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蒂博特模型有六个严格的假设: 1)居民能够充分流动,并会流向那些能最好地满足他们既定偏好模式的社区;2)居民们拥有关于社区间税收、服务组合差异的完全信息;3)存在许多社区,足以使每个居民住在一个正好满足自己偏好需求的社区;4)不考虑对就业机会的限制,假定所有人都依靠股息来维持生活;5)在各个社区之间,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存在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6)每一社区都存在一个最优的社区规模,这个最优量是由能够以最小平均成本为其提供服务的居民数量决定。
就该假设而言,讨论其在中国的适用性,笔者认为首先得确定社区这个概念的空间范围。
第一步,我们的讨论先选择从一个省份开始。在选择了以一个省为社区后,下面来讨论该模型在中国的适用。首先看假设1,居民能够自由流动,众所周知,这点在我国基本上是无法满足的,有两个原因:1)一是户籍制度,也是最重要的原因,这就使得居民根本无法自由流动;2)基于户籍制度的其他制度的限制,如就业限制、养老保险无法跨省转移、子女无法就近入学等等。实际上之所以会有第一条原因及引发的第二条原因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无法实现。这实际上似乎又回到了最初的假设:居民能够充分流动,并会流向那些能最好地满足他们既定偏好模式的社区。这里的焦点在于既定偏好模式到底是什么样基础上的既定偏好。笔者认为实际上这里暗含了一个假定:基础偏好的居民流动是在政府提供一定公共服务的基础上的。可以看出,我国的即使满足了假设条件5,我国的居民流动实际上大部分还是基于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均所导致的。所以从这点来看,该模型在省域层面上分析居民流动的原因是不适用的。
第二步,我们将社区的概念缩小至一个地区的城市来讨论该问题。这里对该问题的讨论对象进行必要的选择,本文所选择的对象是长三角的城市群。依旧从假设5开始,讨论各个社区(城市)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具有外部性。从现实来看,城市群是由中心城市和周围的一些城市组成,中心城市拥有相对充裕的财政支出提供了很多周边小城市无法提供的服务,但是这些服务对于周围小城市的人来说均是有成本的,因此是具有排它性的;从中小城市来看,能够为中心城市提供更多的资源和经济支撑,似乎是存在外部性的,但相对应的是中心城市为周边城市提供了更多的经济发展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是较难界定的。
下面我们从地方财政支出来看这个问题,毫无疑问,对于城市群来说,各个城市之间的地方财政支出是相对独立的,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大城市拥有更高的规模效益和更充足的财政实力,公共产品相对较周边城市更充足,对于居民流动来说,主要需要权衡的问题可能就是在公共产品的偏好上,可能的现实是在不考虑物价水平和收入差距的情况下,居民在中心城市和周边城市所缴纳的显性税收大致相等,不等的是体现在大城市具有较高的房价和进入壁垒上,这里之所以要提高房价,是因为中心城市政府比周边城市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通过出让土地获得更多的资金,笔者认为这可以被看作成一种隐性的税收,作为居民选择大城市较高公共产品提供水平的兑价。在这里通过房价体现出的税收水平可是被认为是满足假设2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即便是在把政府高房价背后的部分土地收入看作是中心城市征收较高水平税收的情况下,居民仍然不能依靠自己的偏好随意流动,这是因为中心城市有着更多的进入限制,只有通过一系列评分后达到标准(取得户籍)才有享受大城市高水平公共服务的资格。所以说假设1在这里仍然是不满足的。
第三步,我们将社区的概念进一步缩小至一个县。这时候我们主要面临和考虑的问题就是城乡差距。
首先假设只有两个社区,一个是城市,一个是农村。讨论依旧从假设1开始,与第一步相似,户口政策是居民迁徙的最大限制,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村居民很少有机会流向城市。这说明居民是无法依照自己意愿选择居住农村或者城市。
考察其背后的原因,基于现实的研究可以发现,与第一步相比较,这里的公共产品供给不平衡更甚,因此,即便是在居民具有强烈的流动愿望的情况下,由于政策的原因,农村的居民仍然只能呆在农村。
进一步,忽略城乡之间公共品的差异再来讨论假设2,在满足假设3的前提下,我们发现城市的公共品与农村的公共品相比没有不具有差异性,只具有差距。
若要认为选择城市或者农村是基于居民的偏好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认为居民放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选择低水平的公共服务是对农村生活的特别向往。但笔者认为,实际上,这种特殊向往是只有在公共服务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并实现的。因此,蒂博特模型是无法解释中国这种特有现象的。
最后一步,我们将社区的概念真正缩小至社区,对一个城市内居民流动进行分析。实际上,将社区真正缩小到社区的时候该模型更多的被用来解释我国城市中不同小区房价差别的原因。这个时候,蒂博特的假设一是基本可以满足的,即居民的确可以无成本的选择各个小区来居住。对于假设2来看,如果我们将物业费看成是对业主的税收的话,那么假设2也是可以满足的。这里不满足的地可能就是关于社区的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
不过,这里需要讨论的是社区的外部资源。一个明显的现象就是居民在购房时倾向于外部环境成熟的小区。
