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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这一重大理论成果,为推进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新发展理念为主线,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新发展。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诉求,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类与大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环境司法的指引、评价和政策形成功能,将生产生活规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推动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生态全面优化。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绿水青山既有生态价值,又是经济财富,环境司法需要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有机统一。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理念。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习近平总书记用朴素的语言揭示了生态系统的内在整体性和系统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保护需要,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
助推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人民法院按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集中审判力量,以务实的作风、有力的举措,着力解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4.87万件,审结4.59万件,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作用;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48.1万件,审结44.2万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7.76万件,结案6.73万件,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和预防功能。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重点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污染大气的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范畴,有效增加对大气污染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京津冀三地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领导小组,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对构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司法协作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对长江上、中下游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做出全面部署。及时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盖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有力地指导了水生态保护的司法实践。助力打赢净土保卫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 》的立法工作,围绕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深入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方式、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提出有效立法的建议。
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人民法院自觉将环境资源审判融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局,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推动生态文明体制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依法审理涉自然资源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遵循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原则,准确把握私法自治与行政监管的界限,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相关民事主体的开发利用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序流转。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3件,审结92件,其中包括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德州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北京“幼儿园毒跑道”公益诉讼案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规则,建立分类指导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7月试点开始至2018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1431件,审结991件。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依法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支持省级、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构建与公益诉讼、私益诉讼的衔接机制。自2015年12月试点开始至2018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件,审结3件。
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完善自身建设,以钉钉子的精神,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更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坚持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自2014年6月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1040个,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及22家高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探索设立环境资源专业性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探索将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推动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力,探索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交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妥善协调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承担,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断拓宽公众参与途径,丰富公众参与形式。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打造环境资源法律比较研究和司法案例信息共享平台,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打造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政治业务素养。不断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培训,培养适应专门化审判的复合型人才,为提高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新发展理念为主线,树立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新发展。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诉求,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类与大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环境司法的指引、评价和政策形成功能,将生产生活规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范围内,推动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生态全面优化。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绿水青山既有生态价值,又是经济财富,环境司法需要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合理利用环境容量发展经济的需要,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有机统一。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理念。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习近平总书记用朴素的语言揭示了生态系统的内在整体性和系统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统筹考虑自然生态各要素保护需要,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
助推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人民法院按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九大报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集中审判力量,以务实的作风、有力的举措,着力解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 。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4.87万件,审结4.59万件,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作用;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48.1万件,审结44.2万件,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受理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7.76万件,结案6.73万件,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和预防功能。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重点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污染大气的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范畴,有效增加对大气污染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京津冀三地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协作领导小组,签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对构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司法协作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助力打赢碧水保卫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对长江上、中下游的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做出全面部署。及时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盖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有力地指导了水生态保护的司法实践。助力打赢净土保卫战。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土壤污染防治法 》的立法工作,围绕土壤污染历史成因复杂和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深入研究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方式、修复标准等方面的认定规则,提出有效立法的建议。
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人民法院自觉将环境资源审判融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局,找准工作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推动生态文明体制各项改革措施全面落实。依法审理涉自然资源产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要求,遵循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原则,准确把握私法自治与行政监管的界限,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相关民事主体的开发利用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有序流转。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法院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83件,审结92件,其中包括泰州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系列公益诉讼案、德州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北京“幼儿园毒跑道”公益诉讼案等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审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规则,建立分类指导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及时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5年7月试点开始至2018年4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1431件,审结991件。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依法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支持省级、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构建与公益诉讼、私益诉讼的衔接机制。自2015年12月试点开始至2018年5月,各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件,审结3件。
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完善自身建设,以钉钉子的精神,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更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坚持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自2014年6月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1040个,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及22家高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探索设立环境资源专业性法院,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改革,探索将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推动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合力,探索将环境资源各类案件交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二合一”或者“三合一”归口审理,妥善协调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承担,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共治体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不断拓宽公众参与途径,丰富公众参与形式。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持久战。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牢固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国际司法交流合作,打造环境资源法律比较研究和司法案例信息共享平台,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打造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常抓不懈,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法官的政治业务素养。不断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培训,培养适应专门化审判的复合型人才,为提高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