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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代中国华资银行出现后,旧有的金融制度尚未破除,新的制度法规没有建立,参办银行的主体在权利义务方面缺乏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和制度上的约束,导致参办主体为了各自利益,进行无序博弈。其中,浙江实业银行的产权比例、银行性质在官商博弈中几经变更,成为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变迁的典型例证,也为当今的银行制度改革留下了警示。
关键词:浙江实业银行;官商博弈;产权变革;发展启示
1897年,在外资银行进入中国52年后,中国近代第一家华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诞生。该银行的出现打破了旧中国钱庄、票号、当铺的金融机构体系,引发了金融制度的一系列变革。然而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晚清政府面对金融领域的新变化却无所作为,没有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善规范的金融制度。因此,新办的银行不论是官办、商办还是官商合办,均是在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的状况下诞生,参办银行的主体,其权利、义务既缺乏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又无严格的制度制约,官商之间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各自根据拥有的权力、实力进行无序博弈,浙江实业银行便是典型的一例。浙江实业银行是近代中国较为有名的商业银行,在其产生发展过程中,走出了一条由官办——官商合办――官商分办的复杂道路。
一、浙江实业银行在官商博弈中诞生
在浙江实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官商之间始终围绕各自的产权比例以及附着其上的权力与义务进行博弈。在博弈过程中官商双方参与的力量形形色色,他们根据各自追求的利益目标,都企图最大限度地发挥对银行的产权比例、发展方向和路径选择的影响力。
(一)银行名称的演变
浙江实业银行的最初名称叫浙江官钱局或浙江官银号,成立于1908年4月2日[2],由浙江省政府投资50万银元,在杭州开设。官钱局或官银号属于清朝末年在全国各省涌现的一种官办金融组织,也是后来地方银行的雏形。
由于银行作为当时金融业中的新生事物,其资力功能强大、制度严格、业务庞大等不同于旧式金融组织的各种优越性凸现,而浙江官钱局从组织制度到业务等多方面的弊端在与银行的对比中明显暴露出来,所以浙江官钱局成立后仅过了一年多,于1909年6-7月间,浙江官府奏准将浙江官钱局改組为浙江银行,将官办改为官商合办,股权官商各半。浙江省政府招揽民间资本参与,并于1910年初正式开业。浙江银行成立后,在组织上采取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额定资本为200万银两,官商各半。改制后,浙江银行由原来纯粹官办性质的官钱局变为官商合办的股份制,但因这种官商各半的产权制度缺乏法律层面的保障,也没有相关制度约束,为日后官商之间的权利争夺埋下了隐患。
浙江银行开业不久,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在浙江的统治被推翻,新成立的浙江军政府成为官股股东,并将其改组为“中华民国浙江银行”,追加投资,于1912年1月16日在杭州、上海两地重新开业,后来又在宁波、海门、温州设立分支机构。银行的性质仍属于官商集股合办,实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官方股东占据优势。为了振兴业务,官商股东再次对银行进行改组,1915年6月将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名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并于7月1日开业。银行性质仍为官商合股,规定比例为官六商四。
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名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后,由于官商股东在银行削减资本清理滥账方面,在银行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上出现长期纷争,冲突不断,并愈演愈烈,难以化解,最终导致官商股分道扬镳。1923年双方达成协议,浙江地方实业银行被一分为二,官股方定名为浙江地方银行,商股方定名为浙江实业银行,由此完成了由官办到官商合办再到官商分办的演变。
(二)金融制度缺失下的官商博弈
