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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我国对青少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不成熟,导致矫正对象陷入失权的困境。本文结合外国社区矫正经验从充权理论的视角探讨如何提升矫正对象的个人能力和权力,改善其失权的状况,实现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与社区矫正的有机结合,更好地促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关键词 充权 失权 青少年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韦京东,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47-02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青少年置于社区而非监狱环境中,在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导,辅以社会社团以及志愿者的力量,使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得以矫正,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在对青少年犯进行管束的同时,使青少年犯逐步地适应社会,并以青少年犯再社会化的方式实现刑罚特别预防效果。本文从充权理论的角度分析青少年犯所面临的失权状况,并将充权这一社会工作的理论应用到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之中,提升矫正对象的能力和权力,从而帮助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
一、充权理论
充权概念最早是由社会工作者Barbara Soloman提出的,她将充权定义为“由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从事一系列活动以降低其被属于被标签群体的一个成员所遭受到的负面评价而产生的无力感的过程”。充权理论作为社会工作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近年来备受我国学术界的关注。
充权实际上就是要协助弱势群体或个人排除各种主客观的障碍来感受本身的力量,通过其自身的正面经验来激发内在的动力,并在集体的参与中改变或掌握自己的生活。充权视角下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就是要协助被耻辱烙印化的社区中的青少年矫正对象认识到他们具有改变自身权力的潜能,并为其提供有利的社区资源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平台,通过充权降低他们的无能感。
二、青少年犯在社区矫正中的失权
(一)“失权”概念的解释
失权是充权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是指失权者缺乏能力和资源的客观状况和主观感受。如果一个人没有充足的资源,就无法对其所处的环境施加其所期待的影响,此时个人便处于一种无权的状态。这里所指的资源既包括钱财、住房、衣服等有形资源,也包括无形资源,包括认知技巧、身体健康状况等。对于青少年犯而言,部分社会成员对这个群体产生各种偏见和排斥,导致这个群体的成员在各种社会资源的获取上都处于弱势的地位。
(二)“失权”的具体表现
青少年犯的失权状态具体表现为:
1.生活相对困难。社区中的青少年犯,再就业往往会面临劳动力市场上的排斥,他们在谋职时困难重重,造成经济上的困难,致使他们陷入缺乏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或用以改变其困难处境的必要资源的局面。
2.社会的孤立与排斥。由于青少年犯曾经对社会造成危害,社会成员在社会惩罚心理和畏惧心理的作用下,驱使他们对青少年犯采取孤立的态度。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使得青少年犯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极易形成无助感。
3.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目前政府、社区方面所能够为青少年矫正对象提供的社会服务是非常缺乏的。社会工作者或者司法矫正人员难以及时、准确地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因此也难以为他们提供更有效的社会服务。
(三)“失权”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在社区矫正中的失权而产生的无权感主要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青少年犯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资源和自我生活的能力,形成对自我的消极评价和不良的心态,缺乏去改变自我生存现状的信心和能力;二是由于青少年矫正对象被标签化以及资源缺乏、能力不足,难以通过与社会成员的互动来调取积极的社会资源从而获得生存竞争的机会,而社会对他们的羞辱和不公平对待也会驱使他们对社会生活采取逃避的方式;三是社会政策、制度等对这个群体的困难处境没有作出积极的回应,而青少年矫正对象群体目前也没有代表其利益的组织,无法参与到社会的各项政策制定的过程之中。
(四)“失权”的社会后果
青少年犯失权状态的延续,将带来许多不良的后果,其中最严重的是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由于种种的排斥和孤立,矫正对象开始疏远原来的同辈群体,也减少与社区内其他成员的交往,这往往使得矫正对象重新与不良群体交往,导致他们重新回到罪犯的行列,这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提升矫正对象的个人能力和权力,改善其失权的状况,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实行充权取向的社会工作的介入势在必行。
