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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钓鱼台群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早在二世纪的汉帝国,钓鱼台群岛就呈现在中国渔民眼前;中国在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行使管辖权可追溯到公元700年的唐帝国时期。“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符合联合国各成员国所公认的国际法先占原則。中国为了收复钓鱼台群岛可进行的外交斡旋:巩固东欧俄罗斯和中东以色列两个盟国的战略伙伴关系。
关键词: 钓鱼台群岛;钓鱼台群岛;主权;先占;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 D82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5-0056-02
钓鱼台群岛全称“钓鱼台群岛”,地理坐标东经123度-124度34分,北纬25度40分-26度。钓鱼台群岛包括黄尾屿、赤尾屿、钓鱼屿等岛屿,岛屿领土总面积超七百平方公顷。
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钓鱼台群岛是(公元663年)日本与唐朝在朝鲜半岛的白江口海战的导火索,海战结果:唐、新罗联军胜,日本、百济联军全军覆没。中国唐朝对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行使的管辖权没有被日本撼动。
钓鱼台群岛位于我国台湾省,(公元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台群岛。据此,中国比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日本找到钓鱼台群岛,至少早512年。从明朝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明太主朱元璋时期,地方政府台湾被中央赋予钓鱼台群岛管辖权。
一、明朝中国先占钓鱼台群岛的物证:
《闽人三十六姓针本》 (公元1392年)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命名钓鱼台群岛的有效法律证据。
《使琉球录》由明朝陈侃于(公元1534年)编撰,最早记述:“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见谷米山,乃属琉球者”,说明中国与明朝藩属国琉球王国的边界以古米山,即今天的久米岛为限。
《日本—鉴桴海图记》由明朝郑舜功于(公元1556年)编撰,第三卷,“或自梅花东山麓,鸡笼上开钓鱼目。”其注文如下:“西南风正卯针(90°)或正乙针(105°),约至十更(60海里)取钓鱼屿。”
明朝嘉靖四十一年(公元1562年)《重编使琉球录》由郭汝霖编撰:“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指出赤尾屿是中国与琉球王国的国界,证明了包括钓鱼屿在内的赤尾岛是明朝的领土。同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撰《筹海图编》 采用“钓鱼屿”名称。
明朝万历三十年(公元1602年)夏子阳兵科右给事中编撰《使琉球录》 所述:“ 且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证明姑米山与赤尾屿之间的黑水沟是中国与琉球王国的天然国界。
明朝万历三十四年(公元1606年)夏子阳奉命代表明朝册封琉球国中山王。这印证琉球国为明朝的藩属国,在中国对钓鱼台群岛拥有主权的明朝,琉球国(即今日的冲神岛群)不属于日本。因此日本在明治二十八年(公元1895年)通过违反国际法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意图把钓鱼台群岛归入冲神县是违反国际法先占原则的,同时违反中国核心内法《反分裂国家法》 。
明朝崇祯六年(公元1633年)胡靖的《琉球记》再次证明姑米山是琉球国界。
二、清朝中国先占钓鱼台群岛的物证:
(一) 清朝时,在日本(公元1884年)找到钓鱼台群岛前,清朝册封使留下关于钓鱼台群岛的符合国际法先占的物证主要有:
清朝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的张学礼《使琉球记》 ,记述,“水色有異,深青如藍;舟子曰:『入大洋矣』!頃之,有白水一線,橫亙南北;“舟子曰:『過分水洋矣!此天之所以界中外者』。”和“鄭通使上山探問,云是琉球北山,與日本交界”;可以推断张学礼的出使船队穿过钓鱼台群岛海域黑水沟,中国与琉球的天然国界。
清朝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 高拱乾以蒋毓英的府志草稿编撰成《台湾府志》记述“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崇爻之薛坡兰,可进杉板。”
清朝康熙五十八年(公元1719年),徐葆光出使琉球王国时编撰的《中山传信录》 ,记述“丙丁未上风,用乙卯针四更船,取钓鱼屿。午上风,用乙卯针四更船,取黄尾屿。丙上风,用乙卯针七更船;丁上风,用辰巽针一更:取姑米山。”以及“盖自鸡笼山东行,钓鱼屿、赤尾屿以至姑米山诸山皆在南,借为标准,俱从山北边过船。”和“昆山郑子若曾所着「琉球图」,一仍其误;且以针路所取彭家山、钓鱼屿、花瓶屿、鸡笼、小琉球等山去琉球二、三千里者,”
清朝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年)的周煌 《琉球国志略》 ,记述“单卯针十更,钓鱼屿;乙卯针四更,黄尾屿;单卯针五更,赤尾屿;单卯针五更,姑米山;”
