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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庭建设的瓶颈是造成家庭功能不良与缺失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主流话语弱化家庭责任、大众传媒扭曲家庭角色、家庭发展能力欠缺、家庭的社会支持薄弱等。破除瓶颈的当务之急是我国政府要承担主导责任,进行家庭政策制度体系和社会支持机制的整体规划设计,强化对大众传媒的监测评估和家庭研究成果转化,建立政府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的专业化家庭服务和家庭危机干预机构。
关键词: 家庭建设;家庭责任;家庭危机;家庭的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2-0058-0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家庭观念和家庭生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类家庭问题大量涌现也是不争的事实。夫妻反目、家庭暴力、监护责任缺失、婚外性行为等等,使家庭根基受到冲击。如何加强家庭建设,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家庭建设: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提出“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1]。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2]
把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并列提出,重视家庭建设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体现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不断更新,以人为本、以家庭为基的意识不断增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促进”和一个“重要基点”,是家庭建设的五大重要指向。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不仅是个体家庭的事,更要求整个社会都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家庭建设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持。这一思想为我国家庭建设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不断强化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也为婚姻家庭研究赋予了新的使命、为我们分析认识家庭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首先,家庭建设是家庭发展的基础,是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家庭生活幸福的基本前提。家庭的本质是家庭关系,包含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物质关系、伦理关系、人口生产关系等各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为每一个人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微观环境,家庭中和谐的家庭关系并非与生俱来的,必须通过家庭建设来适应因家庭成员的成长和生活事件的不断发生而产生的各种变化、冲突,不断进行自我调适和功能完善,以减少或避免不和谐的状况,维护家庭幸福。
其次,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建设是社会建设的基础。在所有社会组织中,家庭对社会生活变化的反应最为敏感、最为迅速,家庭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最为广泛、最为具体。家庭建设的重点是针对家庭发展中的不利因素,强化家庭对家庭成员的法定责任和社会义务,促进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家庭发展能力的提升。这不仅对于家庭成员的自身发展和家庭的良性运行必不可少,也是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根基。
再次,家庭建设不是家庭的私事,需要强有力的社会支持。家庭建设的核心是家庭的发展能力建设,而家庭自身受家庭成员和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完全靠自我调适和自我完善不足以达到家庭建设的目的。而且,许多家庭问题与社会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家庭问题的解决和家庭功能的完善也有赖于社会环境的改变。因此家庭需要社会支持,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家庭政策、制度建设以及社会舆论、社会服务的支持,这是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题中应有之义。
充分发挥家庭在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家庭建设是重要途径之一。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婚姻的高期待、对家庭幸福的新追求与婚姻家庭观念的偏颇、实际维护婚姻家庭能力的低下形成巨大反差,也成为婚姻家庭问题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如今的年轻一代,无论是组建和维系家庭还是走出婚姻,与老一代人都有诸多不同的特点。所以我们不能不用新的视角来审视,也应当以新的政策措施来引领、以新的方式满足家庭的新的需求。
二、婚姻家庭问题凸显对家庭建设的新需求
2015年初,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重点课题“我国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在天津实施①。家庭建设的“瓶颈”是指在家庭建设中的关键性限制因素。研究这一问题的前提是了解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进而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因此我们将家庭破裂、家庭冲突作为调查的重点,围绕当前的婚姻家庭问题现状、制约家庭建设的因素、家庭建设的社会支持等进行了文献研究和深度访谈。
通过对近年来天津市妇联系统受理的四级信访案件、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是:
(一)婚姻家庭权益问题和家庭纠纷求助持续增加
在调查中,我们对天津全市妇联系统受理的2011-2014年四级信访案件全部统计数据进行了分类汇总,并对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数据和典型案例做了统计分析。分析表明:“婚姻家庭权益类”始终居各年度全部七大类案件之首,平均占比高达44.03%,是排在第二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类的近一倍;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中,“家庭纠纷”、“离婚投诉”、“家庭暴力”的信访数在4个年度始终居前三位,平均百分比依次分别是37.18%、29.90%和16.73%。4个年度信访案件整体情况如图1示:
在天津市妇联系统4年信访整体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着重对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资料进行了汇总分析,结果显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①“家庭纠纷”类比例最高,4年平均占到婚姻家庭权益类全部案件的37.18%,在2012-2014年3个年度均超过了“离婚投诉”位居首位;②“家庭纠纷”类信访案件在4年间持续走高,2014年达到40.33%,高出2011年13.46个百分点;③“离婚投诉”相对于另两类而言变化是最小的,4个年度在本年度案件中均占3成左右,平均为29.90%;④“家庭暴力”比例在4个年度中始终排在三类案件的第三位,各年度整体占比是逐年下降的趋势,2014年为28.7%,比2011年下降了6.95个百分点。如图2所示: (二)离婚原因:“感情破裂”被强化,“家庭生活琐事”引发纠纷不容小觑
《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3],天津市2010-2013年离婚对数呈持续上升趋势,2013年比2010年增加1.53万对,粗离婚率增加0.7个千分点,4个年度粗离婚率均高于全国水平,平均高出0.56个千分点。在河北区法院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2014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4523件,其中离婚纠纷占68.83%,比例最高。
对2014年全部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案件分析结果显示: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自述离婚是因“感情破裂”的达到77.7%;“家庭生活琐事”高达59.1%;其他依次是“性格不合”的为19%、 “婚姻基础不牢固” 的为13.1%、“一方过失”的为6.9%、“家庭财产问题”的为5.5%、“婚外情”的为4%、“子女抚育”的为3.3%、“家庭暴力”的为2.9%、“家人干预”的为1.8%。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离婚夫妻过于强调自身的情感因素,“爱情至上”的观念使一些人忽略了夫妻作为生活伴侣维系彼此关系的其他要素,这与对婚姻目的的理解偏颇不无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言:既然婚姻的目的是享受爱情,享受快乐,当爱情变成亲情,婚姻生活被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事所充斥的时候,婚姻就被一些人视为爱情的坟墓,冲出围城就不需要其他理由了[4]。另外,也不排除“感情破裂”成为个别人为达到个人目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借口而被强化。
调查结果显示,“家庭生活琐事”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或许未必是直接导致家庭冲突直至离婚的唯一原因,但是夫妻间的情感危机、财产纠纷、长辈干预等等问题都或多或少与“家庭生活琐事”紧密联系。“家庭生活琐事”包括家务分工、子女教育、家人关系、生活理财等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处理不当、积少成多,不可避免地小事变大、发生质变,这是一个渐变却危险的过程。
(三)婚姻家庭问题出现新特点
在调查中,当我们将以前的婚姻家庭问题信访与近四年的情况作比较后发现,近年来离婚咨询问题较往年更开放,咨询者年龄跨度更大。除了一直存在的家庭人际冲突之外,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以前婚姻家庭问题的新变化。
一是父母干预子女婚姻和家庭生活。在2014年上半年到妇联咨询离婚或投诉的案例中,低于35岁的来访者中几乎均有父母陪伴,且父母说的比孩子多,情绪比孩子激动,所表达的问题也都是自己的孩子受委屈,而子女作为直接当事人则大多保持沉默或者只是补充。这类问题突出反映了父母对子女的掌控欲和对子女自身权利的剥夺,使得年轻的夫妻在长辈的强势之下没有余地进行自身的关系调适、情感修复和有关家庭生活的自主决策。那些自以为“为了孩子好”的父母们成了子女婚姻关系的破坏者。
二是“第三者”敢于主动“维权”。随着社会的开放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第三者”已经不是一种隐秘的存在,而是更接近于一种公开的身份。在妇联接待的来访者中,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婚姻危机的不在少数,也出现了“第三者”寻求帮助的案例。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的宽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事人对婚姻家庭问题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家庭责任感的严重缺失。
三是孩子对于父母婚姻维系的作用在减弱。孩子一向被认为是夫妻爱情的结晶,在以往,夫妻间有再多问题,都会看在孩子的份上维系自己家庭的完整性,即使在婚姻走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时,对孩子的抚养权也是你争我抢。而如今,由孩子催生的家庭问题日益增多,有人由于担心取得孩子抚养权会影响自己的第二次婚姻,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甚至互相推卸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自我中心”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孩子的权益,乃至制造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婚姻家庭问题反映出我国多年来在家庭建设中并没有充分重视家庭发展能力的建设,这是不可否认的维系良好家庭关系、影响家庭生活幸福最具有普遍性的“短板”,也是家庭建设中不容忽视的新需求。
三、从婚姻家庭问题认识家庭建设的瓶颈
从上述调查结果中我们不难看到,各类家庭问题凸显是不争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家庭存在的基础。社会背景理论认为,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应该放在整个社会的舞台上看,这样才能真正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家庭这一社会细胞出现的和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认识更应如此。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转型带来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天翻地覆的变化,从不同方面影响着家庭: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改变、社会竞争加剧和职场压力加大导致人们家庭观念的淡漠、外来文化对人们性观念和性关系的影响、现代社会新的思潮冲击下传统家庭美德的淡化等等。同时不可否认,家庭自身不足以抵御外部不利因素的冲击,成为家庭功能不良与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还必须聚焦于家庭,立足家庭建设本身分析产生问题的症结是什么,瓶颈在哪里。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家庭建设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国家普惠性家庭政策欠缺,家庭的社会支持薄弱