三、充权理论下外国社区矫治的经验及借鉴
(一)美国社区矫正的经验
美国青少年社区矫正有以下特点:
1.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的训练学校。学校会对青少年犯进行诊断和评估,根据青少年个体情况的差异,运用不同的矫正方法。学校的主要活动有文化和职业教育培训、体育活动、宗教活动和志愿者参与活动。目的就是通过软硬兼施和帮教结合的管理办法来提高青少年的遵法守纪精神,提高他们的个人能力,以达到增权的目的。
2.针对性强的青少年犯社区矫正项目。第一,释放前的训练。专门开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家庭责任等知识培训以及汽车驾驶、基础财务管理、商业和工业技术等劳动技能训练和工作态度的培训项目,让青少年犯获得一定的工作技巧,为进入社会做好准备。第二,教育释放,是指让罪犯到监狱外上学的制度。第三,社会扶助。这个制度是指由民间团体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犯提供生活上和工作上的帮教制度。由社区为刑释的青少年犯找工作,让青少年犯更好地适应从监狱到社会的过渡。
(二)英国社区矫正的经验
英国建立的青少年犯社区矫正机制,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立法上,英国通过了一系列法案,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青少年犯社区矫正定性的主刑刑罚种类。英国的刑罚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财产刑;二是社区服务刑;三是监禁刑。同时,英国还专门制定了三种适用于不同年龄段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令,这些划分,以及多层次的立法设计,能充分考虑到犯罪对象的不同特征,让法官能够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社区矫正项目。 第二,在青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程序方面,形成了一套具体的量刑、判决和执行的机制。在量刑方面,法官必须考虑由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缓刑局提供的关于青少年犯的报告来做出判决,报告的内容包括青少年犯的背景、犯罪动机、性质等等。而青少年犯的社区矫正执行则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缓刑局和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执行。
四、充权视角下社区矫正本土化前景
将充权理论运用到中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应以帮助青少年犯合理、合法的争取自己的权力和权利,影响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提升群体及个体的形象为目的,因此应建立一套由法院到社会力量,外力推动与内力激发相结合的增权模式。
(一)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
社区矫正的第一步程序就是对青少年犯进行判刑,以决定青少年在社区矫正中应适用哪种情形。在充权视角下,法院参与可从以下角度出发:
第一,在管制刑的义务中引入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和参与一定的公益活动。目的在于加强青少年犯的个人责任感,强化社会的正义感,赢得公众对青少年犯的认同和支持,从而改善青少年犯的个人形象。
第二,在量刑与判决上,法院应充分考虑青少年个体的差异性。充权理论强调要在社区矫正中提倡对个案的分析,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充权方式,在实践中才能达到较好的充权结果。因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依据掌握的资料,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的心理、家庭社会背景、犯罪动机、性质等因素,结合实际,以帮助青少年犯再改良的角度来做出判决。
第三,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对犯罪做出的独特反应方式的思维和理念。法院参与到恢复性司法过程中,可从以下方面出发:一是主持被害人与青少年犯之间的调解。一方面能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减少青少年犯心理上的负担,并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对被害人的补偿当中,另一方面也可以因此改善社会评价,为青少年犯重返社会做出准备。二是法院在判决中加入青少年犯对被害人赔偿的义务。赔偿的内容可以包括金钱上的赔偿和劳务性的补偿。三是法院强制要求青少年犯参与社区服务,在服务中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意识到回报社会的重要性。
(二)社会力量的支持