美国《纽约时报》著名专栏作家克里斯托夫指出:1783年日本出版的地图(现藏耶鲁大学图书馆),标明钓鱼台群岛是中国的。
李鼎元编撰的 《使琉球记》(公元1800年) , 记述“申正,见钓鱼台,三峰离立如笔架,皆石骨。”;“琉球伙长云:伊等往来不知有黑沟,但望见钓鱼台,即酬神以祭海。”;“计彭家至此,行船十四更。辰正,见赤尾屿;”;“计赤尾屿至此,行十四更船。”
清朝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的齐鲲,费锡章 《续琉球国志略》 ,记述“四更,取黄尾屿,”;“十更,取钓鱼台北边过。乙辰,四更,取黄尾屿。”;“七更半,应见钓鱼台、黄尾、赤尾等屿,皆不见。”;“掣鲸波而电扫钓鱼之台,【自花瓶十更见钓鱼台。”】;【钓鱼台四更见黄尾 ,十更见赤尾 。】”使用“钓鱼台”名称。
三、琉球群岛是中国的藩属国,无权管辖钓鱼台群岛:
公元1372年,中国与琉球王国建交。《明史》记载的亚洲诸国正式朝贡次数,日本19次,琉球一国即171次。陈侃于嘉庆十三年(公元1534年)首次册封琉球王尚清。
日本学者林子平(公元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佐证了日本政府所谓钓鱼台群岛国有化纯属无中生有。
物证:林鸿年在清朝道光年间书写“齿德优隆”匾额。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林鸿年奉旨为册封琉球国王正使,代表清廷前往琉球国册封新王。 500余年间中国向琉球派遣册封使24次。
清朝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日本强行并吞琉球 , 掳其王 , 灭其国 ,据为冲绳县 ,非法入侵琉球国。所以根据国际法,日本属于非法入侵并占领琉球国。
钓鱼台群岛从来不属于琉球国。物证:明代(公元1471年)朝鲜人申叔舟撰的《海东诸国纪》,绘有琉球36岛图,均无钓鱼台群岛。琉球王室《历代宝案》未载有钓鱼台群岛等岛屿名称。因此日本把钓鱼台群岛划归非法取得的琉球王国违反国际法。
四、日本人非法侵占钓鱼台群岛的历史罪证:
(公元1896年)古贺辰四郎非法占有中钓鱼台群岛。
(公元1972年)栗原国起非法侵占中国的钓鱼台群岛。
五、近代,证明中国先占钓鱼台群岛的证据:
中美英于1943年12月01日发布的《开罗宣言》中阐明:“要使日本所窃取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中美英三国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 阐明:“ 《开罗宣言》 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方政府于1945年8月14日照会美、英、苏、中四国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的《停战诏书》,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作为二战战败国按国际法惯例,理应归还,二战战胜国中国钓鱼台群岛。《马关条约》自动作废。
2012年英法德三国均认同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 2012年10月德国总统武尔夫曾警告到访的日本外相玄叶,钓鱼台群岛是属于中国。美国在钓鱼台群岛的态度是中立。2012年美国政府发表的声明称美国政府从未承认日本拥有钓鱼台群岛主权,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2012年10月说“中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曾与日方就钓鱼台群岛争议达成“共识”。他最深切的期望是美国不卷入中日钓鱼台群岛争议。
国际法必须与国内法相一致。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符合国内法,2005年胡锦涛主席签署并予以实施的《反分裂国家法》 。由于日本非法侵占中国领土钓鱼台群岛违反中国《反分裂国家法》,所以中国在钓鱼列岛毗邻区海域建立停泊可移动军事机场人工浮岛,海底可移动潜艇补给基地等立体的区域优势军事部署,飞机,军舰,潜艇常态化巡航钓鱼台群岛海域均属合法行使钓鱼台群岛主权和管辖权的正义行为,最终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和平收复钓鱼台群岛的目的,符合中日两国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际法依据一:根据国际法普遍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收复失地。中国为恢复钓鱼台群岛的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日本通过非法的《马关条约》侵占的领土。
国际法依据二:国际法规定底土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国可以在钓鱼台群岛靠中国大陆架的一侧(毗邻区)海底修建水下军事补给基地。
国际法依据三: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二十四海里。
六、结语
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归属于中国。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權,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中国军队和人民团结一致,不屈不挠,捍卫国威和祖国领土完整神圣不受侵犯的尊严!
