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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论述了中职学校在学生伤亡事故中所负法律责任认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从责任的性质、分类、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几方面做了探讨,也针对当前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责任 范围 举证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各职业院校的规模日益扩大,在校生往往动辄几千甚至过万人,可谓一片繁荣景象。学生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安全事故的增长,由于中职生在年龄较小、自律性较差,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在这些伤亡事故的处理上,各校均不约而同地采取了低调处理的办法,即只要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学校都担负了大部甚至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做法固然有维护稳定和声誉的考量,但是负面效应也是明显的,只要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家长都要找校方理论,无谓地耗费了相关学校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在此,笔者就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1 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范围
中职学校不同于大学,也有别于中小学,大多数学生的年龄段在15―18岁之间,学生本身亦具备了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对中职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范围有三个必备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学校的管理职责的时间内或学校教育空间范围内,主要是指校园内外都是由学校提供并由学校管理的设施、校舍、场地内的活动中的伤亡。第二,学生事故伤亡首先必须是在校的学生发生的伤亡事故,其次是学校注册带有学籍的在读生。第三,人身损害事故即伤或死亡的是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事故的家长普遍认为,中职学生尚未成年,既然来到学校,在校园内不管任何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学校一律承担责任。那么中职学校对学生伤亡事故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认为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应根据客观情况而定,本文试将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型来分析学校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全部责任和部分责任及无责任。
(1)全部责任(即直接责任),是说学生发生事故伤亡与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对此学校是要负全部的法律责任。依据《办法》,在以下的情况中:①学校里有关的人员没做好自己的工作导致学校楼房及宿舍倒塌和坠毁从而造成学生伤亡;②校园里面的教学楼和宿舍、场地、生活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结构等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③学校老师严厉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④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药品、学习用品等向学生们提供的;⑤由学校而组织的校内活动或校外活动中,对学生参加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没采取的;⑥学生们参加体育活动中,学校对安全保护的实施没有具体落实的或违反教学大纲的在校老师;⑦在各科教学实验实践的活动中,向导老师进行了不正确的指导的;⑧在日常的规定工作时间内,该校的教育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的;⑨因学校环境污染造成的;⑩学校饲养的动物致学生伤亡,受害人没有过错或第三人没有过错的。
(2)部分责任(即间接责任),是指在校外发生本校同学或者是学生本人之间,或是一些其他的影响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但是在事件的过程中,学校的过失或不当造成的措施,才伤亡事故和伤害程度在客观上都有一定的条件作用。比如:①学校组织活动中发生事故是在校外的,校外部门是直接责任部门,同时学校在这次组织中也有不完善之处的存在;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的教师存在一些过失,但是学生不会收到伤害的;③发生伤害事故后,第一时间学校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的,而致之加重病情或者死亡的;④对学生之间的打架时段学校的有关工作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而导致加重伤害病情程度的,次要的责任由学校来承担民事赔偿。
(3)无责任。这类的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主要完全是由于学生之间或学生自身的原由,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学校没有任何的过失与过错,那么学校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①学校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不能克服或不能预见的危险;②在学生伤亡事故中过程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的过失,是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而引发起的事故;③学校在组织校活动中措施得当,而且有关的人员完整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而引发的伤亡事故与学校无关;④学校己经在事先通知家长了,而学生的身体体质特殊或者疾病复发的;⑤学生在学校里自残或自杀,但是学校和有关的教育人员没有不当的工作;⑥学生在校园里受到非校内人员伤害时,校方无法提前预警,并且校方安全保卫措施得当情形下的伤亡事故校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中职学校学生伤亡事故的归责原则
