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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于前互联网时代的WTO规则没有考虑到电子商务的问题,产生了国际经贸规则对互联网规制的新问题。WTO框架下尚未形成有关电子商务的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经由"发展的条约解释",互联网规制一定程度上能够被WTO协定所调整。电子传输语境下将互联网服务认定为模式1相较于模式2更具合理性。在确定互联网服务在成员《减让表》中对应的服务类型时,可以从WTO规则和实践中找到相关依据。多边贸易体制有关互联网规制新议题的规则空白,为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该新议题相关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