参考文献
[1] 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2009版;
[2] 邵津,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法》,2011年第四版;
[3] 李学勤,武汉大学出版社《国际法》,2017版。
关键词: 钓鱼台群岛;钓鱼台群岛;主权;先占;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 D82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8)05-0056-02
钓鱼台群岛全称“钓鱼台群岛”,地理坐标东经123度-124度34分,北纬25度40分-26度。钓鱼台群岛包括黄尾屿、赤尾屿、钓鱼屿等岛屿,岛屿领土总面积超七百平方公顷。
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钓鱼台群岛是(公元663年)日本与唐朝在朝鲜半岛的白江口海战的导火索,海战结果:唐、新罗联军胜,日本、百济联军全军覆没。中国唐朝对钓鱼台群岛周边海域行使的管辖权没有被日本撼动。
钓鱼台群岛位于我国台湾省,(公元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台群岛。据此,中国比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日本找到钓鱼台群岛,至少早512年。从明朝洪武二十五年(公元1392年)明太主朱元璋时期,地方政府台湾被中央赋予钓鱼台群岛管辖权。
一、明朝中国先占钓鱼台群岛的物证:
《闽人三十六姓针本》 (公元1392年)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命名钓鱼台群岛的有效法律证据。
《使琉球录》由明朝陈侃于(公元1534年)编撰,最早记述:“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见谷米山,乃属琉球者”,说明中国与明朝藩属国琉球王国的边界以古米山,即今天的久米岛为限。
《日本—鉴桴海图记》由明朝郑舜功于(公元1556年)编撰,第三卷,“或自梅花东山麓,鸡笼上开钓鱼目。”其注文如下:“西南风正卯针(90°)或正乙针(105°),约至十更(60海里)取钓鱼屿。”
明朝嘉靖四十一年(公元1562年)《重编使琉球录》由郭汝霖编撰:“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指出赤尾屿是中国与琉球王国的国界,证明了包括钓鱼屿在内的赤尾岛是明朝的领土。同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撰《筹海图编》 采用“钓鱼屿”名称。
明朝万历三十年(公元1602年)夏子阳兵科右给事中编撰《使琉球录》 所述:“ 且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证明姑米山与赤尾屿之间的黑水沟是中国与琉球王国的天然国界。
明朝万历三十四年(公元1606年)夏子阳奉命代表明朝册封琉球国中山王。这印证琉球国为明朝的藩属国,在中国对钓鱼台群岛拥有主权的明朝,琉球国(即今日的冲神岛群)不属于日本。因此日本在明治二十八年(公元1895年)通过违反国际法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意图把钓鱼台群岛归入冲神县是违反国际法先占原则的,同时违反中国核心内法《反分裂国家法》 。
明朝崇祯六年(公元1633年)胡靖的《琉球记》再次证明姑米山是琉球国界。
二、清朝中国先占钓鱼台群岛的物证:
(一) 清朝时,在日本(公元1884年)找到钓鱼台群岛前,清朝册封使留下关于钓鱼台群岛的符合国际法先占的物证主要有:
清朝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的张学礼《使琉球记》 ,记述,“水色有異,深青如藍;舟子曰:『入大洋矣』!頃之,有白水一線,橫亙南北;“舟子曰:『過分水洋矣!此天之所以界中外者』。”和“鄭通使上山探問,云是琉球北山,與日本交界”;可以推断张学礼的出使船队穿过钓鱼台群岛海域黑水沟,中国与琉球的天然国界。
清朝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 高拱乾以蒋毓英的府志草稿编撰成《台湾府志》记述“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崇爻之薛坡兰,可进杉板。”
清朝康熙五十八年(公元1719年),徐葆光出使琉球王国时编撰的《中山传信录》 ,记述“丙丁未上风,用乙卯针四更船,取钓鱼屿。午上风,用乙卯针四更船,取黄尾屿。丙上风,用乙卯针七更船;丁上风,用辰巽针一更:取姑米山。”以及“盖自鸡笼山东行,钓鱼屿、赤尾屿以至姑米山诸山皆在南,借为标准,俱从山北边过船。”和“昆山郑子若曾所着「琉球图」,一仍其误;且以针路所取彭家山、钓鱼屿、花瓶屿、鸡笼、小琉球等山去琉球二、三千里者,”
清朝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年)的周煌 《琉球国志略》 ,记述“单卯针十更,钓鱼屿;乙卯针四更,黄尾屿;单卯针五更,赤尾屿;单卯针五更,姑米山;”
美国《纽约时报》著名专栏作家克里斯托夫指出:1783年日本出版的地图(现藏耶鲁大学图书馆),标明钓鱼台群岛是中国的。
