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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何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所取得了的使用年限在1提以上的有形资产。在2006年2月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在原准则基础上,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并结合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实践,对固定资产减值做出了更明确规定。本文阐述固定资产减值的内涵及背景,对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
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间的利益关系,还直接关系到企业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之争,这些矛盾都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企业真实地计提资产减值,一方面是技术问题,有赖于公允价值的研究;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者的诚信问题,这就有赖于整个社会、企业和广大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本文阐述固定资产减值的内涵及背景,对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和对策。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特点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其中资产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
(1)如果能够合理确定资产交易的协议价格是公平的,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如果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二、关于固定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的问题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转回,符合中国遏制财务虚假信息的原则,但与新准则中普遍应用的公允价值有些矛盾,使整个准则体系看来有些不协调。如果从防范公司舞弊的目的来看,此项规定尚可理解,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会计上主要面临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的问题。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使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如果减值恢复时不转回己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就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从新规则具体规定来看,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合理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而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此,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后,企业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在未来期间进行调整,减值后的总折旧额为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预计净残值的差,企业将该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按选用的折旧方法继续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该减值准备就不得转回。
四、固定资产减值后的纳税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只表明该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下降,该部分减值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规定认为,该项固定资产并未实际发生损失,会计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不足以作为认定为实际损失的依据,只有在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会计上确认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通常会涉及纳税调整。
(一)计提固定資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
首先,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当期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计入损益的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该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所得税率(假设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其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当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假设会计与税收法规对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均一致),由此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由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所得税费用。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各期的纳税调整
首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以后各期,会计上确认的每期折旧额低于税法折旧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当期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会计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额。
其次,根据当期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的差,计算出当期末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之积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保留的余额,将本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保留的余额与上期末已保留的余额进行比较,确定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
最后,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后一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为零,将该固定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全部转回。
五、完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培育和完善价格市场和信息市场。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公允价值的本质就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市场价格是最为客观、可靠程度最高、也是最简便的公允价值的来源。因此,需要全面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2. 要切断资产减值准备与企业考核评价指标之间的联系,从而弱化企业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盈余的动机,改进考核评价指标,应以营业利润为考核企业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
3. 提高从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需要会计人员较成熟的职业判断。比如在判断固定资产减值的过程中,需要对固定资产“市场价已大幅度下跌,并已远远低于账面资产的价值”、“资产已陈旧过时或已发生毁损”等情况进行判断,但由于目前我国资产信息和价格市场还很不完善和透明,从而使固定资产减值缺乏一定的资料基础。
4. 完善会计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也要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才能确保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合理运用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关键词: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
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间的利益关系,还直接关系到企业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之争,这些矛盾都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企业真实地计提资产减值,一方面是技术问题,有赖于公允价值的研究;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者的诚信问题,这就有赖于整个社会、企业和广大会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本文阐述固定资产减值的内涵及背景,对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和对策。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特点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其中资产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分以下三种情况分别确定:
(1)如果能够合理确定资产交易的协议价格是公平的,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如果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如果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新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务操作。
二、关于固定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的问题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不能转回,符合中国遏制财务虚假信息的原则,但与新准则中普遍应用的公允价值有些矛盾,使整个准则体系看来有些不协调。如果从防范公司舞弊的目的来看,此项规定尚可理解,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会计上主要面临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的问题。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使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如果减值恢复时不转回己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就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从新规则具体规定来看,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合理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而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因此,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后,企业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在未来期间进行调整,减值后的总折旧额为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预计净残值的差,企业将该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按选用的折旧方法继续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该减值准备就不得转回。
四、固定资产减值后的纳税调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当期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只表明该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下降,该部分减值损失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规定认为,该项固定资产并未实际发生损失,会计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不足以作为认定为实际损失的依据,只有在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会计上确认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通常会涉及纳税调整。
(一)计提固定資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
首先,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当期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当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计入损益的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该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所得税率(假设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其次,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当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低于计税基础(假设会计与税收法规对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均一致),由此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由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所得税费用。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各期的纳税调整
首先,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以后各期,会计上确认的每期折旧额低于税法折旧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当期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去会计因计提减值准备而少提的折旧额。
其次,根据当期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的差,计算出当期末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之积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保留的余额,将本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保留的余额与上期末已保留的余额进行比较,确定当期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
最后,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最后一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为零,将该固定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全部转回。
五、完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建议和对策
1.进一步培育和完善价格市场和信息市场。公允价值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公允价值的本质就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市场价格是最为客观、可靠程度最高、也是最简便的公允价值的来源。因此,需要全面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2. 要切断资产减值准备与企业考核评价指标之间的联系,从而弱化企业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盈余的动机,改进考核评价指标,应以营业利润为考核企业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
3. 提高从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固定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需要会计人员较成熟的职业判断。比如在判断固定资产减值的过程中,需要对固定资产“市场价已大幅度下跌,并已远远低于账面资产的价值”、“资产已陈旧过时或已发生毁损”等情况进行判断,但由于目前我国资产信息和价格市场还很不完善和透明,从而使固定资产减值缺乏一定的资料基础。
4. 完善会计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也要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才能确保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合理运用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