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名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后,虽仍为官商合办,但业务经营及日常管理主要由商股股东负责,纯属商业银行性质,由于经营有方,银行一改过去低迷的状态,业务总量与经营收益持续快速增长,半年间扭亏为盈。然而,随着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官商股东之间在权利、利益之间的分歧不断出现,矛盾逐步升级并一发不可收拾。
1、官股方:强权代替制度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在变革过程中,官方的强权政治充分发挥了作用。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名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后,开业时与浙江财政厅达成协议,从官股资本中削减20万元,用以弥补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时期的营业损失,以后银行经营有盈余,再偿还官股。然而事后不久,浙江政局发生剧变,新上任的省政府领导新官不理旧账,不但推翻了前任与银行达成的协议,反而要求商股股东恢复承担营业损失,并要求按照官六商四的股份比例分摊更多滥账。当局的反悔举动令商股股东不满,也很被动。1919年6月省议会做出了支持省政府的决议,判令银行股东不仅按照官六商四的股份比例分摊滥账损失,而且原来被削减的官股资本不但要归还本金,还要追加偿付历年的股息红利。1919年9月,全体商股股东联名向浙江地方当局呈文表示,如果议会坚持要商股偿还资本,那么商股决心与官股分道扬镳,银行要么完全官办,要么完全商办。但省议会方面声明在商股偿还资本之前,不讨论银行拆股。因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在官商股东的责、权、利分配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法律方面也无法可依,制度与法律的缺失使只愿食利、不肯吃亏的官方言而无信强势压人。在商股股东方面,同样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此变故使商股股东认识到,要把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改造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确保自己的权利,必须从制度着手,限制官权替代制度。
2、商股方:利用公司制度夺权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所有权虽属官商两家,但经营权主要在商股股东,没有官股干扰下的银行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1920年底,官商双方都认为原有资本率过低,决定增资,并在董事会上顺利通过。1921年3月20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定期股东会通过了银行增资办法。按照官6商4的比例,具体规定了新股认购、期限、余额股份申请购买等办法。到了截止期,商股缴纳了新股股款。与此相反的是官股方的浙江财政厅竟一分未缴,省议会也不赞成增加官股资本。到了8月14日,银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些商股大股东纷纷指责官股方越期不认缴新股,违反公司规定,严重影响银行信用;进而要求按照《公司条例》第207条:“有未认定或已认定未交第一次股银及已认定由原人撤销之股份,应有董事连带担任”[8]的规定,应由其它股东额外挂号的股款补足。作为会议主席的官股股东代表竭力为当局辩护,并试图阻止将商股大股东的议案付诸表决,但终究理屈词穷,寡不敌众,在一片指责声中被迫退席。商股股东士气大长,决心严格按照《公司条例》、《银行通行则例》的相关规定,以公司企业制度维护权利,改造银行。
1921年9月18日,银行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商讨银行章程修订问题。官股代表表示反对,但由于商股股东已经获得了股份的四分之三多数,章程修正案还是被通过,并立即生效。新章程规定:银行资本增至200万元,但不再提及官商合股和官六商四股份比例;监督一职被取消,改设董事长,由董事中选出;董事、监察人全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原章程中的“呈请官厅咨部立案”、“呈请官厅咨部备案”、“呈请官厅咨部核准实施”等字句不复存在。根据新章程选出的11名董事和5名监察人中,原先的官股董事、监察人仅各有一人和两人当选,处于绝对劣势。新章程的通过与施行,意味着银行从制度方面削弱了官股的势力,由此引起的制度变革对银行以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增资、改章两个回合的较量中,商股利用公司制度和银行通行则例的有关规定大获全胜,一举夺取了银行的控制权。官股方威风扫地,由原来说一不二的强权者被降格为一户普通的股东,固有权力丧失。但与此同时官商股关系也到了崩溃的边缘。