李鼎元编撰的 《使琉球记》(公元1800年) , 记述“申正,见钓鱼台,三峰离立如笔架,皆石骨。”;“琉球伙长云:伊等往来不知有黑沟,但望见钓鱼台,即酬神以祭海。”;“计彭家至此,行船十四更。辰正,见赤尾屿;”;“计赤尾屿至此,行十四更船。”
清朝嘉庆十三年(公元1808年)的齐鲲,费锡章 《续琉球国志略》 ,记述“四更,取黄尾屿,”;“十更,取钓鱼台北边过。乙辰,四更,取黄尾屿。”;“七更半,应见钓鱼台、黄尾、赤尾等屿,皆不见。”;“掣鲸波而电扫钓鱼之台,【自花瓶十更见钓鱼台。”】;【钓鱼台四更见黄尾 ,十更见赤尾 。】”使用“钓鱼台”名称。
三、琉球群岛是中国的藩属国,无权管辖钓鱼台群岛:
公元1372年,中国与琉球王国建交。《明史》记载的亚洲诸国正式朝贡次数,日本19次,琉球一国即171次。陈侃于嘉庆十三年(公元1534年)首次册封琉球王尚清。
日本学者林子平(公元1785年)出版的《三国通览图说》佐证了日本政府所谓钓鱼台群岛国有化纯属无中生有。
物证:林鸿年在清朝道光年间书写“齿德优隆”匾额。道光十八年(公元1838年),林鸿年奉旨为册封琉球国王正使,代表清廷前往琉球国册封新王。 500余年间中国向琉球派遣册封使24次。
清朝光绪五年(公元1879年)日本强行并吞琉球 , 掳其王 , 灭其国 ,据为冲绳县 ,非法入侵琉球国。所以根据国际法,日本属于非法入侵并占领琉球国。
钓鱼台群岛从来不属于琉球国。物证:明代(公元1471年)朝鲜人申叔舟撰的《海东诸国纪》,绘有琉球36岛图,均无钓鱼台群岛。琉球王室《历代宝案》未载有钓鱼台群岛等岛屿名称。因此日本把钓鱼台群岛划归非法取得的琉球王国违反国际法。
四、日本人非法侵占钓鱼台群岛的历史罪证:
(公元1896年)古贺辰四郎非法占有中钓鱼台群岛。
(公元1972年)栗原国起非法侵占中国的钓鱼台群岛。
五、近代,证明中国先占钓鱼台群岛的证据:
中美英于1943年12月01日发布的《开罗宣言》中阐明:“要使日本所窃取与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中美英三国于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 阐明:“ 《开罗宣言》 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日方政府于1945年8月14日照会美、英、苏、中四国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的《停战诏书》,宣布: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作为二战战败国按国际法惯例,理应归还,二战战胜国中国钓鱼台群岛。《马关条约》自动作废。
2012年英法德三国均认同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 2012年10月德国总统武尔夫曾警告到访的日本外相玄叶,钓鱼台群岛是属于中国。美国在钓鱼台群岛的态度是中立。2012年美国政府发表的声明称美国政府从未承认日本拥有钓鱼台群岛主权,美国前国务卿亨利.基辛格2012年10月说“中国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曾与日方就钓鱼台群岛争议达成“共识”。他最深切的期望是美国不卷入中日钓鱼台群岛争议。
国际法必须与国内法相一致。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符合国内法,2005年胡锦涛主席签署并予以实施的《反分裂国家法》 。由于日本非法侵占中国领土钓鱼台群岛违反中国《反分裂国家法》,所以中国在钓鱼列岛毗邻区海域建立停泊可移动军事机场人工浮岛,海底可移动潜艇补给基地等立体的区域优势军事部署,飞机,军舰,潜艇常态化巡航钓鱼台群岛海域均属合法行使钓鱼台群岛主权和管辖权的正义行为,最终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和平收复钓鱼台群岛的目的,符合中日两国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国际法依据一:根据国际法普遍承认的领土变更方式:收复失地。中国为恢复钓鱼台群岛的历史性权利而收复先前被日本通过非法的《马关条约》侵占的领土。
国际法依据二:国际法规定底土指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国可以在钓鱼台群岛靠中国大陆架的一侧(毗邻区)海底修建水下军事补给基地。
国际法依据三: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二十四海里。
六、结语
钓鱼台群岛的主权归属于中国。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權,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中国军队和人民团结一致,不屈不挠,捍卫国威和祖国领土完整神圣不受侵犯的尊严!
参考文献
[1] 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2009版;
[2] 邵津,北京大学出版社《国际法》,2011年第四版;
[3] 李学勤,武汉大学出版社《国际法》,20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