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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土地批租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简称。刘铭纲同志的《关于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上海《社会科学》1988年第4期,以下简称《刘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土地批(?)的问题。笔者对《刘文》的第二部分不敢苟同,提出自己的浅见,以求共同探讨。 《刘文》第二部分认为,在土地批租问题上,土地所有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不应实行分离的法律制度,并提出三点理由作为佐证。笔者认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而建筑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