3、官商博弈的结果
在你来我往的官商博弈中,银行的业务、信用受到极大影响,银行处境艰难。在官方的压制下,银行内部商股股东也出现了分化,有对抗官股的强硬派、有主张将银行一分为二的拆分派、也有反对对抗官股的温和派和极少数靠官派。
1922年3月,银行准备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将股票以旧换新,并分配股利红利。3月19日,省政府派警察在杭州总行门前拦阻股东入内,导致银行年度股东大会被迫取消。1923年2月,银行再度试图在杭州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又遭新任省长张载阳严令禁止,并由张载阳同时提出两种解决条件,供商股股东选择:“(甲)条件主合,用官商合办名义,保留官六商四,官股虚额;不承认新章程,不承认新旧股东一律平等。(乙)条件主分,将官股、商股划分为二,杭州、海门、兰溪三行归官股开设,改名浙江地方银行,完全官办;上海、汉口两行由商股开设,改名浙江实业银行,完全商办。”
银行董事会经讨论,权衡利弊接受了乙种条件。1923年3月18日,遭禁一年的银行股东大会为免遭再禁转移到上海召开,到会的商股股东痛下决心,忍疼舍弃了多年打拼经营的杭州、海门、兰溪三行,与官股分道扬镳,并决定离开官方盘踞的杭州到上海发展。3月19日,商股代表胡济生、李铭与官股代表浙江政务厅长徐青甫,一同在杭州正式签准分股合同。浙江地方实业银行至此宣告结束,随后地方与实业分开,分别在杭州和上海成立官办的浙江地方银行与商办的浙江实业银行。3月21日,商股股东在上海召开股东大会,浙江实业银行在上海诞生,同一天,官方的浙江地方银也在杭州成立。官、商股博弈的结果以官商各办一家银行而告终。
二、浙江实业银行的变革与发展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一分为二后,浙江实业银行100%的商股产权界定明确,消除了官商股之间权与利的你争我夺,银行制度得到逐步确立、变革和发展,业务迅速增长。浙江实业银行的总经理由近代著名银行家李铭出任。李铭主管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后,在银行内部进行全面改制,按照办银行业务不在于量多,而在于质高,集中少数重点户,减少分支机构等指导思想,在银行的经营管理上创出了自己的特色。
1、在人事制度方面,广揽人才,重用人才。分立后的浙江实业银行重视人才对银行发展的作用,尤其是留学归国人员,包括尚在国外还没毕业的留学生,李铭也敢于委以重任。这些受过较高层次的专门教育、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和金融管理经营思想的人为该行日后的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2、在银行业务管理方面,重视外汇业务。一是浙江实业银行业务上另辟蹊径,经营重点面向洋人与外商企业,主张赚洋人的钱。为开拓与外商的业务关系,李铭邀请一些洋行大班(经理)及买办商人担任银行董事,以兜揽外商存款。在经营方针上重视和外国在华大企业、外国商行公司建立稳定的往来关系,赢得了许多外商客户和涉外业务客户。二是由李铭出任多家外商洋行企业的经理、董事,拓展银行对外业务。三是与外资银行建立通汇关系,在外商银行垄断把持的外汇业务堤坝上打开一个大缺口。因浙江实业银行长期与外商发生业务往来,积累了比其他商业银行都要多的外汇。
3、打入外商投资集团。为抬高浙江实业银行的身价,李铭在为外商洋行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的同时,也加入购买行列,除早期的德商谦信洋行、德孚洋行外,主要是英商、美商洋行,从而打入外商投资集团。后来还设立专门的100多万美元基金,到美国注册成立公司,发展海外业务。
4、推出“零存整付”储蓄。浙江实业银行一直非常重视储蓄业务,认为银行不仅要吸取巨额存款,也要广泛吸纳社会上各种闲置的零星资金。通过推行“零存整付”储蓄,开创了一种新的存款储蓄方法,浙江实业银行利用此种方法在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方面大获其利。
5、设立信托部经营信托业务,购买公债。在对内投资上,浙江实业银行曾组织企信银团对杭州电气公司进行投资和贷款。1925年在杭州的保佑坊自建新厦营业,发展丝绸、粮食仓储和押汇业务,后又设立信托部经营信托业务。在购买公债方面,浙江实业银行每年持有的政府公债数额,均在五六百万以上,至1937年,浙江实业银行所持的公债数,在中国、交通、金城等12家最大证券持票银行中名列第十,超过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和浙江兴业银行。
在分设后的十几年间,浙江实业银行凭借着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建章立制,充分发挥人才、管理等优势,使银行面貌一新,成为近代知名的商业银行之一。
