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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将小额诉讼程序引入到民事诉讼制度中来,但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引入却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制度设计的论及,因此是欠缺的。与我国一水之隔的邻国--日本,在引入和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上有着自己的独到的见解和可行的方法,因此,针对我国当前引入小额诉讼程序,通过对日本小额诉讼制度的介绍,运用比较的方法以求找到其对于我国简易程序的借鉴意义,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实行方案来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日本;问题;借鉴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概念是人类对于事物本质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更好的认识事物的基础,因此,要研究小额诉讼程序,我们首先必须从其概念入手。通说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质上和一般的简易程序并无区别,就是法院为解决简单民事纠纷而适用的较之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为一种与简易程序不同的新型程序,简而言之,它是一种诉讼标的额低于某个标准的财产型诉讼程序,本文的小额诉讼程序仅取狭义。目前,确立狭义小额诉讼程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因此其又被称作当代小额诉讼程序。[1]本文笔者所探讨的问题仅限于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
二、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简介
在采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里,日本在引进该制度中,充分实现了制度的本土化并不断的完善该制度,使得该制度在日本国内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不得不关注我们的邻国是如何的运用这样的一种程序的。
(一)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况
在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称为少額訴訟制度(しょうがくそしょうせいど),或者又称为本人訴訟(ほんにんそしょう),是在简易裁判所处理诉讼中,当诉讼为60万日元(平成8年改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30万日元,通过平成15年法改正,变为现在的6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请求之诉时,为了使不委托代理人之市民也可以简单利用的简略化、特别的诉讼程序。在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中,第368条到381条规定了该项程序。
(二)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运作流程
少額訴訟の流れ(小额诉讼的流程)
(图片摘自http://www.cooling-off.net/solution/shougaku.html)
如上图所示,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主要包括:
1、制作诉状(起诉书)并提交简易裁判所;
注:对于小额诉讼的管辖,一般为如下之一:
(1)被告人住所地的简易裁判所;
(2)债权的义务履行地(支付行为所处的场所)的简易裁判所;
(3)不法行为(交通事故等)的发生地的简易裁判所。
2、由简易裁判所指定口头辩论的日期,并予以通知双方当事人,此外,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
3、要求原告在口头辩论日期前提交证据;
4、辩论当日,通过证据和证人来主张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5、裁判官听取双方的辩论并作出判决,如无异议申请,则判决生效。
(三)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以60万以下日元与金钱支付有关的请求为诉讼对象
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仅限于金钱支付有关的诉讼请求。例如:债务不归还的场合,或者押金不归还的场合,或者因交通事故等而无法取得损害赔偿金的场合或者打工等不支付工资的场合等等。
同时,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限制在60万日元以内。但是,金额若是超过60万日元,如果将金额分开,少量多次的采用小额诉讼程序也是可以的。
2、一个期日审理原则和次数限制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七零条的规定,除存在特别事由之情形外,当事人应当在最初口头辩论期日里穷尽主张和举证,法院应当在该期日里终结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并不像普通诉讼程序那样,进行多次的审理,也并不需要每次都去裁判所(法院),因此非常的迅速。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个人在同一简易裁判每年依据小额诉讼程序请求审理、裁判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六八条第三项、民事诉讼规则第二二三条)指定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金融业的催收债权占据此程序。
3、非严格的证据采集和证人询问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作为原则,书证等证据的搜集和证人的询问应当限于在在当日当地予以确认。如果证据的调查复杂,或者存在着多数的证人的情况下,一天之内无法审理终了的话,可以转为普通诉讼程序。
同时,证人的询问顺序,可以不采用交互询问而听凭于法院的裁量,进而可以先由法院进行询问。在当事人提出证人询问之申请时,其也可以不提出询问事项书。在笔录中,无需记载证人等的陈述。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法院可以利用电话会议系统,或者法院及双方当事人与证人之间可以通过声音的发送与接受可以进行同时通话的设备,来询问证人。在利用电话会议系统进行询问时,为了进行发送、提示文书之复印件以及采取其他实施询问所必需的措施,可以利用传真设备。
可见,在小额诉讼中采用的是非严格的证据证明制度。正如新堂幸司先生所说的:"从小额诉讼的这个立法趣旨来看,在小额诉讼中采取严格的证明、实施依证明责任的裁判是不妥当的,而应当基于衡平来进行裁判。"[2]
4、禁止反诉与上诉
在小额诉讼中,禁止当事人提起反诉。但是,诉的客观或主观合并、部分请求等不受限制。当诉讼整体趋于复杂时,法院可以作出决定转为普通诉讼。
同时,对小额诉讼的判决禁止上诉,而采用特殊的不服声明的制度。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两周不变期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合法时,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在此种情况下,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三、日本小额诉讼程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上述对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介绍和我国当前的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不难发现,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简易程序的完善是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的。
