-1743 8-2015背
(2)廿七年[八月丙戌,迁陵拔]讯欧,辤(辞)曰:上造,居成固畜□□
□狱,欧坐男子毋害(诈)伪自8-209
鞫欧:失拜驺奇爵,有它论,赀二甲□□□8-209背2
这一组的两个简文是实际司法案件的副本文书,
大致记述了案件的梗概,其中简1743 8-2015应该有上接文书,简文“辤(辞)各如前”,表示上一支简的内容很可能是与罪犯所交待的供词有关。两份文书的格式基本上是一致的,简的正面是对案件内容进行简要描述,背面则是案件的判决结果,文书上报的署名是迁陵县令或者县守丞。
里耶秦简中的这两份司法案卷,很可能是迁陵县向洞庭郡上报文书的副本,也可能是案件审结后的存档文件。秦简中审理案件和上报文书都需要有县的主管官吏在场并署名,例如简8-1138“以此论除沓(逮),拔等前论”,《校释》指出:“拔,人名。应即8-209、8-406等简所见‘迁陵拔’,为迁陵县长官”。3这实际上体现了县令具有本县的最高司法权力,无论是审案、上报还是奏谳、执行等诸多环节都需要县令出面并批准才可以。县令作为一县的司法长官,负责本县重要案件的审理工作,其下县丞、曹等官职,负责案件的具体审理,但是审判必须呈报县令批准,才能执行。故县令对本县案件具有批准权与上报权。简8-209来看,县令甚至参与案件的直接审理并进行判决,文书的署名上则没有相应的辅助官吏,“县令”是具有直接审判、上报的权力。
里耶简中的司法文书,上报、存档时都需要“县令”、“县丞”或“县守丞”署名,有的文书还需要县令盖印才能生效并邮寄。里耶简8-406、8-985就是两份篇题简。
(1)男子皇楗狱薄(簿)
廿六年六月癸亥,迁陵拔、守丞敦狐、史畸治8-406
(2)居赀士五高里恶租
廿八年六月丙戌,司空长、佐符发弩守攀探、迁陵拔前,以为洞庭8-985
“男子皇楗狱簿”,《校释》:“皇楗,人名”。4这是一份有关“皇楗”此人的狱簿篇题简,具体的审案过程会写到其他的简上。由于简文中并没有反映上报到郡的内容,这也可能是文书存盘时所使用的标签,反映本文书的基本内容。“治”即审理之意。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治狱”一节,整理小组解释为“审理案件”。1《封诊式》中有:“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也就是要审案的官吏将供词记录下来,并能够通过记录的内容追查案犯的罪行。里耶秦简中也有“治狱”的出现,简8-141 8-668“廷下御史书曰县□治狱及覆狱者,或一人独讯囚,啬夫长、丞、正、监非能□□,不参不便”。《校释》认为:“参,三,这里指三人。”2也就是说,“治狱”、“覆狱”以及“独讯囚”的情况下,都需要有县的主管官吏署名监督,说明司法权力必须由县的主要官吏来行使。虽然8-141 8-668是一份始皇三十年的“御史书”,说明此时法律上已经有所规范,但是在始皇二十六年的文书中就已经有所体现,8-406中“迁陵拔、守丞敦狐”两人则是案件的审理人,“史畸”很可能是案件记录员以及卷宗的誊抄者,文书的署名上显然是三个人同时出现。即便是县中的其他机构审理、上报的案件,也需要由县长官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