家庭发展政策属于国家基础性的民生制度安排。然而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在我国,家庭建设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支持机制并未形成,家庭建设在政府工作中尚无完整的顶层设计和长期的制度安排;多年来我国对家庭的社会支持着眼点多是关注困难家庭、弱势群体就业等经济条件层面改善,而普惠性的家庭福利和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家庭建设尚无有效的运行机制支持,家庭政策的执行往往是各相关机构各行其是,缺少整体上的统筹协调;家庭工作队伍远没有达到专职化、专业化要求,即便某些有关家庭的事项有法可依,也常常因无人在做而使法律规章成为一纸空文。
在国家政策层面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某些政策的制定在解决当下问题或考虑具体事项时,缺乏家庭视角,没有配套措施维护家庭整体和长远利益。比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离婚的手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离婚自由,同时也给那些因一时冲动的草率离婚打开了方便之门,诸多家庭毁于这种“草率”;再如,201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颁布后,为了减少二套房首付款,假离婚成了个别人钻政策空子的手段。此类“政策性离婚”人为地制造了家庭后患;另外,为解决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政策,给家庭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多个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文件,学校缩短学生在校时间,却给双职工家庭造成自身难以应对的诸多麻烦等等。 (二)家庭角色与职业角色冲突加剧,公民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弱化
对一个公民而言,无论有多高的社会地位、有多么辉煌的工作业绩,作为家庭成员,首先必须要履行法定的家庭责任。可是多年来主流话语把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对立了起来,以牺牲家庭生活的敬业的劳动模范、时代先锋为榜样,“舍小家为大家”被高调推崇。尽管这种状况近年有所改变,但把履行家庭责任当作家庭私事的影响依然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国家没有提供政策来支持人们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社会又缺少相应的补偿机制,使得现实中人们履行家庭责任的空间被严重挤压。比如没有育儿假,也没有照顾生病或者残疾家庭成员的带薪假期等等。所以为了事业放弃家庭、忙于挣钱不顾家庭成为人们不得已的选择,这与履行家庭责任、公民义务的法律原则相悖,也影响到公民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持续弱化,加剧了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冲突。
(三)大众传媒夸大家庭问题,造成受众观念偏颇和人为恐慌
现代社会各类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观念与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有些大众传媒以婚姻家庭为题材的传播,为吸引受众眼球,扭曲、误导了人的家庭角色:夫妻争斗、婆媳过招、婚外情等充斥其中,人为地造成人们对婚姻家庭的离心力、恐惧感等不良心理的影响;在婚恋类节目中,过度宣传“感情至上”、“自我中心”,把严肃的两性关系当作话题的噱头,未婚同居、未婚生子成常态直登大雅之堂;家庭责任“外包”、成年人放弃家庭责任而把家庭危机转嫁给未成年的孩子理所当然;对“房奴”、“孩奴”、“闪婚闪离”的过度渲染,给受众很多误导……一些年轻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丧失底线,与当今社会传播混乱不无关系,而某些主流媒体不负责任的传播尤其难辞其咎。
(四)家庭建设停留在道德层面,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不足
近几十年我国五好家庭、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创建等有关家庭建设的活动从未停止。但当今家庭问题却越来越多而且积重难返,这反映了这类活动少有与时俱进的设计,在家庭自身建设方面还有很多欠缺。概括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一是这些活动基本上是道德层面的引领。面向家庭的法律普及和家庭基本职能的教育被忽略了,宣传的内容感性多、理性少,履行家庭责任的法律底线人们并不清楚。二是传统的东西多,现代元素少,普遍性较差。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家庭结构是两代人的小家庭,而宣传的却大多是传统的三代人或四代人的大家庭的道德规范,无法体现对当代家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评选结果多是单亲、失能、残疾等困难家庭中家人间的无私奉献,甚至推崇“愚孝”,引导现代生活方式的较少,与现代社会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发展的理念存在差距。三是形式大于内容。一些家庭建设的活动并无有利于家庭建设的举措,有的活动甚至成了劳民伤财的事;四是有关部门缺少对家庭成员提高家庭建设能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人们在经营家庭、构建良好家庭关系等方面“有心无力”的情况普遍存在。家庭自身发展的能力欠缺,恰恰是因“家庭生活琐事”、“家庭纠纷”持续增加导致离婚的真实原因。
四、家庭建设的社会支持
家庭建设不单是个体家庭的事,而是要发挥整个社会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家庭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舆论上的引领,以及教育、指导帮助和服务。
(一)完善家庭政策体系,为家庭提供普惠性保障
