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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李某二人系某厂招收的农民合同工,并与厂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在厂从事机修工作。务工一年后,该厂在工人技术考核时因王某李某考试成绩差,以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二人的劳动合同。王某李某找到厂长要求再考察一段时间或请厂部调整工作岗位。厂长称是集体决定,企业无其它岗位可安排。王某李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王某李某进厂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