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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工作中过于倚重口供为中心的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轻视乃至无视对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导致无法有效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因此,为能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达到打击与保护的价值目的,将证据审查模式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转变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从理念和工作方式方法上改变,理解和把握好客观性证据及其审查模式,充分挖掘和运用客观性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逐步提高审查起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