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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是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这一法律规定理解不尽相同,执行起来也大有出入。笔者结合对某县法院审理20件刑事案件的判决书适用刑法第59条第2款时存在的问题进行的归纳分析,对此法条的适用试抒管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