总结,本文基于蒂博特的假设5,分别讨论了不同社区规模下该模型在中国的使用。总体上来看,在我国该模型的适用疑问之一就是我国当前的分税制体系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分税制,大部分税收仍为共享税,不具有分税制的本质特征,唯一能体现的是房价背后的“土地税收”;其次,户籍制度是居民流动的最大限制,即便是居民有流动的意愿,户籍制度仍使得部分居民放弃迁移的想法;最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同质化使得居民的迁徙大部分不是基于公共产品的差异化,而是基于工作等方面的其他原因。
参考文献:
[1]拉本德拉
就该假设而言,讨论其在中国的适用性,笔者认为首先得确定社区这个概念的空间范围。
第一步,我们的讨论先选择从一个省份开始。在选择了以一个省为社区后,下面来讨论该模型在中国的适用。首先看假设1,居民能够自由流动,众所周知,这点在我国基本上是无法满足的,有两个原因:1)一是户籍制度,也是最重要的原因,这就使得居民根本无法自由流动;2)基于户籍制度的其他制度的限制,如就业限制、养老保险无法跨省转移、子女无法就近入学等等。实际上之所以会有第一条原因及引发的第二条原因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无法实现。这实际上似乎又回到了最初的假设:居民能够充分流动,并会流向那些能最好地满足他们既定偏好模式的社区。这里的焦点在于既定偏好模式到底是什么样基础上的既定偏好。笔者认为实际上这里暗含了一个假定:基础偏好的居民流动是在政府提供一定公共服务的基础上的。可以看出,我国的即使满足了假设条件5,我国的居民流动实际上大部分还是基于中央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均所导致的。所以从这点来看,该模型在省域层面上分析居民流动的原因是不适用的。
第二步,我们将社区的概念缩小至一个地区的城市来讨论该问题。这里对该问题的讨论对象进行必要的选择,本文所选择的对象是长三角的城市群。依旧从假设5开始,讨论各个社区(城市)所提供的产品是否具有外部性。从现实来看,城市群是由中心城市和周围的一些城市组成,中心城市拥有相对充裕的财政支出提供了很多周边小城市无法提供的服务,但是这些服务对于周围小城市的人来说均是有成本的,因此是具有排它性的;从中小城市来看,能够为中心城市提供更多的资源和经济支撑,似乎是存在外部性的,但相对应的是中心城市为周边城市提供了更多的经济发展的机会,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是较难界定的。
下面我们从地方财政支出来看这个问题,毫无疑问,对于城市群来说,各个城市之间的地方财政支出是相对独立的,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大城市拥有更高的规模效益和更充足的财政实力,公共产品相对较周边城市更充足,对于居民流动来说,主要需要权衡的问题可能就是在公共产品的偏好上,可能的现实是在不考虑物价水平和收入差距的情况下,居民在中心城市和周边城市所缴纳的显性税收大致相等,不等的是体现在大城市具有较高的房价和进入壁垒上,这里之所以要提高房价,是因为中心城市政府比周边城市政府在土地一级市场上通过出让土地获得更多的资金,笔者认为这可以被看作成一种隐性的税收,作为居民选择大城市较高公共产品提供水平的兑价。在这里通过房价体现出的税收水平可是被认为是满足假设2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即便是在把政府高房价背后的部分土地收入看作是中心城市征收较高水平税收的情况下,居民仍然不能依靠自己的偏好随意流动,这是因为中心城市有着更多的进入限制,只有通过一系列评分后达到标准(取得户籍)才有享受大城市高水平公共服务的资格。所以说假设1在这里仍然是不满足的。
第三步,我们将社区的概念进一步缩小至一个县。这时候我们主要面临和考虑的问题就是城乡差距。
首先假设只有两个社区,一个是城市,一个是农村。讨论依旧从假设1开始,与第一步相似,户口政策是居民迁徙的最大限制,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村居民很少有机会流向城市。这说明居民是无法依照自己意愿选择居住农村或者城市。
考察其背后的原因,基于现实的研究可以发现,与第一步相比较,这里的公共产品供给不平衡更甚,因此,即便是在居民具有强烈的流动愿望的情况下,由于政策的原因,农村的居民仍然只能呆在农村。
进一步,忽略城乡之间公共品的差异再来讨论假设2,在满足假设3的前提下,我们发现城市的公共品与农村的公共品相比没有不具有差异性,只具有差距。
若要认为选择城市或者农村是基于居民的偏好那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认为居民放弃高水平的公共服务选择低水平的公共服务是对农村生活的特别向往。但笔者认为,实际上,这种特殊向往是只有在公共服务水平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出现并实现的。因此,蒂博特模型是无法解释中国这种特有现象的。
最后一步,我们将社区的概念真正缩小至社区,对一个城市内居民流动进行分析。实际上,将社区真正缩小到社区的时候该模型更多的被用来解释我国城市中不同小区房价差别的原因。这个时候,蒂博特的假设一是基本可以满足的,即居民的确可以无成本的选择各个小区来居住。对于假设2来看,如果我们将物业费看成是对业主的税收的话,那么假设2也是可以满足的。这里不满足的地可能就是关于社区的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
不过,这里需要讨论的是社区的外部资源。一个明显的现象就是居民在购房时倾向于外部环境成熟的小区。
总结,本文基于蒂博特的假设5,分别讨论了不同社区规模下该模型在中国的使用。总体上来看,在我国该模型的适用疑问之一就是我国当前的分税制体系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分税制,大部分税收仍为共享税,不具有分税制的本质特征,唯一能体现的是房价背后的“土地税收”;其次,户籍制度是居民流动的最大限制,即便是居民有流动的意愿,户籍制度仍使得部分居民放弃迁移的想法;最后,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同质化使得居民的迁徙大部分不是基于公共产品的差异化,而是基于工作等方面的其他原因。
参考文献:
[1]拉本德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