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能修改商品房预售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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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联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咨询,都可把相关情况发至邮箱:icexue0321@163.com,我们将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律师来作解答。
  Q1:王律师,您好!
  我今年准备结婚,近期我和女朋友看中了一个新楼盘,我们对于该楼盘的位置、环境、价格都比较满意。在该楼盘里选中了一套期房,现准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签约前,我们从售楼小姐处得知,我们所要签订的这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文本是政府的标准示范文本,其内容对于像我这样的购房人都是一样的,对于上述合同条款不能更改和补充。我想问问王律师,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如果我们作为购房人对于房屋买卖中有些事情需要特别约定,并想对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是否可以?
  求助人:李先生
  A:李先生,你好。
  首先要回答你的是:若你对于房屋买卖中的相关事宜需要和开发商做特别约定或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你完全有权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内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予以明确。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我们说示范文本一般是由权威性的政府机关或是第三方拟定的,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全面性等特点。此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由此可见,合同的签订应为合同双方自愿,且协商一致的结果,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就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我们说,政府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仅是起到了一个示范作用,推荐各方使用,而不是强制使用,限制当事人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是可以修改的,并不存在开发商告知你们不能修改的情形。作为购房人也完全有权对自己签订的合同提出异议,我们说合同签订是 双方合意的结果,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若开发商将上述合同及文件确定为不能修改,那么作为购房人就更应当谨慎审核购房合同及其相关文件的内容,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请专业的律师陪同,就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审核。
  就本律师以往的经验,开发商为了保障自己的投资收益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会在购房合同及相关文件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描述和约定,可能在一些购房人眼里,购房合同及文件中这些都属于霸王条款。反观购房人,或许用个人或家庭很大一部分的积蓄来购买房屋,因此对于如此大宗的交易,还是应当谨慎对待,对于内容可能产生歧义或意思含糊不清的条款要让开发商解释清楚,对于一些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后果的条款,要有底线,并据理力争!虽然很多情况下,开发商较为强势,若一些开发商坚决不同意修改购房合同的条款,购房人应认真考虑,慎重地做出决定。
  王栋律师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事务运作、房地产、国有产权交易、经济合同纠纷处置、婚姻家事、法律基础培训等法律业务。在房地产方面,王栋律师作为主办律师曾为多个大型房地产销售的全程法律服务。作为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律顾问,王栋律师负责了十多个高档住宅、写字楼、商铺、工业园等房地产的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的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栋律师对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于离婚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处理有着独到的见解,成功办理了数十起数额巨大、财产分割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并受邀作为上海法治频道《热点》栏目的嘉宾及接受报纸杂志的采访,对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热点问题进行讲解,受到了广大观众和读者的好评。
  Q2:王律师,您好!
  今年1月底,我看中了某新开的楼盘,并与该楼盘的开发商就购买其中一套期房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本人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期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但前两天单位体检,我查出身体存在问题,需要进行治疗。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对于刚刚买房的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第一治疗需要用钱,第二如果因病休息,我的收入来源将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我也将无法及时足额的偿还贷款。这让我非常头疼,也非常着急,就此,我咨询了一些朋友,有些朋友说:“只要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还没有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就说明你们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还没有生效,你有权向开发商告知终止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履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我不知道上述说法是否正确,是否有依据,请您帮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求助人:小刘
  A:小刘,你好。
  我对于你的遭遇感到非常同情。对于你所述的购房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此外,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自转让当事人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1.转让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转让合同自约定的生效条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合同公证或转让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公证的,转让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首先要对你已经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生效条款进行审核,明确你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对于合同生效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的,那么毫无疑问你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生效。第二,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的,你要看看该生效条件是否已经得到满足,如果满足了,那么该合同生效;若未满足,那么该合同可能尚未生效。第三,即使合同约定了登记备案为购房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合同的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另一方也接受的,那么该合同也视为生效。因此,购房合同的登记备案并非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此外,依据小刘的介绍,我了解到,你和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所购房屋的首期款,开发商也已经接受,且你也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办理了相关的贷款手续。从上述情况看,无论你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签订后生效还是登记备案后生效,其实,你履行了购房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发商也予以接受,因此你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生效。
  那么对于你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建议你可以先前往医院开具你的体检证明,并带上你的病历、医院的相关化验报告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所购房屋合同的解除事宜。根据本律师以往的经验,如果你的病情非常严重,可能失去经济来源的,那么你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与开发商解除所购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如果你的病情并非严重到妨碍购房合同履行的,开发商一般会要求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约定;若你执意要解除,那么将根据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
  法律小常识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使合同难以履行,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当初订立合同的意思和约定之外,重新分配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情势变更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4.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5.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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