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SCM协议中首次对补贴的专向性作出了规定,专向性补贴可以分为企业专向性补贴、产业专向性补贴、地理专向性补贴和禁止性补贴。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专向性补贴通常倚赖于两种原则:法律专向性原则和事实专向性原则。我国面临的反补贴调查越来越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SCM协议 专向性补贴 法律专向性 事实专向性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SCM协议主要分为两部分的内容,其一是规制补贴条款的多边纪律,其二是为了弥补补贴造成损害的反补贴规则。多边纪律关注的是是否允许成员国提供某种补贴,而这些纪律正是倚赖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加以保障。根据SCM协议的规定,只有专向性的补贴才会受制于SCM协议的多边纪律。因此,如何认定专向性标准是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作简要的探讨。
一、专向性种类
SCM协议分为十一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的两个条款分别对“补贴”和“专向性”作出了定义。在SCM协议中,有四类专向性补贴:(1)企业专向性补贴。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属于企业专向性补贴。(2)产业专向性补贴。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产业,则此种补贴属于产业专向性补贴。(3)地理专向性补贴。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个地理区域内,则此种补贴为地理专向性补贴。(4)禁止性补贴。如果政府以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标准而给予补贴,则此种补贴为禁止性补贴。在实践中,企业专向性补贴和产业专向性补贴是最具争议的,SCM协议中2.1条款对如何判断此种专向性规定了两个原则:即法律上的专向性和事实上的专向性。
二、法律专向性补贴
SCM协议中的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这两个原则的规定深受美国国内法的影响,在美国国内法中,这两个原则也不是现时产生的,而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首先产生的是法律上的专向性,所谓法律上的专向性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补贴的获取限定于某些企业。在专向性的要求刚刚施行之初,当时的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对于专向性的认定实行的是普遍可适用的标准,即只要一个经济体中的所有或大部分企业或产业都有机会获得补贴利益,则就被认为不属于专向性,而不考虑补贴的实际效果。豍可见刚开始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仅限于对法律文本的文义判断,而没有拓展到事实领域。
三、事实专向性补贴
当然反补贴规则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扼制不合理的造成贸易扭曲的补贴,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发现法律上的专向性并不足以达成这一目的,因为实践中出现了更多事实上专向性的补贴,而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SCM协议第2.1(c)的条款中对认定事实专向性应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规定:“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等。实践中也不乏事实上专向性的案子,比如1993年的韩国钢铁案。豎
四、有关我国的补贴专向性问题
我国入世以来,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反补贴调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深入研究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接下来探讨一下我国“两免三减半”政策是否符合SCM协议中规定的专向性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06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版纸启动反补贴调查,其认定中国的“两免三减半”政策是属于专向性补贴。2007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以5票对1票的裁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未对美国产业造成伤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DOC)作出的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的终裁认定。虽然美国商务部的裁定被推翻了,但是其中将“兩免三减半”政策认定为可诉补贴仍将在后续的反补贴调查中发挥影响,而且其开辟了一个欧盟可能会效仿的新领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类似经济贸易争端仍在发生。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免三减半”的性质作深入研究,才能积极应对潜在的威胁。分析我国的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主要有两个条件:“生产性”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这一个标准是所有权标准,但是WTO所关注的是市场结构,而不是市场权属,因此这一个标准并不应当落入SCM协议中可诉专向性补贴的范围。另外“生产性”这一个标准值得我们深入研究。SCM协议中规定专向性的标准是“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而这一个标准是比较模糊的。因为产业的范围并不确定,多大范围的行业才能被认定为一组产业呢?对此SCM协议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判断。那么我国两免三减半政策中的“生产性”是否具有专向性呢?笔者认为,应当运用事实专向性的标准来判断。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涉的行业相当之广泛,尽管“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的标准不明确,但是我国外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远不只其能概括是相当明确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两免三减半”并不是SCM协议中规制的专向性补贴。□
(作者:南昌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
注释:
1吕晓杰.SCM协议中补贴的专向性要件.法学.2008.
