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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是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社会呼唤正义,倡导见义勇为的今天,防卫权的行使及其法律保障,尤为社会公众所关注。本文将从一个社会热点事件——辱母案来浅析正当防卫制度。
关键词:辱母案;正当防卫;比较
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近日“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的新闻,又一次引发热议。无论是法律人还是普通民众,几乎都在发出自己的声音,愤怒者多。但司法裁判终究还要回归到案件事实和证据,回归到刑法规定中来。于欢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便是这个案件的核心和焦点。
现在看一下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通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①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④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⑤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键点或者说争议点有三,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也往往造成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的巨大差异,引发罪与非罪之争:
一、如何理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中,于欢与其母亲等人被非法拘禁,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续犯,长达6小时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殴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长时间内存续,对于欢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极大刺激。最后的防卫也是在于欢要离开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应当认为是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说的。而实务中往往对“正在进行”作狭义理解,多数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中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实际中,不法侵害人在特定的空间,时间里已经对被告或者其亲人构成真切的威胁和恐惧,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具体实施,被告人如不及时制止,等到不法侵害人具体实施了伤害行为时,被告人便没有了反抗的机会。于欢案便是这种情况。而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在实务处理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刑法对“正在进行”的规定过于笼统,实务中法官多不敢作宽泛解释,往往局限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具体实施,而忽视了不法侵害人在特定空间里对被告人的威胁。为了更好地打击不法侵害行为,鼓励人们敢于对不法侵害亮剑,树立社会正气,建议立法部门对此作细化,宽泛的司法解释。
二、如何理解“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要求“正当防卫”目的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不是主动发起一个攻击,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做的防卫。如于欢案中,死者等人恶意讨要高利贷,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殴打等非法行为,虽然没有致人伤亡的意图与行为,但已经严重地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权利,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制止了不法侵害后出于愤怒等情绪继续攻击不法侵害人,便违背了防卫的目的,继续攻击的行为便不再是正当防卫了。
三、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同样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防卫行为的连贯性,目的性等来判断,不能局限于用防卫行为带来的结果来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在于欢案中,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于欢处于劣势。经过六个小時的辱骂折磨,于欢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尤其是民警到场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是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而死者等人步步紧逼。在于欢要摆脱拘禁,死者等人殴打阻挡的情况下,于欢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对死者等人乱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拥而上。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为了解除不法侵害。防卫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
只要防卫行为是连贯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导致的实际结果是轻还是重,不能苛刻地要求被告人在防卫是理性判断。
四、结语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财产,他人财产,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该制度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保驾护航的积极功能,避免受害者成为侵害者,让更多人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关键词:辱母案;正当防卫;比较
正当防卫在国内多次成为舆论焦点,近日“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的新闻,又一次引发热议。无论是法律人还是普通民众,几乎都在发出自己的声音,愤怒者多。但司法裁判终究还要回归到案件事实和证据,回归到刑法规定中来。于欢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便是这个案件的核心和焦点。
现在看一下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通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①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②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④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⑤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键点或者说争议点有三,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也往往造成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的巨大差异,引发罪与非罪之争:
一、如何理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于欢案中,于欢与其母亲等人被非法拘禁,而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续犯,长达6小时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殴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长时间内存续,对于欢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极大刺激。最后的防卫也是在于欢要离开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应当认为是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说的。而实务中往往对“正在进行”作狭义理解,多数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中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在实际中,不法侵害人在特定的空间,时间里已经对被告或者其亲人构成真切的威胁和恐惧,但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具体实施,被告人如不及时制止,等到不法侵害人具体实施了伤害行为时,被告人便没有了反抗的机会。于欢案便是这种情况。而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在实务处理中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刑法对“正在进行”的规定过于笼统,实务中法官多不敢作宽泛解释,往往局限于不法侵害行为的具体实施,而忽视了不法侵害人在特定空间里对被告人的威胁。为了更好地打击不法侵害行为,鼓励人们敢于对不法侵害亮剑,树立社会正气,建议立法部门对此作细化,宽泛的司法解释。
二、如何理解“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要求“正当防卫”目的必须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也就是说,正当防卫不是主动发起一个攻击,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做的防卫。如于欢案中,死者等人恶意讨要高利贷,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殴打等非法行为,虽然没有致人伤亡的意图与行为,但已经严重地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权利,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如果制止了不法侵害后出于愤怒等情绪继续攻击不法侵害人,便违背了防卫的目的,继续攻击的行为便不再是正当防卫了。
三、如何理解“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这同样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人认为应从防卫行为的连贯性,目的性等来判断,不能局限于用防卫行为带来的结果来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在于欢案中,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于欢处于劣势。经过六个小時的辱骂折磨,于欢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尤其是民警到场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是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而死者等人步步紧逼。在于欢要摆脱拘禁,死者等人殴打阻挡的情况下,于欢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对死者等人乱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拥而上。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为了解除不法侵害。防卫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
只要防卫行为是连贯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导致的实际结果是轻还是重,不能苛刻地要求被告人在防卫是理性判断。
四、结语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财产,他人财产,本人人身,他人人身,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该制度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保驾护航的积极功能,避免受害者成为侵害者,让更多人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