中职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在学生伤亡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由于中职在校学生大多未满十八岁,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行为决定了学校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有着先天的劣势,即归责原则或者说是推定学校有错误。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从中职学校的职责来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第一,校方的教学活动中安排不当发生的错误,且这错误直接造成学生伤亡,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过错的责任。再有,学校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学生伤亡的结果。还有,在中职学校中管理职责要要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它在实施过错行为中主观意识是否有过失,要依照通常的预见水平和能力,如果在预见而没有采取避免伤亡事故而产生的就是学校没有尽到相当注意的义务,没有采取得当的措施,如果学校尽了相当义务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3 学校法律责任认定的举证责任
中职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涉及的赔偿多属于民事赔偿范畴,故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暨由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举证,在民事诉讼或非诉讼(主要是双方协调、谈判等)过程,被害结果和事实在原则上是由受害学生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也是对学校的过失负举证责任;由学校一方对自己的无过失负举证责任。在涉及中职院校伤亡事故赔偿诉讼中,学生一方应该提出事实损害结果中所存在的证据,因为受害学生接近证据,同时也比较容易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受害学生方从法定的举证责任来看也要对学校的过失举证。在诉讼中学校原则上只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不过,受害学生在举证校方有过错的时候,都是特别困难的或举证不能。归纳一下有这几个原因:除了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其他法定证据,甚至有的学生在他方的压力下不敢出来作证;再有就是收集证据上难,比如学校的管理上是否存在问题等等。故而,根据公平诉讼立场来说,在每个民事赔偿的非诉讼案件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双方来各自承担举证的责任。
4 处理中职学生伤亡事故的一些建议
中职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牵涉面广,影响到方方面面,因此,相关学校有必要采取更细致的措施,譬如:(1)建立健全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卫、消防、设备、教育教学设施等等;(2)学校要正确的提供给学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施,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都要达到标准,消除不安全的隐患。(3)每年新的学生和校方签约时,要对学校的规章制度明确化,使学生明白自己在校需要遵守的内容,还有校方在哪种情形下免责,更要在条例中明确表示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万世容,刘剑云.析在校未成人人身损害赔偿[N].人民法院报,1999-08-31.
[2]罗思荣,张国华.论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2003.12.26.
[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关键词责任 范围 举证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各职业院校的规模日益扩大,在校生往往动辄几千甚至过万人,可谓一片繁荣景象。学生数量的增加也带来了安全事故的增长,由于中职生在年龄较小、自律性较差,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在这些伤亡事故的处理上,各校均不约而同地采取了低调处理的办法,即只要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学校都担负了大部甚至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这种做法固然有维护稳定和声誉的考量,但是负面效应也是明显的,只要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家长都要找校方理论,无谓地耗费了相关学校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在此,笔者就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的法律责任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1 学生伤亡事故中学校法律责任范围
中职学校不同于大学,也有别于中小学,大多数学生的年龄段在15―18岁之间,学生本身亦具备了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教育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对中职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范围有三个必备条件:第一,必须是在学校的管理职责的时间内或学校教育空间范围内,主要是指校园内外都是由学校提供并由学校管理的设施、校舍、场地内的活动中的伤亡。第二,学生事故伤亡首先必须是在校的学生发生的伤亡事故,其次是学校注册带有学籍的在读生。第三,人身损害事故即伤或死亡的是学生伤亡事故,发生事故的家长普遍认为,中职学生尚未成年,既然来到学校,在校园内不管任何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学校一律承担责任。那么中职学校对学生伤亡事故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认为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大小,应根据客观情况而定,本文试将学生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类型来分析学校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全部责任和部分责任及无责任。
