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及其表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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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过程中,最困恼其发展的就是贫富分化问题,产生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严重缺失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法制度,而采用科学的社会法理念构建社会法制度有利于矫正贫富分化,适应时代经济发展的需求,推动社会的进步。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极其具体表现。
  关键词:表现;社会法理念;贫富分化
  一、前言
  在应对贫富分化问题时,国外先进国家对其做出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许多有益的建议,但是我国法学界对其相关研究相对比较落后,研究不够充分,很难对社会政策的法制化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比较散乱,功能互补难以实现,甚至存在法律冲突,对其各自功能的发挥造成影响,因此,加大对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及其表现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
  (一)个体主义
  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但没有明确的社会分工时,个人意识和个体经济自力性逐渐增强,从而产生个体主义。个体主义的基本社会理念是完全独立的个体组成的复合体就是社会,不存在自身的不可还原。而其社会关系主要是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个体主义的法律观念为:认识一种理性存在,自身具有主观权利;而人自出生就是自由的,所以人具有行为自由权;而人们行为的结果也具有相应的获知结果权。根据人享有的同等的权利,由人组成的国家就应当保障个人的权利,被统治者的同意是政府权利合法性的主要来源[1]。
  在个人主义法律观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制度对人们的要求为: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来往可以自由的自身的信息优势、经济实力追求最大的利益,但不可以使用强迫、欺诈等方式;国家只有保证个体权利不被侵害的医务,没有促进个体获取更多利益的义务;如果不是个人自愿就没有任何理由让个人对贫富分化问题承担过多的责任,例如通过社会法的形式,向个人征收遗产税、实行累进税制、为职工提供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根据个体主义的相关法律的具体体现可以看出,在解决贫富分化问题时这些法律并不具备遏制功能,反而对其具有维护功能,从某种角度来看,个体主义相关法律加剧了贫富分化的程度[2]。
  (二)整体主义
  整体主义的社会观念是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同时也是客观存在的,由不同特性的个体组成,彼此间相互依存,但不能将其归结为个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将是和谐、功能互补的。整体主义的法律观念在社会法理论中的表现为:确定某条规则对社会中的个人进行约束,社会义务是个人主观权利的来源;对社会中的人给予肯定,并通过社会规则对个人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规定个人的义务,并指出义务下的产物就是个人的权利,个人必须履行义务下的權利。
  整体主义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制度的要求为:在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中,不可以使用强迫、欺诈等手段对他人的利益造成直接的侵犯,还不可以在追求自己最大化利益的时候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经济力量间接损害他人利益;社会与个人的依存关系决定了在其经济交往不得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同时还要求个人积极的承担社会的责任,使其承担的责任具有合法性;国家具有服务社会的积极义务还有约束个人自由活动的消极义务。国家有义务制定对社会和个人具有保障的法律,如人们可免费接受一定程度的教育、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
  (三)社会法与整体主义、个体主义的联系
  整体主义是社会法的基础,为了有效解决贫富分化问题,需要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度进行具体的规范,即制定社会法,同时还要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社会与人之间的关系、社会立法等,从而选取恰当的社会法基础。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入现代化社会,就表明了社会与人、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在矫正贫富分化问题就需要法律中明确之处国家应承担其积极义务和责任,但是由于整体主义具有法律观念和传统文化的积极影响,在整体主义基础上建立社会法制度,以此来矫正贫富分化,不但满足法制本土化的需求,还符合社会法的时代发展精神。但是整体主义不是社会法的全部,只是其基础内容,在社会法的其他领域还要应用到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对社会法进行补充和辅助,如个体主义中倡导的权利、理性、自由等[3]。
  三、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的具体表现
  (一)社会整体利益
  社会法的目的就是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了保存社会资源、维护社会制度安全、维护一般安全而规定人们行为的制度,其具体表现有例如在反垄断法中,在进行合并控制案时,直接受害者并不明显,做出控制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反垄断法保护的不是竞争者而是有效的竞争格局,加上目前的社会经济观念中认为对市场主体都有益的就是保护竞争状态,所以应对竞争做出有效的保护;在环境资源法、循环经济法中,其立法的主要目的为通过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通过有效的方式清除废物、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等,这些都是整体利益的表现;而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中,对失业者的培训、补贴和优惠政策等规定,正是有效运行产业制度进而社会持续发展的需要。另外在注重整体利益的同时直接分享给社会成员的利益,也构成了个体利益[4]。
  (二)整体正义
  整体正义在从社会经济运行的环节角度来看,其要求为:人们对自身拥有的物质进行交易活动是自由的,想要分享合作的成果就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通过固定的分配程序进行分享。充分体现在广告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个人所处的社会条件和个人拥有的才能的差异,造成其追求利益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从而加剧了贫富分化的程度,这时整体正义就会利用再分配、分配的方式进行矫正,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法中。
  (三)社会责任与社会的责任
  社会责任是从对社会整体的角度而谈的责任,而社会的责任是从个体的角度而言的责任。社会责任的要求是个人应当承担积极的社会福利责任、促进他人发展的责任。这主要是由于个体在发展过程中会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获得利益,为了公平就要付出相应的利益回报。例如现代公司法,在对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要求时,要求其承担的纳税义务,就是对社会承担的责任。社会的责任要求社会应承担提供给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中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社会的保障法中,而社会保障资金通常是由社会成员、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承担,但在社会优抚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中主要是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障资金。从而明确了社会对其承担的责任[5]。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及其变现的深入研究,从中可以了解到采用正确的社会法理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消除贫富分化现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饶武元.社会稳定视角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研究[D].南昌大学,2012.
  [2] 周靖祥.中国内外经济发展失衡研究[D].重庆大学,2012.
  [3] 蒋俊明.利益关系协调视域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机制建设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4] 常荆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大众化基本问题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4.
  [5] 余少祥.经济民主:一个社会法的分析框架[J].社会法学研究,2013,00:4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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