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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19世纪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革命,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之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出口押汇也有类似的保障作用。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1O日,某上海公司与荷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USD51546.86,装运港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荷兰鹿特丹,收贷人为某公司,付款条件为D/PSO天。2004年12月20日,上海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从上海港空运至荷兰鹿特丹。在取得空运提单和FORM上海产地证之后,上海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因上海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上海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就为上海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USD31346.86,押汇期限为50天,到期日为2005年2月9日,押汇利率为7.4375%。同日c银行将此笔款项转到上海公司账户,随后上海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2005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并取走了该套单据,到期日为2005年2月8日。但是,在到期日之后,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上海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上海公司与买方联系,但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2005年5月25日,c银行发电至提示行查询,提示行未有任何答复。此时,上海公司再与某公司联系,某公司一直没有回电,到2005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已无偿还能力。至此,该笔托收已无收回的可能。
c银行随即向上海公司追讨,但上海公司一直寻找借口,拖欠不还。c银行见上海公司无归还诚意,一纸诉状将上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海公司履行义务,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法庭上,上海公司认为自己不具有清偿该笔贷款的义务。理由是已将全套单据在c银行办理了质押,已将全套单据卖给了银行,既然银行买了全套单据,那么银行应该对这套单据负责,自己虽然可以协助银行追讨欠款,但并无代为付款的义务。
不可忽视的区别
上海公司的管理人员显然是把出口押汇与保买票据混淆了。出口押汇是指出口方银行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跟单信用证及全套单据,终审核无误后,扣除押汇利息,按当月该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折成人民币,扣除押汇利息后将资金余额划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押汇一般为信用证项下办理,但对于有些信用等级高、资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严格、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可办理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保买票据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买进远期票据,扣除利息,付出现款的一种业务,也有人按照FORF的译音称之为“福费廷”。
这两种业务中,出口商都是通过单据或票据的买卖,及时获得资金,加速了资金周转。但出口押汇与保买票据有不可忽视的区别:在出口押汇业务中,如果单据被拒付,则办理押汇的银行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偿付。而办理保买票据业务的银行则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口商在办理这种业务时是一种卖断行为,票据遭到拒付与出口商无关,出口商将票据拒付的风险完全转移给银行。
其次,在出口押汇业务中使用的单据为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单据,在一般的国际贸易中使用:保买票据业务中使用的票据是与大型成套设备相关的票据。它可以包括数张等值的期票(或汇票),每张票据的间隔时间一般为6个月。
再次,出口押汇中使用的单据除汇票外,还有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其他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一些单据,银行在向出口商购买这些单据时,主要是货权的转移,故汇票本身并不需担保或承兑:办理保买票据一般只有汇票或本票,这种票据必须由第一流的银行担保。
最后,出口押汇手续较简单,一般只收取贷款利息:而办理保买票据业务收费比一般的贴现业务的费用高,除按当时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外还收取管理费、出口商未能履行或撤消合同,致使保买票据业务不能实现的罚款。
针对此项案情,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上海公司办理的是出口押汇业务,而非保买票据,故c银行对上海公司有追索权,上海公司负有偿还此笔贷款的义务,最后裁定上海公司败诉。
案情回放
2004年12月1O日,某上海公司与荷兰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USD51546.86,装运港为中国上海,目的地为荷兰鹿特丹,收贷人为某公司,付款条件为D/PSO天。2004年12月20日,上海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从上海港空运至荷兰鹿特丹。在取得空运提单和FORM上海产地证之后,上海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因上海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上海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就为上海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USD31346.86,押汇期限为50天,到期日为2005年2月9日,押汇利率为7.4375%。同日c银行将此笔款项转到上海公司账户,随后上海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2005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并取走了该套单据,到期日为2005年2月8日。但是,在到期日之后,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上海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上海公司与买方联系,但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2005年5月25日,c银行发电至提示行查询,提示行未有任何答复。此时,上海公司再与某公司联系,某公司一直没有回电,到2005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已无偿还能力。至此,该笔托收已无收回的可能。
c银行随即向上海公司追讨,但上海公司一直寻找借口,拖欠不还。c银行见上海公司无归还诚意,一纸诉状将上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海公司履行义务,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法庭上,上海公司认为自己不具有清偿该笔贷款的义务。理由是已将全套单据在c银行办理了质押,已将全套单据卖给了银行,既然银行买了全套单据,那么银行应该对这套单据负责,自己虽然可以协助银行追讨欠款,但并无代为付款的义务。
不可忽视的区别
上海公司的管理人员显然是把出口押汇与保买票据混淆了。出口押汇是指出口方银行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跟单信用证及全套单据,终审核无误后,扣除押汇利息,按当月该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折成人民币,扣除押汇利息后将资金余额划给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押汇一般为信用证项下办理,但对于有些信用等级高、资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严格、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可办理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保买票据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买进远期票据,扣除利息,付出现款的一种业务,也有人按照FORF的译音称之为“福费廷”。
这两种业务中,出口商都是通过单据或票据的买卖,及时获得资金,加速了资金周转。但出口押汇与保买票据有不可忽视的区别:在出口押汇业务中,如果单据被拒付,则办理押汇的银行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偿付。而办理保买票据业务的银行则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口商在办理这种业务时是一种卖断行为,票据遭到拒付与出口商无关,出口商将票据拒付的风险完全转移给银行。
其次,在出口押汇业务中使用的单据为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单据,在一般的国际贸易中使用:保买票据业务中使用的票据是与大型成套设备相关的票据。它可以包括数张等值的期票(或汇票),每张票据的间隔时间一般为6个月。
再次,出口押汇中使用的单据除汇票外,还有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其他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一些单据,银行在向出口商购买这些单据时,主要是货权的转移,故汇票本身并不需担保或承兑:办理保买票据一般只有汇票或本票,这种票据必须由第一流的银行担保。
最后,出口押汇手续较简单,一般只收取贷款利息:而办理保买票据业务收费比一般的贴现业务的费用高,除按当时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外还收取管理费、出口商未能履行或撤消合同,致使保买票据业务不能实现的罚款。
针对此项案情,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上海公司办理的是出口押汇业务,而非保买票据,故c银行对上海公司有追索权,上海公司负有偿还此笔贷款的义务,最后裁定上海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