首先,日本小额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程序适用的范围,明确了程序适用的次数,这使得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清楚的了解什么情况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情况应当适用其他的程序。同时,日本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转为普通的诉讼程序。这样的设置可以很大的解决我国当前简易程序中的适用范围宽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的问题,可以限制法院适用程序的随意性,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能够得以实现,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
其次,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设定本意在于试图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来接近市民,并经常为市民所利用,进而达到法院亲近市民之目的。[2]而在我国,由于"厌诉"的传统的长期存在,法院与市民之间的关系疏远,甚至受到市民的排斥,所以许多数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往往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双方因为"厌诉"等原因在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便采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解决,有些纠纷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这实际上是不利于当事人双方的。如果采用小额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拉近法院与市民之间的关系,减轻社会上对法院形成的偏见了,正如日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本意一样,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还可以使得数额较小的民事纠纷较快、较合理的得以解决,使得双方能够认可法院的判决,这样可以提高法院的威信,同时减少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威胁。
再次,日本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了诉讼的次数、禁止上诉和反诉,对于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在于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另一个诉讼上的问题,这便是"好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民法律知识的提高,以及诉讼成本的降低,在诉讼上存在了一种"好诉"的现象。而这些诉讼的案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数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因此,如果我国能够像日本那样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禁止反诉和上诉,可以在一定程序上防止"好诉"现象的发生或者是严重化。此处需要明确的是,限制诉讼的次数并不是在于阻止市民进行民事诉讼,而是在于防止市民"好诉"而使法院的负担加重。限制诉讼的次数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市民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有利于社会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好诉"的一个原因就在市民对于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不了解,他们认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是最好的方法,因此便提起诉讼,往往并非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去寻求法院救济。但,如果对诉讼的次数进行限制的话,能够在市民提出诉讼前形成一个缓冲期或者说思考期,市民会在提起诉讼前考虑采用何种方式能够更好的解决自己的纠纷,是否可以不采用诉讼的方式而采用别的合法的方式去解决。而这样便有利于市民去了解社会上的其他资源,了解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发挥社会的力量解决纠纷,充分运用社会资源。诉讼毕竟是借助公权力,是解决纠纷最后的一道关卡,公权力的介入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是有其缺陷的。因此,我国在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时可以参照日本对于次数限制的规定,虽然日本此规定设立的初衷不是上述所提到的。
最后,在专门机构的设置上我们也可以借鉴日本的模式。在日本,全国共设置有437所简易法院,其裁判机关与第一审的地方法院不尽相同。简易法院的裁判机关由建议法院法官组成,其任用要求不像地方法院以上的法官那么严格,只要从事多年司法实践,具备简易法院法官工作所必需的学识及经验的人,通过规定的考试,便可任命为简易法院法官。[3]在当前,我国在现实的社会法制状况下和简易程序的立法状况下设置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是必需的,也是紧迫的。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总体水平仍然不是很高,法官的数量不是很多,因此存在许多的问题,如果设置专门的机构,同时采用与日本相似的人员录用方法,可以解决当前我国法官数量的不足,同时因为我国法官的录用并不像日本那样有着特别严格的要求,因此在法官录用上并没有太多的限制,从而使得一些法学人才流失,如果设置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也有利于更多的法学人才加入到法官队伍中,提高我国法院法官的总体水平。
四、笔者的观点
引入一个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结合本国的特点,完成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只有这样这个制度才能被国人更好的接受,也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当然也需要参考我国的实际,从实际出发,寻求一项适合我国又能吸收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的小额诉讼制度。
在此,笔者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学习与研究,以及上述提到的日本小额诉讼程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提出自己的观点。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设立应当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可求急,求快。就当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特别是借鉴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我们仍需耐心的、花费一段时间进行试点实验及调研。就数额而言,日本如今的数额60万日元也不是开始就是如此,也是经过了几次调整和研究而形成现今的60万日元。在我国,由于人多地广,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是不现实的。而数额的确定便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试点及调研。同时,次数的限制应当如规定也是需要时间去调研的。因此,在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方面,虽然我们强调其优越性,强调其设定的必然性,但是不可急于求成,否则将来仍然会出现司法解释多于法律条文的怪现象等。
参考文献:
[1]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65.
[2][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685-686
[3]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717.
[4]江伟.民事诉讼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5]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兼论我国小额诉似公程序的构建[J].当代法学,2002,(6).
[6]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J].法学论坛,2001,(2).
