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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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别籍异财”法鲜活的时代特色为:由唐及宋初的妇女奁产不在兄弟财产析分之列,发展到北宋仁宗时的非因父祖财产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由唐及宋初的父母服阕后的合用析户,发展到北宋中前期的父母葬后即可辄析家产;由唐及宋初的父母主持不脱离户籍的“生分”,发展到南宋时期的父母在世,兄弟之间的完全“别籍异财”;由唐代对“别籍异财”者的严禁与刑罚,发展到宋代对“别籍异财”者的逐渐认同与宽容。宋代”别籍异财”法特色的生成不仅与家庭个体的财产权利意识高涨、已婚妇女的推动有关,更与家产争讼有关;其嬗变历程无疑为我们深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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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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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宋代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IOBFX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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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别籍异财”法鲜活的时代特色为:由唐及宋初的妇女奁产不在兄弟财产析分之列,发展到北宋仁宗时的非因父祖财产及因官自置财产,不在论分之限;由唐及宋初的父母服阕后的合用析户,发展到北宋中前期的父母葬后即可辄析家产;由唐及宋初的父母主持不脱离户籍的“生分”,发展到南宋时期的父母在世,兄弟之间的完全“别籍异财”;由唐代对“别籍异财”者的严禁与刑罚,发展到宋代对“别籍异财”者的逐渐认同与宽容。宋代”别籍异财”法特色的生成不仅与家庭个体的财产权利意识高涨、已婚妇女的推动有关,更与家产争讼有关;其嬗变历程无疑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法律的近世化转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亦昭示了法律须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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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国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的新理论。进一步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的关系。用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去推动法治理论发展,用法治理论去引领中国法治建设实践,意义尤为重大。中国正在全面开展的法治建设实践则是法治理论发展的动力。中国法治理论发展的实践动力系统包括法治实践主体系统、法治实践活动系统、法治实践环境系统、法治实践资源系统。以上四大系统的合力.乃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强劲的动力源泉。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既是借鉴世界发达国家法治文明成果的正确选择,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更是立足中国基本国情的创新方略,是我们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理念和技术的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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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由国家推进的,中国的法学很大程度上是在与政治的互动中发展起来的。2013年中国法学的发展,因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而展现了其卓著的智识贡献,同时也扩充了其知识体系、拓展了其理论增长的空间。
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在充满期待的同时我们也认为必须认真对待司法改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当下处理民族问题、协调民族关系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是我党鉴于当时的国内情势,向中国传统治理边疆的政治经验回归的产物,体现出反现代性的"治理论"特点;另一方面又是我党向前苏联模式学习的产物,体现出共和不足的"政经论"特点。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实质性宪法爱国主义层面的可能转向。区别于"治理论"和"政经论",实质性宪法爱国主义的基本特点是"权利论"。
听众就是说话者在论辩过程中想通过其论辩来影响的人的总称。在佩雷尔曼的修辞学理论中,听众可分为普遍听众、特殊听众和说话者本人。司法判决的听众可以分为法官自身、当事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关注该案的人。听众是司法判决过程中的旁观者;听众需要被"说服",法官需要通过司法判决去说服听众;听众自己也有"裁判天平",因而其"裁判"倾向会形成"修正性的民意"。司法判决可以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和伦理道德层面去说服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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