政策和制度安排在家庭建设方面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尤其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①建议政府制定我国促进家庭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家庭政策制定、家庭建设措施、服务保障及其相关的组织网络等等作出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以及政府、社会、企业的责任和分工,推进我国家庭制度构建、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完善,从长远和根本上保障和促进家庭发展,以化解婚姻家庭问题,切实为亿万家庭谋福利;②重视发挥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文化倡导、家政服务统筹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赋予相关枢纽型社会团体一定的行政职能,促进家庭建设的组织体系完善和政策落实;③制定专门政策鼓励社会组织、企业等不同方面对家庭提供社会支持,加大政府购买婚姻家庭领域服务的力度,建立以政府提供的普惠性公共服务为基础,与社会服务、市场服务相结合的家庭服务体系,形成全社会关注家庭发展的氛围和支持家庭建设的服务网络,通过制度安排和公共服务满足广大家庭的不同需求,实现家庭责任履行的社会认同;④构建专业化家庭社会工作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作用,在基层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社工岗位,整合各类家庭工作资源,直接面对家庭把工作做实。
(二)规范传媒导向和媒体监测
在日新月异的各类新媒体渗透到家庭生活各个领域的当今社会,大众传媒对公众家庭观念的引领、恋爱婚姻的选择、家庭角色的履行等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建议:①借势国家“互联网+”战略,建立国家支持的面向公众的婚姻家庭科普和服务网络平台,运用各类传媒、多种方式进行系统性婚姻家庭知识传播、信息交流互动和相关社会现象分析,以及网上婚姻家庭事项服务,使之成为社会成员的学习园地、家庭生活的参谋助手;②建议媒体行业协会联合婚姻家庭专业社团对相关主流媒体从业者进行婚姻家庭法律和基本常识的普及,围绕婚姻家庭领域的学术问题、倾向性社会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等开展研讨活动,促进媒体从业者观念更新和自律,以保障主流话语准确把握传播导向;③建立婚姻家庭媒体监测评估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和受众相结合的监测评估网络,在主流媒体定期发布监测评估结果,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三)强化公民依法履行家庭责任的自觉和监督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准绳,公民的家庭责任是法定的。法治的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决定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婚姻家庭,强化公民的家庭责任。建议:①修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等与婚姻家庭直接相关、涉及亿万家庭的法律文件,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下,以保护家庭成员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处理婚姻关系问题,强化离婚的限制条件,避免离婚手续过于简单而导致草率离婚、不顾家庭责任等问题。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我国《人民调解法》,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婚姻家庭纠纷处置及婚姻家庭危机干预工作机制。建立和规范离婚前调解制度,对非理性离婚进行调解,并作为办理离婚手续的必要条件。③加大普及有关婚姻家庭法律的力度,实施强制性婚姻家庭法律教育,将其纳入我国国民教育体系和公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成为公民婚前教育、领导干部培训和相关媒体从业者的必修课。倡导从家庭做起,做守法公民。④建立家庭问题预警系统,实施家庭危机干预和婚姻家庭问题的监督、举报、受理机制,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促进家庭中违法问题得以及时、正确解决。 (四)倡导科学的家庭生活方式,建立家庭生活指导和服务体系
家庭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是维持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发展的前提,家庭发展能力的提升需要家庭自身努力与社会支持的有机结合,需要注重精神层面的良好家风家教,也需要家庭关系调适、科学安排家庭事务、建立健康科学的家庭生活方式的技能技巧。建议:①以我国婚姻家庭群团组织为主导,整合家政学和家庭社会学研究、婚姻家庭咨询、社会工作、家庭教育指导等相关领域人才资源,探讨现代社会家政科学的理论、发展现状和趋势、应用方式和途径,为家政事业发展和指导家庭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②把婚姻家庭科学普及和指导纳入政府主导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各相关机构和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家庭,引领家庭更新观念、建立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谐的家庭关系,帮助家庭成员不断提升家庭的经营和管理能力;③政府和群团组织强化为家庭服务功能,促进科学指导下的家政服务事业发展,整合社会专业机构、社区组织、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为家庭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为家庭成员化解生活困难、解除后顾之忧、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更好地履行家庭职能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
注释
①本课题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持、全国妇联权益部支持。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天津市妇联、天津社会科学院专家联合组织实施。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2-11-18].http://cpc.people.com.cn/n/2012/1118/c64094-19612151-1.html.
[2]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EB/OL].[2015-02-17].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2/17/c_1114401712.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2014.
[4]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8(1).
