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联络员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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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联络员是检察机关紧密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社区检察室全面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畅通诉求、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区民意的有利抓手,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司法保障职能,充分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创新检察工作参与社会服务的有效形式,是对落实检察工作向社区下沉、窗口前移、延伸服务,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拓宽法律监督、强化法律监督新举措的进一步延伸。
  一、检察联络员产生的背景
  长期以来,公安、法院、司法均有派出机构,检察机关虽在历史上也有派出机构的记录,但因各种原因没有保留下来,目前,全国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已无派出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因缺乏基层机构,致使检察机关不能获取基层信息,不能深入扎根基层开展工作,造成检察机关“短腿” 的现象,拉大了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增加了陌生感,普通群众对检察机关更加缺乏了解,缺乏沟通,社区检察室的设立,弥补了检察机关基层机构的机制不足,完善了检察机关工作机制。2010年10月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加强和规范派出检察室的意见,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机构编制、人员编制限制,一个检察室往往应对几个街道,下辖社区、乡村、企业众多,仅靠社区检察室本身的人员力量显然无法及时、全面的了解社情民意,将法律监督延伸到最基层,通过检察联络员这个载体可以有效贯彻触角延伸,检力下沉的工作要求。检察联络员制度的建立也是贯彻高检院关于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精神的新的有效举措。
  二、检察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社区检察室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有七个方面:一是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二是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三是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四是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五是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六是监督并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七是派出院交办的其它事项。检察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应当与社区检察室的职责、任务相对应。检察联络员收集的涉及检察业务的相关线索、信息、意见应统一向社区检察室反映,由社区检察室研判后按照本单位内部规定进行处理,严禁检察联络员私自处理。
  三、社区检察联络员的选任
  开展检察联络员工作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检察工作影响力的需要。应当严格检察联络员的选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培训、联系制度,挑选好、组织好、管理好这支队伍。
  1、严格联络员选任条件。检察联络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对检察联络员制度的有效实施具有很大影响,因此对检察联络员的选任必须从严抓起。一、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热心于检察事业。二、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威信,组织协调能力强。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全局观念。
  2、全面考虑联络员选任对象。因全国各地社情民意不同,检察联络员选任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但笔者认为总的原则应充分考虑其应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接触,了解最基层的社情民意,具有组织、协调、处置能力的街道(镇)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居(村)委会综治主任、人大代表等。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一是街道(镇)综治办全面掌握社区治安、信访等情况,由综治办主任担任检察联络员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全面掌握街(镇)整体维稳情况及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便于检察机关协助街道搞好社会综合治理。二是居(村)委会综治主任承担辖区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矛盾化解、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等多项职责,与社区检察室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相互关联,由综治主任担任检察联络员,能及早、真实反映问题,做到矛盾早发现、早沟通、早解决,隐患早消除,有利于与社区检察室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三、司法所长,承担本街道普法教育、宣传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由司法所长担任检察联络员有利于检察机关开展普法教育,与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脱漏管、重新犯罪现象,促进社区平安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四、人大代表代表群众利益,与群众密切联系,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为人民行使权利,在选任范围内优先考虑人大代表是基于其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善于发现问题并乐于反映问题,有助于检察机关找准服务基层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确保检察权的公正廉洁运行,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3.确定选任程序及期限。(1)由基层检察院与街(镇)党委协商,提出具体的选任条件和范围。(2)街镇党委推荐检察联
  络员人选。(3)基层检察院审核确定具体人选。(4)举行检察联络员聘请仪式,对已确定的检察联络员统一颁发聘书。(5)确定检察联络员任期期限。(6)对选任检察联络员在所属街道社区予以公示。
  四、社区检察联络员的管理
  1、明确职责。制定检察联络员工作职责,对检察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建立检察联络员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检察联络员日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2、加强联系。一、保持通讯畅通,方便检察联络员咨询法律问题、反馈信息,遇突发事件能及时通报,确保第一时间掌握动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二是定期走访,详实了解社区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需求。三是定期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阶段性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针对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共同研讨解决方案;每年召开一次检察联络员工作总结大会,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3、组织培训。检察联络员唯有熟悉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才能有效协助和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因此,要加强法律知识尤其是检察业务知识的培训,以不断提高检察联络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培训的过程也是学法、普法、用法的过程,检察联络员在掌握法律知识后,能通过其自身在日常工作、生活、接待中向广大社区群众进行再宣传,扩大受众面,提高了群众法律维权的意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是开展专题讲座。由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分期对检察联络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可以由控申科介绍控告申诉举报受案范围、公诉科讲解一些常见的犯罪类型、典型案例分析,社区检察室介绍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情况等。二是组织观摩庭审。通过组织检察联络员观摩示范庭并参加庭后评议,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并拉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消除司法神秘感。三是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检察联络员参观检察院、社区检察室,以便其直观地了解检察机关职能和社区检察工作,有的放矢开展工作。
  4、绩效考评。由于检察联络员不属于检察机关干警,因而在管理上建议主要采取激励的方式,检察联络员的考评奖励机制有助于激发检察联络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建立适当的考评制度,由社区检察室对每名检察联络员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平时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年终对成绩突出的检察联络员(例如提供重大犯罪线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等)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而对于一些怠于履行或违反检察联络员工作职责的人员,则应经审查核实后及时予以解聘。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河北区 30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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