社会支持在功能上来讲是指个体运用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来获取对自身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对青少年犯的社会支持,应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力量应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拓展青少年犯的生存空间,让他们有能力在这个环境中生存下去。良好的社会环境,就是指要在学习上给青少年犯创造条件,在生活上加强青少年犯与他人的联系,在工作上给青少年犯创造机会;也要在青少年犯当中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还要在社会上创造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民众正确地看待有过犯罪记录的青少年。
第二,向他们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解决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匮乏。如在学习方面,可以建立类似美国社区矫正中的学校,通过给青少年犯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使每位参与者在受训后能够掌握一定的技能技巧,在回到社会时不会因缺乏生活能力而再次走向犯罪。
(三)社工的多层次充权介入
马歇尔将“权利”定义为:个人参与社会的权利有三种渐进式的形式,依次为“公民权、政治权、社会权”。这些是每一个公民所依法享有的。现实中的充权,就是要将青少年犯由无权变为有权、由弱权变到强权的过程。因此,我们应由多个层次,依据具体的个案来实现对青少年的充权。
1.对个体心理层面的心理介入。个体增权,是指个体获得控制自身的生活能力以及所处环境的融合、影响能力,这两种能力具体包括实际控制能力和心理控制能力两个方面。资料显示,在众多的青少年犯中,存在着一个主要的心理问题就是缺乏生活的自信心,同时又普遍存在着不信任感。
2.对个体社会参与层面的充权的介入。实现充权,就是要实现集体的充权,通过行动去改变社会的权利结果,从而达到权力关系的转移,在社区管理者、社区成员与矫正对象之间建立平等的对话关系。
因此,社会参与层面的充权目标就是要影响社会决策。但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青少年犯往往无法充分地实现社会参与层面的充权。实现这个层次的充权,必须以群体的整体性活动出现,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在社会参与中展现、肯定自我,让社会民众能更好地认识他们,树立起良好的名誉,正如埃里克.波斯纳在《法律与社会规范》中所说的,通过发出善意的信息传递,来获得“好人”的称号。
五、结语
米德曾说,社会变迁的顺遂与否是要看人民是否有思变之欲望。从权力观念的角度讲,思变之欲望就是要认识到自身权力不足及对新权力的主动争取。不管选用何种方式来对青少年犯进行充权,关键还是要培养他们自我充权的意识,从自我出发,才能彻底地解决自身的问题。将充权理论运用到社区矫正中是一个还在不断接受考验的议题。希望这个理论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献出一份力量,特别是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李小燕,增权.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介入.南京航天航空大学.2008.
[4]陈隆.桃花坞街道社区矫正运行研究.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
[5]范斌.弱势群体的增权及其模式选择.学术研究.2004(12).
[6]陶兆铭.充权为本青年工作:理论与实践.青年探索.2011(3).
关键词 充权 失权 青少年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韦京东,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47-02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青少年置于社区而非监狱环境中,在确定的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导,辅以社会社团以及志愿者的力量,使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得以矫正,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在对青少年犯进行管束的同时,使青少年犯逐步地适应社会,并以青少年犯再社会化的方式实现刑罚特别预防效果。本文从充权理论的角度分析青少年犯所面临的失权状况,并将充权这一社会工作的理论应用到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之中,提升矫正对象的能力和权力,从而帮助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
一、充权理论
充权概念最早是由社会工作者Barbara Soloman提出的,她将充权定义为“由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从事一系列活动以降低其被属于被标签群体的一个成员所遭受到的负面评价而产生的无力感的过程”。充权理论作为社会工作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近年来备受我国学术界的关注。
充权实际上就是要协助弱势群体或个人排除各种主客观的障碍来感受本身的力量,通过其自身的正面经验来激发内在的动力,并在集体的参与中改变或掌握自己的生活。充权视角下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就是要协助被耻辱烙印化的社区中的青少年矫正对象认识到他们具有改变自身权力的潜能,并为其提供有利的社区资源和参与社会生活的平台,通过充权降低他们的无能感。
二、青少年犯在社区矫正中的失权
(一)“失权”概念的解释
失权是充权理论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是指失权者缺乏能力和资源的客观状况和主观感受。如果一个人没有充足的资源,就无法对其所处的环境施加其所期待的影响,此时个人便处于一种无权的状态。这里所指的资源既包括钱财、住房、衣服等有形资源,也包括无形资源,包括认知技巧、身体健康状况等。对于青少年犯而言,部分社会成员对这个群体产生各种偏见和排斥,导致这个群体的成员在各种社会资源的获取上都处于弱势的地位。