三、思考与启示
从上述可以看到,在浙江实业银行分立之前的产权变革过程中,浙江地方政府(官股股东)的控制力在随着财力的衰弱而逐步减弱,而商业股东的影响力却在随着财力的增长而日益增强,他们追求自由发展,自主经营。在此情况下,没有法律制度约束的官商之争愈演愈烈,矛盾一步步加剧,对立双方各自凭借实力的此消彼长,施展拳脚,在制度、法律供给不足情况下进行一种无序博弈。官方凭借权力,对银行财产欲取欲夺;政府不尽义务,不管经营好坏,只顾从中牟利,推卸责任,不承担损失,与商民争利。商方则凭借其经营管理实力,并不失时机地利用公司制度章程、人脉关系维护商家利益,向官方挑战,最终使银行从官商合股到官商冲突、再到官商分股,博弈的结果不仅终结了一家银行,而且催生了两家银行。分设后的浙江实业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逐步呈现出商业银行的功能与活力。因此,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生命的终结与分裂,是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变迁过程中官商之间博弈、产权与制度之间较量的一种结果。
鉴古知今。从浙江实业银行的官商博弈过程中可以看到:商业银行股份制度和治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关系到银行的盛衰存亡;官商合股的股份制企业,政企必须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分开;责权利必须明确,并且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规范。当前我国的金融制度正处于一个激烈变革的时代,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在大举进行股改,股权结构中明确地提出要引入战略投资者,这些战略投资者既有外商,又有民族资本的进入。这些新情况的出现,都会对中国的银行制度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向中国的金融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因此,中国的金融制度改革必须从制度层面考虑对民间资本的制度供给,以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银行制度,规范官商股之间、中外股东之间、银行正规军与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权力与义务,防止政府的无限权力干预、防止产权的相互侵犯、防止股东之间或银行正规军与民间非正规军之间矛盾的出现和激化,使金融制度的设计和供给真正能够体现银行的内在需求并成为推动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浙江省金融志委员会编:《浙江省金融志》[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1。
[2]程霖:《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建设研究》(1859-1949)[M],上海财經大学出版社,1999。
[3]刘锡良等:《金融制度变迁与金融稳定》[J],《财贸经济》2000年第3期。
[4]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M],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1。
[5]姚会元,《江浙金融财团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关键词:浙江实业银行;官商博弈;产权变革;发展启示
1897年,在外资银行进入中国52年后,中国近代第一家华资银行——“中国通商银行”诞生。该银行的出现打破了旧中国钱庄、票号、当铺的金融机构体系,引发了金融制度的一系列变革。然而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晚清政府面对金融领域的新变化却无所作为,没有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善规范的金融制度。因此,新办的银行不论是官办、商办还是官商合办,均是在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的状况下诞生,参办银行的主体,其权利、义务既缺乏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又无严格的制度制约,官商之间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各自根据拥有的权力、实力进行无序博弈,浙江实业银行便是典型的一例。浙江实业银行是近代中国较为有名的商业银行,在其产生发展过程中,走出了一条由官办——官商合办――官商分办的复杂道路。