作者简介:陈凡龙(1989-),男,福建莆田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诉讼法(民事诉讼方向)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日本;问题;借鉴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
概念是人类对于事物本质的概括和总结,是人类更好的认识事物的基础,因此,要研究小额诉讼程序,我们首先必须从其概念入手。通说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广义的小额诉讼程序实质上和一般的简易程序并无区别,就是法院为解决简单民事纠纷而适用的较之普通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为一种与简易程序不同的新型程序,简而言之,它是一种诉讼标的额低于某个标准的财产型诉讼程序,本文的小额诉讼程序仅取狭义。目前,确立狭义小额诉讼程序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因此其又被称作当代小额诉讼程序。[1]本文笔者所探讨的问题仅限于狭义的小额诉讼程序。
二、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简介
在采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国家里,日本在引进该制度中,充分实现了制度的本土化并不断的完善该制度,使得该制度在日本国内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不得不关注我们的邻国是如何的运用这样的一种程序的。
(一)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况
在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称为少額訴訟制度(しょうがくそしょうせいど),或者又称为本人訴訟(ほんにんそしょう),是在简易裁判所处理诉讼中,当诉讼为60万日元(平成8年改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30万日元,通过平成15年法改正,变为现在的60万日元)以下的金钱请求之诉时,为了使不委托代理人之市民也可以简单利用的简略化、特别的诉讼程序。在日本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编中,第368条到381条规定了该项程序。
(二)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运作流程
少額訴訟の流れ(小额诉讼的流程)
(图片摘自http://www.cooling-off.net/solution/shougaku.html)
如上图所示,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流程主要包括:
1、制作诉状(起诉书)并提交简易裁判所;
注:对于小额诉讼的管辖,一般为如下之一:
(1)被告人住所地的简易裁判所;
(2)债权的义务履行地(支付行为所处的场所)的简易裁判所;
(3)不法行为(交通事故等)的发生地的简易裁判所。
2、由简易裁判所指定口头辩论的日期,并予以通知双方当事人,此外,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
3、要求原告在口头辩论日期前提交证据;
4、辩论当日,通过证据和证人来主张自己行为的正当性;
5、裁判官听取双方的辩论并作出判决,如无异议申请,则判决生效。
(三)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
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以60万以下日元与金钱支付有关的请求为诉讼对象
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仅限于金钱支付有关的诉讼请求。例如:债务不归还的场合,或者押金不归还的场合,或者因交通事故等而无法取得损害赔偿金的场合或者打工等不支付工资的场合等等。
同时,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额限制在60万日元以内。但是,金额若是超过60万日元,如果将金额分开,少量多次的采用小额诉讼程序也是可以的。
2、一个期日审理原则和次数限制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三七零条的规定,除存在特别事由之情形外,当事人应当在最初口头辩论期日里穷尽主张和举证,法院应当在该期日里终结审理。小额诉讼程序并不像普通诉讼程序那样,进行多次的审理,也并不需要每次都去裁判所(法院),因此非常的迅速。
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个人在同一简易裁判每年依据小额诉讼程序请求审理、裁判的次数不得超过10次。(民事诉讼法第三六八条第三项、民事诉讼规则第二二三条)指定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金融业的催收债权占据此程序。
3、非严格的证据采集和证人询问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作为原则,书证等证据的搜集和证人的询问应当限于在在当日当地予以确认。如果证据的调查复杂,或者存在着多数的证人的情况下,一天之内无法审理终了的话,可以转为普通诉讼程序。
同时,证人的询问顺序,可以不采用交互询问而听凭于法院的裁量,进而可以先由法院进行询问。在当事人提出证人询问之申请时,其也可以不提出询问事项书。在笔录中,无需记载证人等的陈述。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法院可以利用电话会议系统,或者法院及双方当事人与证人之间可以通过声音的发送与接受可以进行同时通话的设备,来询问证人。在利用电话会议系统进行询问时,为了进行发送、提示文书之复印件以及采取其他实施询问所必需的措施,可以利用传真设备。
可见,在小额诉讼中采用的是非严格的证据证明制度。正如新堂幸司先生所说的:"从小额诉讼的这个立法趣旨来看,在小额诉讼中采取严格的证明、实施依证明责任的裁判是不妥当的,而应当基于衡平来进行裁判。"[2]
4、禁止反诉与上诉
在小额诉讼中,禁止当事人提起反诉。但是,诉的客观或主观合并、部分请求等不受限制。当诉讼整体趋于复杂时,法院可以作出决定转为普通诉讼。
同时,对小额诉讼的判决禁止上诉,而采用特殊的不服声明的制度。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两周不变期间内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合法时,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在此种情况下,依照通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三、日本小额诉讼程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通过上述对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介绍和我国当前的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不难发现,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特别是简易程序的完善是有着极大的借鉴意义的。
首先,日本小额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程序适用的范围,明确了程序适用的次数,这使得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清楚的了解什么情况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情况应当适用其他的程序。同时,日本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转为普通的诉讼程序。这样的设置可以很大的解决我国当前简易程序中的适用范围宽泛,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的问题,可以限制法院适用程序的随意性,保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能够得以实现,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