Abstract: The bottleneck of the construction of family is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family dysfunction and loss, that is, the mainstream discourse is weakening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the mass media is distorting roles of family, family is lacking of development skills, family's social support is weak, and so on. To break the bottleneck is imperative. The government ought to take dominant responsibility including planning and designing the family policy system and social support mechanism, strengthening the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mass media and family research achievements conversion, and establishing the specialized family services and family crisis intervention mechanism involving government support,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Keywords: family construction;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family crisis;the social support of family
责任编辑:翟 祎
关键词: 家庭建设;家庭责任;家庭危机;家庭的社会支持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6)02-0058-0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家庭观念和家庭生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家庭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各类家庭问题大量涌现也是不争的事实。夫妻反目、家庭暴力、监护责任缺失、婚外性行为等等,使家庭根基受到冲击。如何加强家庭建设,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家庭建设: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提出“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1]。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2]
把家庭责任与社会责任并列提出,重视家庭建设在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体现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不断更新,以人为本、以家庭为基的意识不断增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促进”和一个“重要基点”,是家庭建设的五大重要指向。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不仅是个体家庭的事,更要求整个社会都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家庭建设提供有效的社会支持。这一思想为我国家庭建设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不断强化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也为婚姻家庭研究赋予了新的使命、为我们分析认识家庭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首先,家庭建设是家庭发展的基础,是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家庭生活幸福的基本前提。家庭的本质是家庭关系,包含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物质关系、伦理关系、人口生产关系等各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为每一个人生存、生活和发展的微观环境,家庭中和谐的家庭关系并非与生俱来的,必须通过家庭建设来适应因家庭成员的成长和生活事件的不断发生而产生的各种变化、冲突,不断进行自我调适和功能完善,以减少或避免不和谐的状况,维护家庭幸福。
其次,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建设是社会建设的基础。在所有社会组织中,家庭对社会生活变化的反应最为敏感、最为迅速,家庭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最为广泛、最为具体。家庭建设的重点是针对家庭发展中的不利因素,强化家庭对家庭成员的法定责任和社会义务,促进家庭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家庭发展能力的提升。这不仅对于家庭成员的自身发展和家庭的良性运行必不可少,也是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根基。
再次,家庭建设不是家庭的私事,需要强有力的社会支持。家庭建设的核心是家庭的发展能力建设,而家庭自身受家庭成员和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完全靠自我调适和自我完善不足以达到家庭建设的目的。而且,许多家庭问题与社会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家庭问题的解决和家庭功能的完善也有赖于社会环境的改变。因此家庭需要社会支持,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家庭政策、制度建设以及社会舆论、社会服务的支持,这是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题中应有之义。
充分发挥家庭在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家庭建设是重要途径之一。在新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婚姻的高期待、对家庭幸福的新追求与婚姻家庭观念的偏颇、实际维护婚姻家庭能力的低下形成巨大反差,也成为婚姻家庭问题日趋严重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如今的年轻一代,无论是组建和维系家庭还是走出婚姻,与老一代人都有诸多不同的特点。所以我们不能不用新的视角来审视,也应当以新的政策措施来引领、以新的方式满足家庭的新的需求。
二、婚姻家庭问题凸显对家庭建设的新需求
2015年初,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重点课题“我国家庭建设的瓶颈分析”在天津实施①。家庭建设的“瓶颈”是指在家庭建设中的关键性限制因素。研究这一问题的前提是了解婚姻家庭问题的现状,进而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因此我们将家庭破裂、家庭冲突作为调查的重点,围绕当前的婚姻家庭问题现状、制约家庭建设的因素、家庭建设的社会支持等进行了文献研究和深度访谈。