一、浙江实业银行在官商博弈中诞生
在浙江实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官商之间始终围绕各自的产权比例以及附着其上的权力与义务进行博弈。在博弈过程中官商双方参与的力量形形色色,他们根据各自追求的利益目标,都企图最大限度地发挥对银行的产权比例、发展方向和路径选择的影响力。
(一)银行名称的演变
浙江实业银行的最初名称叫浙江官钱局或浙江官银号,成立于1908年4月2日[2],由浙江省政府投资50万银元,在杭州开设。官钱局或官银号属于清朝末年在全国各省涌现的一种官办金融组织,也是后来地方银行的雏形。
由于银行作为当时金融业中的新生事物,其资力功能强大、制度严格、业务庞大等不同于旧式金融组织的各种优越性凸现,而浙江官钱局从组织制度到业务等多方面的弊端在与银行的对比中明显暴露出来,所以浙江官钱局成立后仅过了一年多,于1909年6-7月间,浙江官府奏准将浙江官钱局改組为浙江银行,将官办改为官商合办,股权官商各半。浙江省政府招揽民间资本参与,并于1910年初正式开业。浙江银行成立后,在组织上采取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额定资本为200万银两,官商各半。改制后,浙江银行由原来纯粹官办性质的官钱局变为官商合办的股份制,但因这种官商各半的产权制度缺乏法律层面的保障,也没有相关制度约束,为日后官商之间的权利争夺埋下了隐患。
浙江银行开业不久,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在浙江的统治被推翻,新成立的浙江军政府成为官股股东,并将其改组为“中华民国浙江银行”,追加投资,于1912年1月16日在杭州、上海两地重新开业,后来又在宁波、海门、温州设立分支机构。银行的性质仍属于官商集股合办,实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官方股东占据优势。为了振兴业务,官商股东再次对银行进行改组,1915年6月将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名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并于7月1日开业。银行性质仍为官商合股,规定比例为官六商四。
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名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后,由于官商股东在银行削减资本清理滥账方面,在银行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上出现长期纷争,冲突不断,并愈演愈烈,难以化解,最终导致官商股分道扬镳。1923年双方达成协议,浙江地方实业银行被一分为二,官股方定名为浙江地方银行,商股方定名为浙江实业银行,由此完成了由官办到官商合办再到官商分办的演变。
(二)金融制度缺失下的官商博弈
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名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后,虽仍为官商合办,但业务经营及日常管理主要由商股股东负责,纯属商业银行性质,由于经营有方,银行一改过去低迷的状态,业务总量与经营收益持续快速增长,半年间扭亏为盈。然而,随着银行业务的蓬勃发展,官商股东之间在权利、利益之间的分歧不断出现,矛盾逐步升级并一发不可收拾。
1、官股方:强权代替制度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在变革过程中,官方的强权政治充分发挥了作用。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改名为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后,开业时与浙江财政厅达成协议,从官股资本中削减20万元,用以弥补中华民国浙江银行时期的营业损失,以后银行经营有盈余,再偿还官股。然而事后不久,浙江政局发生剧变,新上任的省政府领导新官不理旧账,不但推翻了前任与银行达成的协议,反而要求商股股东恢复承担营业损失,并要求按照官六商四的股份比例分摊更多滥账。当局的反悔举动令商股股东不满,也很被动。1919年6月省议会做出了支持省政府的决议,判令银行股东不仅按照官六商四的股份比例分摊滥账损失,而且原来被削减的官股资本不但要归还本金,还要追加偿付历年的股息红利。1919年9月,全体商股股东联名向浙江地方当局呈文表示,如果议会坚持要商股偿还资本,那么商股决心与官股分道扬镳,银行要么完全官办,要么完全商办。但省议会方面声明在商股偿还资本之前,不讨论银行拆股。因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在官商股东的责、权、利分配方面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法律方面也无法可依,制度与法律的缺失使只愿食利、不肯吃亏的官方言而无信强势压人。在商股股东方面,同样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此变故使商股股东认识到,要把浙江地方实业银行改造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确保自己的权利,必须从制度着手,限制官权替代制度。
