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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3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