2林惠玲.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
关键词SCM协议 专向性补贴 法律专向性 事实专向性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SCM协议主要分为两部分的内容,其一是规制补贴条款的多边纪律,其二是为了弥补补贴造成损害的反补贴规则。多边纪律关注的是是否允许成员国提供某种补贴,而这些纪律正是倚赖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加以保障。根据SCM协议的规定,只有专向性的补贴才会受制于SCM协议的多边纪律。因此,如何认定专向性标准是实践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作简要的探讨。
一、专向性种类
SCM协议分为十一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的两个条款分别对“补贴”和“专向性”作出了定义。在SCM协议中,有四类专向性补贴:(1)企业专向性补贴。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属于企业专向性补贴。(2)产业专向性补贴。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产业,则此种补贴属于产业专向性补贴。(3)地理专向性补贴。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个地理区域内,则此种补贴为地理专向性补贴。(4)禁止性补贴。如果政府以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标准而给予补贴,则此种补贴为禁止性补贴。在实践中,企业专向性补贴和产业专向性补贴是最具争议的,SCM协议中2.1条款对如何判断此种专向性规定了两个原则:即法律上的专向性和事实上的专向性。
二、法律专向性补贴
SCM协议中的法律专向性和事实专向性这两个原则的规定深受美国国内法的影响,在美国国内法中,这两个原则也不是现时产生的,而是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首先产生的是法律上的专向性,所谓法律上的专向性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补贴的获取限定于某些企业。在专向性的要求刚刚施行之初,当时的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对于专向性的认定实行的是普遍可适用的标准,即只要一个经济体中的所有或大部分企业或产业都有机会获得补贴利益,则就被认为不属于专向性,而不考虑补贴的实际效果。豍可见刚开始对补贴专向性的判断仅限于对法律文本的文义判断,而没有拓展到事实领域。
三、事实专向性补贴
当然反补贴规则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扼制不合理的造成贸易扭曲的补贴,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发现法律上的专向性并不足以达成这一目的,因为实践中出现了更多事实上专向性的补贴,而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SCM协议第2.1(c)的条款中对认定事实专向性应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规定:“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等。实践中也不乏事实上专向性的案子,比如1993年的韩国钢铁案。豎
四、有关我国的补贴专向性问题
我国入世以来,越来越多地受到各国的反补贴调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这一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深入研究SCM协议中的专向性标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接下来探讨一下我国“两免三减半”政策是否符合SCM协议中规定的专向性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006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铜版纸启动反补贴调查,其认定中国的“两免三减半”政策是属于专向性补贴。2007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以5票对1票的裁决,认定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未对美国产业造成伤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DOC)作出的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的终裁认定。虽然美国商务部的裁定被推翻了,但是其中将“兩免三减半”政策认定为可诉补贴仍将在后续的反补贴调查中发挥影响,而且其开辟了一个欧盟可能会效仿的新领域,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类似经济贸易争端仍在发生。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免三减半”的性质作深入研究,才能积极应对潜在的威胁。分析我国的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我国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主要有两个条件:“生产性”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这一个标准是所有权标准,但是WTO所关注的是市场结构,而不是市场权属,因此这一个标准并不应当落入SCM协议中可诉专向性补贴的范围。另外“生产性”这一个标准值得我们深入研究。SCM协议中规定专向性的标准是“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而这一个标准是比较模糊的。因为产业的范围并不确定,多大范围的行业才能被认定为一组产业呢?对此SCM协议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判断。那么我国两免三减半政策中的“生产性”是否具有专向性呢?笔者认为,应当运用事实专向性的标准来判断。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涉的行业相当之广泛,尽管“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的标准不明确,但是我国外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远不只其能概括是相当明确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两免三减半”并不是SCM协议中规制的专向性补贴。□
(作者:南昌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
注释:
1吕晓杰.SCM协议中补贴的专向性要件.法学.2008.
2林惠玲.美国反补贴法中的专向性标准及其适用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