2、商股方:利用公司制度夺权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的所有权虽属官商两家,但经营权主要在商股股东,没有官股干扰下的银行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到1920年底,官商双方都认为原有资本率过低,决定增资,并在董事会上顺利通过。1921年3月20日,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定期股东会通过了银行增资办法。按照官6商4的比例,具体规定了新股认购、期限、余额股份申请购买等办法。到了截止期,商股缴纳了新股股款。与此相反的是官股方的浙江财政厅竟一分未缴,省议会也不赞成增加官股资本。到了8月14日,银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些商股大股东纷纷指责官股方越期不认缴新股,违反公司规定,严重影响银行信用;进而要求按照《公司条例》第207条:“有未认定或已认定未交第一次股银及已认定由原人撤销之股份,应有董事连带担任”[8]的规定,应由其它股东额外挂号的股款补足。作为会议主席的官股股东代表竭力为当局辩护,并试图阻止将商股大股东的议案付诸表决,但终究理屈词穷,寡不敌众,在一片指责声中被迫退席。商股股东士气大长,决心严格按照《公司条例》、《银行通行则例》的相关规定,以公司企业制度维护权利,改造银行。
1921年9月18日,银行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商讨银行章程修订问题。官股代表表示反对,但由于商股股东已经获得了股份的四分之三多数,章程修正案还是被通过,并立即生效。新章程规定:银行资本增至200万元,但不再提及官商合股和官六商四股份比例;监督一职被取消,改设董事长,由董事中选出;董事、监察人全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原章程中的“呈请官厅咨部立案”、“呈请官厅咨部备案”、“呈请官厅咨部核准实施”等字句不复存在。根据新章程选出的11名董事和5名监察人中,原先的官股董事、监察人仅各有一人和两人当选,处于绝对劣势。新章程的通过与施行,意味着银行从制度方面削弱了官股的势力,由此引起的制度变革对银行以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增资、改章两个回合的较量中,商股利用公司制度和银行通行则例的有关规定大获全胜,一举夺取了银行的控制权。官股方威风扫地,由原来说一不二的强权者被降格为一户普通的股东,固有权力丧失。但与此同时官商股关系也到了崩溃的边缘。
3、官商博弈的结果
在你来我往的官商博弈中,银行的业务、信用受到极大影响,银行处境艰难。在官方的压制下,银行内部商股股东也出现了分化,有对抗官股的强硬派、有主张将银行一分为二的拆分派、也有反对对抗官股的温和派和极少数靠官派。
1922年3月,银行准备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将股票以旧换新,并分配股利红利。3月19日,省政府派警察在杭州总行门前拦阻股东入内,导致银行年度股东大会被迫取消。1923年2月,银行再度试图在杭州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又遭新任省长张载阳严令禁止,并由张载阳同时提出两种解决条件,供商股股东选择:“(甲)条件主合,用官商合办名义,保留官六商四,官股虚额;不承认新章程,不承认新旧股东一律平等。(乙)条件主分,将官股、商股划分为二,杭州、海门、兰溪三行归官股开设,改名浙江地方银行,完全官办;上海、汉口两行由商股开设,改名浙江实业银行,完全商办。”
银行董事会经讨论,权衡利弊接受了乙种条件。1923年3月18日,遭禁一年的银行股东大会为免遭再禁转移到上海召开,到会的商股股东痛下决心,忍疼舍弃了多年打拼经营的杭州、海门、兰溪三行,与官股分道扬镳,并决定离开官方盘踞的杭州到上海发展。3月19日,商股代表胡济生、李铭与官股代表浙江政务厅长徐青甫,一同在杭州正式签准分股合同。浙江地方实业银行至此宣告结束,随后地方与实业分开,分别在杭州和上海成立官办的浙江地方银行与商办的浙江实业银行。3月21日,商股股东在上海召开股东大会,浙江实业银行在上海诞生,同一天,官方的浙江地方银也在杭州成立。官、商股博弈的结果以官商各办一家银行而告终。
二、浙江实业银行的变革与发展
浙江地方实业银行一分为二后,浙江实业银行100%的商股产权界定明确,消除了官商股之间权与利的你争我夺,银行制度得到逐步确立、变革和发展,业务迅速增长。浙江实业银行的总经理由近代著名银行家李铭出任。李铭主管浙江地方实业银行后,在银行内部进行全面改制,按照办银行业务不在于量多,而在于质高,集中少数重点户,减少分支机构等指导思想,在银行的经营管理上创出了自己的特色。
