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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国有制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方面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却受到包括土地使用期限、国家收回权、国家无偿取得等规定的制约,从而客观上限制了房屋所有权的完整性.要解决此问题,需要进一步协调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通过修改有关合同条款、完善立法等渠道,制定出我国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