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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正式实施,使全省的农机事故处理工作有法可依,条例的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农业机械在乡村机耕道路、场院、田间作业、停放时发生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但是我们在开展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执法实践中,感到在当前的形势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处理农机事故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