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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作为文化秩序的一部分,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适用民俗习惯解决民事纠纷,是私法自治的本质要求,立法局限的必要补充,权利救济的现实选择,秩序维护的内在要求;我国传统社会历来重视民俗习惯,在立法上以其为本,司法中以其为源,通过调处息讼,力求情理兼顾,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在司法中适当运用民俗习惯,可增强司法的灵活度、公信度和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