通过对近年来天津市妇联系统受理的四级信访案件、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婚姻家庭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突出的婚姻家庭问题是:
(一)婚姻家庭权益问题和家庭纠纷求助持续增加
在调查中,我们对天津全市妇联系统受理的2011-2014年四级信访案件全部统计数据进行了分类汇总,并对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数据和典型案例做了统计分析。分析表明:“婚姻家庭权益类”始终居各年度全部七大类案件之首,平均占比高达44.03%,是排在第二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类的近一倍;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中,“家庭纠纷”、“离婚投诉”、“家庭暴力”的信访数在4个年度始终居前三位,平均百分比依次分别是37.18%、29.90%和16.73%。4个年度信访案件整体情况如图1示:
在天津市妇联系统4年信访整体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着重对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资料进行了汇总分析,结果显示以下几个突出特点:①“家庭纠纷”类比例最高,4年平均占到婚姻家庭权益类全部案件的37.18%,在2012-2014年3个年度均超过了“离婚投诉”位居首位;②“家庭纠纷”类信访案件在4年间持续走高,2014年达到40.33%,高出2011年13.46个百分点;③“离婚投诉”相对于另两类而言变化是最小的,4个年度在本年度案件中均占3成左右,平均为29.90%;④“家庭暴力”比例在4个年度中始终排在三类案件的第三位,各年度整体占比是逐年下降的趋势,2014年为28.7%,比2011年下降了6.95个百分点。如图2所示: (二)离婚原因:“感情破裂”被强化,“家庭生活琐事”引发纠纷不容小觑
《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3],天津市2010-2013年离婚对数呈持续上升趋势,2013年比2010年增加1.53万对,粗离婚率增加0.7个千分点,4个年度粗离婚率均高于全国水平,平均高出0.56个千分点。在河北区法院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2014年共受理婚姻家庭类案件4523件,其中离婚纠纷占68.83%,比例最高。
对2014年全部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案件分析结果显示: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自述离婚是因“感情破裂”的达到77.7%;“家庭生活琐事”高达59.1%;其他依次是“性格不合”的为19%、 “婚姻基础不牢固” 的为13.1%、“一方过失”的为6.9%、“家庭财产问题”的为5.5%、“婚外情”的为4%、“子女抚育”的为3.3%、“家庭暴力”的为2.9%、“家人干预”的为1.8%。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离婚夫妻过于强调自身的情感因素,“爱情至上”的观念使一些人忽略了夫妻作为生活伴侣维系彼此关系的其他要素,这与对婚姻目的的理解偏颇不无关系。正如有学者所言:既然婚姻的目的是享受爱情,享受快乐,当爱情变成亲情,婚姻生活被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事所充斥的时候,婚姻就被一些人视为爱情的坟墓,冲出围城就不需要其他理由了[4]。另外,也不排除“感情破裂”成为个别人为达到个人目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借口而被强化。
调查结果显示,“家庭生活琐事”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或许未必是直接导致家庭冲突直至离婚的唯一原因,但是夫妻间的情感危机、财产纠纷、长辈干预等等问题都或多或少与“家庭生活琐事”紧密联系。“家庭生活琐事”包括家务分工、子女教育、家人关系、生活理财等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处理不当、积少成多,不可避免地小事变大、发生质变,这是一个渐变却危险的过程。
(三)婚姻家庭问题出现新特点
在调查中,当我们将以前的婚姻家庭问题信访与近四年的情况作比较后发现,近年来离婚咨询问题较往年更开放,咨询者年龄跨度更大。除了一直存在的家庭人际冲突之外,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以前婚姻家庭问题的新变化。
一是父母干预子女婚姻和家庭生活。在2014年上半年到妇联咨询离婚或投诉的案例中,低于35岁的来访者中几乎均有父母陪伴,且父母说的比孩子多,情绪比孩子激动,所表达的问题也都是自己的孩子受委屈,而子女作为直接当事人则大多保持沉默或者只是补充。这类问题突出反映了父母对子女的掌控欲和对子女自身权利的剥夺,使得年轻的夫妻在长辈的强势之下没有余地进行自身的关系调适、情感修复和有关家庭生活的自主决策。那些自以为“为了孩子好”的父母们成了子女婚姻关系的破坏者。
二是“第三者”敢于主动“维权”。随着社会的开放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第三者”已经不是一种隐秘的存在,而是更接近于一种公开的身份。在妇联接待的来访者中,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婚姻危机的不在少数,也出现了“第三者”寻求帮助的案例。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的宽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事人对婚姻家庭问题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和家庭责任感的严重缺失。
三是孩子对于父母婚姻维系的作用在减弱。孩子一向被认为是夫妻爱情的结晶,在以往,夫妻间有再多问题,都会看在孩子的份上维系自己家庭的完整性,即使在婚姻走到无法挽回的地步时,对孩子的抚养权也是你争我抢。而如今,由孩子催生的家庭问题日益增多,有人由于担心取得孩子抚养权会影响自己的第二次婚姻,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甚至互相推卸抚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自我中心”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孩子的权益,乃至制造了更多的社会问题。
婚姻家庭问题反映出我国多年来在家庭建设中并没有充分重视家庭发展能力的建设,这是不可否认的维系良好家庭关系、影响家庭生活幸福最具有普遍性的“短板”,也是家庭建设中不容忽视的新需求。
三、从婚姻家庭问题认识家庭建设的瓶颈
从上述调查结果中我们不难看到,各类家庭问题凸显是不争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家庭存在的基础。社会背景理论认为,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应该放在整个社会的舞台上看,这样才能真正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家庭这一社会细胞出现的和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的认识更应如此。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转型带来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天翻地覆的变化,从不同方面影响着家庭: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家庭与社会关系的改变、社会竞争加剧和职场压力加大导致人们家庭观念的淡漠、外来文化对人们性观念和性关系的影响、现代社会新的思潮冲击下传统家庭美德的淡化等等。同时不可否认,家庭自身不足以抵御外部不利因素的冲击,成为家庭功能不良与缺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还必须聚焦于家庭,立足家庭建设本身分析产生问题的症结是什么,瓶颈在哪里。经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家庭建设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国家普惠性家庭政策欠缺,家庭的社会支持薄弱