(1)全部责任(即直接责任),是说学生发生事故伤亡与学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对此学校是要负全部的法律责任。依据《办法》,在以下的情况中:①学校里有关的人员没做好自己的工作导致学校楼房及宿舍倒塌和坠毁从而造成学生伤亡;②校园里面的教学楼和宿舍、场地、生活设施、设备、教育教学结构等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③学校老师严厉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④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食品、药品、学习用品等向学生们提供的;⑤由学校而组织的校内活动或校外活动中,对学生参加时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没采取的;⑥学生们参加体育活动中,学校对安全保护的实施没有具体落实的或违反教学大纲的在校老师;⑦在各科教学实验实践的活动中,向导老师进行了不正确的指导的;⑧在日常的规定工作时间内,该校的教育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的;⑨因学校环境污染造成的;⑩学校饲养的动物致学生伤亡,受害人没有过错或第三人没有过错的。
(2)部分责任(即间接责任),是指在校外发生本校同学或者是学生本人之间,或是一些其他的影响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但是在事件的过程中,学校的过失或不当造成的措施,才伤亡事故和伤害程度在客观上都有一定的条件作用。比如:①学校组织活动中发生事故是在校外的,校外部门是直接责任部门,同时学校在这次组织中也有不完善之处的存在;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学校的教师存在一些过失,但是学生不会收到伤害的;③发生伤害事故后,第一时间学校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的,而致之加重病情或者死亡的;④对学生之间的打架时段学校的有关工作人员没有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而导致加重伤害病情程度的,次要的责任由学校来承担民事赔偿。
(3)无责任。这类的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主要完全是由于学生之间或学生自身的原由,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学校没有任何的过失与过错,那么学校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①学校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不能克服或不能预见的危险;②在学生伤亡事故中过程中学校能证明没有任何的过失,是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而引发起的事故;③学校在组织校活动中措施得当,而且有关的人员完整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而引发的伤亡事故与学校无关;④学校己经在事先通知家长了,而学生的身体体质特殊或者疾病复发的;⑤学生在学校里自残或自杀,但是学校和有关的教育人员没有不当的工作;⑥学生在校园里受到非校内人员伤害时,校方无法提前预警,并且校方安全保卫措施得当情形下的伤亡事故校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 中职学校学生伤亡事故的归责原则
中职学校的性质决定了在学生伤亡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由于中职在校学生大多未满十八岁,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行为决定了学校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有着先天的劣势,即归责原则或者说是推定学校有错误。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首先,从中职学校的职责来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第一,校方的教学活动中安排不当发生的错误,且这错误直接造成学生伤亡,那么学校就应该承担过错的责任。再有,学校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学生伤亡的结果。还有,在中职学校中管理职责要要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它在实施过错行为中主观意识是否有过失,要依照通常的预见水平和能力,如果在预见而没有采取避免伤亡事故而产生的就是学校没有尽到相当注意的义务,没有采取得当的措施,如果学校尽了相当义务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3 学校法律责任认定的举证责任
中职学生发生伤亡事故涉及的赔偿多属于民事赔偿范畴,故其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暨由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举证,在民事诉讼或非诉讼(主要是双方协调、谈判等)过程,被害结果和事实在原则上是由受害学生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也是对学校的过失负举证责任;由学校一方对自己的无过失负举证责任。在涉及中职院校伤亡事故赔偿诉讼中,学生一方应该提出事实损害结果中所存在的证据,因为受害学生接近证据,同时也比较容易收集到相关的证据。受害学生方从法定的举证责任来看也要对学校的过失举证。在诉讼中学校原则上只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不过,受害学生在举证校方有过错的时候,都是特别困难的或举证不能。归纳一下有这几个原因:除了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其他法定证据,甚至有的学生在他方的压力下不敢出来作证;再有就是收集证据上难,比如学校的管理上是否存在问题等等。故而,根据公平诉讼立场来说,在每个民事赔偿的非诉讼案件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双方来各自承担举证的责任。
4 处理中职学生伤亡事故的一些建议
中职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牵涉面广,影响到方方面面,因此,相关学校有必要采取更细致的措施,譬如:(1)建立健全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卫、消防、设备、教育教学设施等等;(2)学校要正确的提供给学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施,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都要达到标准,消除不安全的隐患。(3)每年新的学生和校方签约时,要对学校的规章制度明确化,使学生明白自己在校需要遵守的内容,还有校方在哪种情形下免责,更要在条例中明确表示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文献
[1]万世容,刘剑云.析在校未成人人身损害赔偿[N].人民法院报,1999-08-31.
[2]罗思荣,张国华.论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责任.2003.12.26.
[3]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