1、在人事制度方面,广揽人才,重用人才。分立后的浙江实业银行重视人才对银行发展的作用,尤其是留学归国人员,包括尚在国外还没毕业的留学生,李铭也敢于委以重任。这些受过较高层次的专门教育、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和金融管理经营思想的人为该行日后的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2、在银行业务管理方面,重视外汇业务。一是浙江实业银行业务上另辟蹊径,经营重点面向洋人与外商企业,主张赚洋人的钱。为开拓与外商的业务关系,李铭邀请一些洋行大班(经理)及买办商人担任银行董事,以兜揽外商存款。在经营方针上重视和外国在华大企业、外国商行公司建立稳定的往来关系,赢得了许多外商客户和涉外业务客户。二是由李铭出任多家外商洋行企业的经理、董事,拓展银行对外业务。三是与外资银行建立通汇关系,在外商银行垄断把持的外汇业务堤坝上打开一个大缺口。因浙江实业银行长期与外商发生业务往来,积累了比其他商业银行都要多的外汇。
3、打入外商投资集团。为抬高浙江实业银行的身价,李铭在为外商洋行企业发行债券、股票的同时,也加入购买行列,除早期的德商谦信洋行、德孚洋行外,主要是英商、美商洋行,从而打入外商投资集团。后来还设立专门的100多万美元基金,到美国注册成立公司,发展海外业务。
4、推出“零存整付”储蓄。浙江实业银行一直非常重视储蓄业务,认为银行不仅要吸取巨额存款,也要广泛吸纳社会上各种闲置的零星资金。通过推行“零存整付”储蓄,开创了一种新的存款储蓄方法,浙江实业银行利用此种方法在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方面大获其利。
5、设立信托部经营信托业务,购买公债。在对内投资上,浙江实业银行曾组织企信银团对杭州电气公司进行投资和贷款。1925年在杭州的保佑坊自建新厦营业,发展丝绸、粮食仓储和押汇业务,后又设立信托部经营信托业务。在购买公债方面,浙江实业银行每年持有的政府公债数额,均在五六百万以上,至1937年,浙江实业银行所持的公债数,在中国、交通、金城等12家最大证券持票银行中名列第十,超过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和浙江兴业银行。
在分设后的十几年间,浙江实业银行凭借着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建章立制,充分发挥人才、管理等优势,使银行面貌一新,成为近代知名的商业银行之一。
三、思考与启示
从上述可以看到,在浙江实业银行分立之前的产权变革过程中,浙江地方政府(官股股东)的控制力在随着财力的衰弱而逐步减弱,而商业股东的影响力却在随着财力的增长而日益增强,他们追求自由发展,自主经营。在此情况下,没有法律制度约束的官商之争愈演愈烈,矛盾一步步加剧,对立双方各自凭借实力的此消彼长,施展拳脚,在制度、法律供给不足情况下进行一种无序博弈。官方凭借权力,对银行财产欲取欲夺;政府不尽义务,不管经营好坏,只顾从中牟利,推卸责任,不承担损失,与商民争利。商方则凭借其经营管理实力,并不失时机地利用公司制度章程、人脉关系维护商家利益,向官方挑战,最终使银行从官商合股到官商冲突、再到官商分股,博弈的结果不仅终结了一家银行,而且催生了两家银行。分设后的浙江实业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逐步呈现出商业银行的功能与活力。因此,浙江地方实业银行生命的终结与分裂,是中国近代银行制度变迁过程中官商之间博弈、产权与制度之间较量的一种结果。
鉴古知今。从浙江实业银行的官商博弈过程中可以看到:商业银行股份制度和治理制度的健全完善,关系到银行的盛衰存亡;官商合股的股份制企业,政企必须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分开;责权利必须明确,并且要从法律制度上加以规范。当前我国的金融制度正处于一个激烈变革的时代,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在大举进行股改,股权结构中明确地提出要引入战略投资者,这些战略投资者既有外商,又有民族资本的进入。这些新情况的出现,都会对中国的银行制度产生较大影响,同时也向中国的金融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因此,中国的金融制度改革必须从制度层面考虑对民间资本的制度供给,以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银行制度,规范官商股之间、中外股东之间、银行正规军与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权力与义务,防止政府的无限权力干预、防止产权的相互侵犯、防止股东之间或银行正规军与民间非正规军之间矛盾的出现和激化,使金融制度的设计和供给真正能够体现银行的内在需求并成为推动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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