其次,日本小额诉讼程序的设定本意在于试图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来接近市民,并经常为市民所利用,进而达到法院亲近市民之目的。[2]而在我国,由于"厌诉"的传统的长期存在,法院与市民之间的关系疏远,甚至受到市民的排斥,所以许多数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往往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双方因为"厌诉"等原因在纠纷无法解决的情况下便采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的方式解决,有些纠纷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这实际上是不利于当事人双方的。如果采用小额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拉近法院与市民之间的关系,减轻社会上对法院形成的偏见了,正如日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本意一样,另一方面,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还可以使得数额较小的民事纠纷较快、较合理的得以解决,使得双方能够认可法院的判决,这样可以提高法院的威信,同时减少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威胁。
再次,日本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了诉讼的次数、禁止上诉和反诉,对于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在于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另一个诉讼上的问题,这便是"好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民法律知识的提高,以及诉讼成本的降低,在诉讼上存在了一种"好诉"的现象。而这些诉讼的案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数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因此,如果我国能够像日本那样限制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禁止反诉和上诉,可以在一定程序上防止"好诉"现象的发生或者是严重化。此处需要明确的是,限制诉讼的次数并不是在于阻止市民进行民事诉讼,而是在于防止市民"好诉"而使法院的负担加重。限制诉讼的次数有利于更好的保障市民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有利于社会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好诉"的一个原因就在市民对于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不了解,他们认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是最好的方法,因此便提起诉讼,往往并非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去寻求法院救济。但,如果对诉讼的次数进行限制的话,能够在市民提出诉讼前形成一个缓冲期或者说思考期,市民会在提起诉讼前考虑采用何种方式能够更好的解决自己的纠纷,是否可以不采用诉讼的方式而采用别的合法的方式去解决。而这样便有利于市民去了解社会上的其他资源,了解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发挥社会的力量解决纠纷,充分运用社会资源。诉讼毕竟是借助公权力,是解决纠纷最后的一道关卡,公权力的介入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是有其缺陷的。因此,我国在设计小额诉讼程序时可以参照日本对于次数限制的规定,虽然日本此规定设立的初衷不是上述所提到的。
最后,在专门机构的设置上我们也可以借鉴日本的模式。在日本,全国共设置有437所简易法院,其裁判机关与第一审的地方法院不尽相同。简易法院的裁判机关由建议法院法官组成,其任用要求不像地方法院以上的法官那么严格,只要从事多年司法实践,具备简易法院法官工作所必需的学识及经验的人,通过规定的考试,便可任命为简易法院法官。[3]在当前,我国在现实的社会法制状况下和简易程序的立法状况下设置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是必需的,也是紧迫的。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总体水平仍然不是很高,法官的数量不是很多,因此存在许多的问题,如果设置专门的机构,同时采用与日本相似的人员录用方法,可以解决当前我国法官数量的不足,同时因为我国法官的录用并不像日本那样有着特别严格的要求,因此在法官录用上并没有太多的限制,从而使得一些法学人才流失,如果设置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也有利于更多的法学人才加入到法官队伍中,提高我国法院法官的总体水平。
四、笔者的观点
引入一个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结合本国的特点,完成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只有这样这个制度才能被国人更好的接受,也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当然也需要参考我国的实际,从实际出发,寻求一项适合我国又能吸收日本的小额诉讼程序优势的小额诉讼制度。
在此,笔者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学习与研究,以及上述提到的日本小额诉讼程序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提出自己的观点。
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设立应当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不可求急,求快。就当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特别是借鉴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我们仍需耐心的、花费一段时间进行试点实验及调研。就数额而言,日本如今的数额60万日元也不是开始就是如此,也是经过了几次调整和研究而形成现今的60万日元。在我国,由于人多地广,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是不现实的。而数额的确定便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试点及调研。同时,次数的限制应当如规定也是需要时间去调研的。因此,在设立小额诉讼程序方面,虽然我们强调其优越性,强调其设定的必然性,但是不可急于求成,否则将来仍然会出现司法解释多于法律条文的怪现象等。
参考文献:
[1]章武生.民事简易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65.
[2][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M].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8685-686
[3]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717.
[4]江伟.民事诉讼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5]熊跃敏.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兼论我国小额诉似公程序的构建[J].当代法学,2002,(6).
[6]潘剑锋,齐华英.试论小额诉讼制度[J].法学论坛,2001,(2).
作者简介:陈凡龙(1989-),男,福建莆田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诉讼法(民事诉讼方向)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