家庭发展政策属于国家基础性的民生制度安排。然而不容否认的现实是,在我国,家庭建设的政策体系和社会支持机制并未形成,家庭建设在政府工作中尚无完整的顶层设计和长期的制度安排;多年来我国对家庭的社会支持着眼点多是关注困难家庭、弱势群体就业等经济条件层面改善,而普惠性的家庭福利和基本公共服务严重不足;家庭建设尚无有效的运行机制支持,家庭政策的执行往往是各相关机构各行其是,缺少整体上的统筹协调;家庭工作队伍远没有达到专职化、专业化要求,即便某些有关家庭的事项有法可依,也常常因无人在做而使法律规章成为一纸空文。
在国家政策层面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某些政策的制定在解决当下问题或考虑具体事项时,缺乏家庭视角,没有配套措施维护家庭整体和长远利益。比如,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离婚的手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离婚自由,同时也给那些因一时冲动的草率离婚打开了方便之门,诸多家庭毁于这种“草率”;再如,2010年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颁布后,为了减少二套房首付款,假离婚成了个别人钻政策空子的手段。此类“政策性离婚”人为地制造了家庭后患;另外,为解决某一方面问题制定的政策,给家庭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多个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文件,学校缩短学生在校时间,却给双职工家庭造成自身难以应对的诸多麻烦等等。 (二)家庭角色与职业角色冲突加剧,公民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弱化
对一个公民而言,无论有多高的社会地位、有多么辉煌的工作业绩,作为家庭成员,首先必须要履行法定的家庭责任。可是多年来主流话语把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对立了起来,以牺牲家庭生活的敬业的劳动模范、时代先锋为榜样,“舍小家为大家”被高调推崇。尽管这种状况近年有所改变,但把履行家庭责任当作家庭私事的影响依然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而国家没有提供政策来支持人们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社会又缺少相应的补偿机制,使得现实中人们履行家庭责任的空间被严重挤压。比如没有育儿假,也没有照顾生病或者残疾家庭成员的带薪假期等等。所以为了事业放弃家庭、忙于挣钱不顾家庭成为人们不得已的选择,这与履行家庭责任、公民义务的法律原则相悖,也影响到公民家庭观念和责任意识持续弱化,加剧了因家庭生活琐事而产生冲突。
(三)大众传媒夸大家庭问题,造成受众观念偏颇和人为恐慌
现代社会各类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观念与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有些大众传媒以婚姻家庭为题材的传播,为吸引受众眼球,扭曲、误导了人的家庭角色:夫妻争斗、婆媳过招、婚外情等充斥其中,人为地造成人们对婚姻家庭的离心力、恐惧感等不良心理的影响;在婚恋类节目中,过度宣传“感情至上”、“自我中心”,把严肃的两性关系当作话题的噱头,未婚同居、未婚生子成常态直登大雅之堂;家庭责任“外包”、成年人放弃家庭责任而把家庭危机转嫁给未成年的孩子理所当然;对“房奴”、“孩奴”、“闪婚闪离”的过度渲染,给受众很多误导……一些年轻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和行为丧失底线,与当今社会传播混乱不无关系,而某些主流媒体不负责任的传播尤其难辞其咎。
(四)家庭建设停留在道德层面,家庭发展能力建设不足
近几十年我国五好家庭、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创建等有关家庭建设的活动从未停止。但当今家庭问题却越来越多而且积重难返,这反映了这类活动少有与时俱进的设计,在家庭自身建设方面还有很多欠缺。概括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一是这些活动基本上是道德层面的引领。面向家庭的法律普及和家庭基本职能的教育被忽略了,宣传的内容感性多、理性少,履行家庭责任的法律底线人们并不清楚。二是传统的东西多,现代元素少,普遍性较差。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家庭结构是两代人的小家庭,而宣传的却大多是传统的三代人或四代人的大家庭的道德规范,无法体现对当代家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评选结果多是单亲、失能、残疾等困难家庭中家人间的无私奉献,甚至推崇“愚孝”,引导现代生活方式的较少,与现代社会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发展的理念存在差距。三是形式大于内容。一些家庭建设的活动并无有利于家庭建设的举措,有的活动甚至成了劳民伤财的事;四是有关部门缺少对家庭成员提高家庭建设能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人们在经营家庭、构建良好家庭关系等方面“有心无力”的情况普遍存在。家庭自身发展的能力欠缺,恰恰是因“家庭生活琐事”、“家庭纠纷”持续增加导致离婚的真实原因。
四、家庭建设的社会支持
家庭建设不单是个体家庭的事,而是要发挥整个社会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家庭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舆论上的引领,以及教育、指导帮助和服务。
(一)完善家庭政策体系,为家庭提供普惠性保障
政策和制度安排在家庭建设方面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尤其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①建议政府制定我国促进家庭建设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家庭政策制定、家庭建设措施、服务保障及其相关的组织网络等等作出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以及政府、社会、企业的责任和分工,推进我国家庭制度构建、婚姻家庭法律体系完善,从长远和根本上保障和促进家庭发展,以化解婚姻家庭问题,切实为亿万家庭谋福利;②重视发挥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文化倡导、家政服务统筹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赋予相关枢纽型社会团体一定的行政职能,促进家庭建设的组织体系完善和政策落实;③制定专门政策鼓励社会组织、企业等不同方面对家庭提供社会支持,加大政府购买婚姻家庭领域服务的力度,建立以政府提供的普惠性公共服务为基础,与社会服务、市场服务相结合的家庭服务体系,形成全社会关注家庭发展的氛围和支持家庭建设的服务网络,通过制度安排和公共服务满足广大家庭的不同需求,实现家庭责任履行的社会认同;④构建专业化家庭社会工作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婚姻家庭咨询师等专业人员作用,在基层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社工岗位,整合各类家庭工作资源,直接面对家庭把工作做实。
(二)规范传媒导向和媒体监测
