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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法院为了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纷纷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其中方式之一就是劳务抵债。然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中并没有劳务这种形式。那么,作为上述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之一的劳务能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找到依据及自己的位置.其存在是否具有可能性.笔者拟从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