在日新月异的各类新媒体渗透到家庭生活各个领域的当今社会,大众传媒对公众家庭观念的引领、恋爱婚姻的选择、家庭角色的履行等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建议:①借势国家“互联网+”战略,建立国家支持的面向公众的婚姻家庭科普和服务网络平台,运用各类传媒、多种方式进行系统性婚姻家庭知识传播、信息交流互动和相关社会现象分析,以及网上婚姻家庭事项服务,使之成为社会成员的学习园地、家庭生活的参谋助手;②建议媒体行业协会联合婚姻家庭专业社团对相关主流媒体从业者进行婚姻家庭法律和基本常识的普及,围绕婚姻家庭领域的学术问题、倾向性社会问题、社会热点问题等开展研讨活动,促进媒体从业者观念更新和自律,以保障主流话语准确把握传播导向;③建立婚姻家庭媒体监测评估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和受众相结合的监测评估网络,在主流媒体定期发布监测评估结果,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三)强化公民依法履行家庭责任的自觉和监督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准绳,公民的家庭责任是法定的。法治的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决定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坚持依法治理婚姻家庭,强化公民的家庭责任。建议:①修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等与婚姻家庭直接相关、涉及亿万家庭的法律文件,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下,以保护家庭成员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处理婚姻关系问题,强化离婚的限制条件,避免离婚手续过于简单而导致草率离婚、不顾家庭责任等问题。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我国《人民调解法》,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婚姻家庭纠纷处置及婚姻家庭危机干预工作机制。建立和规范离婚前调解制度,对非理性离婚进行调解,并作为办理离婚手续的必要条件。③加大普及有关婚姻家庭法律的力度,实施强制性婚姻家庭法律教育,将其纳入我国国民教育体系和公民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成为公民婚前教育、领导干部培训和相关媒体从业者的必修课。倡导从家庭做起,做守法公民。④建立家庭问题预警系统,实施家庭危机干预和婚姻家庭问题的监督、举报、受理机制,落实机构、人员、经费、管理制度,促进家庭中违法问题得以及时、正确解决。 (四)倡导科学的家庭生活方式,建立家庭生活指导和服务体系
家庭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是维持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家庭发展的前提,家庭发展能力的提升需要家庭自身努力与社会支持的有机结合,需要注重精神层面的良好家风家教,也需要家庭关系调适、科学安排家庭事务、建立健康科学的家庭生活方式的技能技巧。建议:①以我国婚姻家庭群团组织为主导,整合家政学和家庭社会学研究、婚姻家庭咨询、社会工作、家庭教育指导等相关领域人才资源,探讨现代社会家政科学的理论、发展现状和趋势、应用方式和途径,为家政事业发展和指导家庭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②把婚姻家庭科学普及和指导纳入政府主导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鼓励各相关机构和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最大限度地惠及广大家庭,引领家庭更新观念、建立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谐的家庭关系,帮助家庭成员不断提升家庭的经营和管理能力;③政府和群团组织强化为家庭服务功能,促进科学指导下的家政服务事业发展,整合社会专业机构、社区组织、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为家庭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为家庭成员化解生活困难、解除后顾之忧、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更好地履行家庭职能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
注释
①本课题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主持、全国妇联权益部支持。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天津市妇联、天津社会科学院专家联合组织实施。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2012-11-18].http://cpc.people.com.cn/n/2012/1118/c64094-19612151-1.html.
[2]习近平: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EB/OL].[2015-02-17].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2/17/c_1114401712.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2014.
[4]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8(1).
Abstract: The bottleneck of the construction of family is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family dysfunction and loss, that is, the mainstream discourse is weakening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the mass media is distorting roles of family, family is lacking of development skills, family's social support is weak, and so on. To break the bottleneck is imperative. The government ought to take dominant responsibility including planning and designing the family policy system and social support mechanism, strengthening the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mass media and family research achievements conversion, and establishing the specialized family services and family crisis intervention mechanism involving government support,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enterprises participation.
Keywords: family construction;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family crisis;the social support of family
责任编辑:翟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