(二)“失权”的具体表现
青少年犯的失权状态具体表现为:
1.生活相对困难。社区中的青少年犯,再就业往往会面临劳动力市场上的排斥,他们在谋职时困难重重,造成经济上的困难,致使他们陷入缺乏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或用以改变其困难处境的必要资源的局面。
2.社会的孤立与排斥。由于青少年犯曾经对社会造成危害,社会成员在社会惩罚心理和畏惧心理的作用下,驱使他们对青少年犯采取孤立的态度。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环境使得青少年犯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极易形成无助感。
3.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目前政府、社区方面所能够为青少年矫正对象提供的社会服务是非常缺乏的。社会工作者或者司法矫正人员难以及时、准确地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因此也难以为他们提供更有效的社会服务。
(三)“失权”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在社区矫正中的失权而产生的无权感主要来源于三个层面:一是青少年犯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资源和自我生活的能力,形成对自我的消极评价和不良的心态,缺乏去改变自我生存现状的信心和能力;二是由于青少年矫正对象被标签化以及资源缺乏、能力不足,难以通过与社会成员的互动来调取积极的社会资源从而获得生存竞争的机会,而社会对他们的羞辱和不公平对待也会驱使他们对社会生活采取逃避的方式;三是社会政策、制度等对这个群体的困难处境没有作出积极的回应,而青少年矫正对象群体目前也没有代表其利益的组织,无法参与到社会的各项政策制定的过程之中。
(四)“失权”的社会后果
青少年犯失权状态的延续,将带来许多不良的后果,其中最严重的是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由于种种的排斥和孤立,矫正对象开始疏远原来的同辈群体,也减少与社区内其他成员的交往,这往往使得矫正对象重新与不良群体交往,导致他们重新回到罪犯的行列,这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提升矫正对象的个人能力和权力,改善其失权的状况,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实行充权取向的社会工作的介入势在必行。
三、充权理论下外国社区矫治的经验及借鉴
(一)美国社区矫正的经验
美国青少年社区矫正有以下特点:
1.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犯的训练学校。学校会对青少年犯进行诊断和评估,根据青少年个体情况的差异,运用不同的矫正方法。学校的主要活动有文化和职业教育培训、体育活动、宗教活动和志愿者参与活动。目的就是通过软硬兼施和帮教结合的管理办法来提高青少年的遵法守纪精神,提高他们的个人能力,以达到增权的目的。
2.针对性强的青少年犯社区矫正项目。第一,释放前的训练。专门开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家庭责任等知识培训以及汽车驾驶、基础财务管理、商业和工业技术等劳动技能训练和工作态度的培训项目,让青少年犯获得一定的工作技巧,为进入社会做好准备。第二,教育释放,是指让罪犯到监狱外上学的制度。第三,社会扶助。这个制度是指由民间团体对刑满释放的青少年犯提供生活上和工作上的帮教制度。由社区为刑释的青少年犯找工作,让青少年犯更好地适应从监狱到社会的过渡。
(二)英国社区矫正的经验
英国建立的青少年犯社区矫正机制,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立法上,英国通过了一系列法案,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青少年犯社区矫正定性的主刑刑罚种类。英国的刑罚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财产刑;二是社区服务刑;三是监禁刑。同时,英国还专门制定了三种适用于不同年龄段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令,这些划分,以及多层次的立法设计,能充分考虑到犯罪对象的不同特征,让法官能够充分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社区矫正项目。 第二,在青少年犯社区矫正的程序方面,形成了一套具体的量刑、判决和执行的机制。在量刑方面,法官必须考虑由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缓刑局提供的关于青少年犯的报告来做出判决,报告的内容包括青少年犯的背景、犯罪动机、性质等等。而青少年犯的社区矫正执行则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缓刑局和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执行。
四、充权视角下社区矫正本土化前景
将充权理论运用到中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应以帮助青少年犯合理、合法的争取自己的权力和权利,影响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提升群体及个体的形象为目的,因此应建立一套由法院到社会力量,外力推动与内力激发相结合的增权模式。
(一)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思考
社区矫正的第一步程序就是对青少年犯进行判刑,以决定青少年在社区矫正中应适用哪种情形。在充权视角下,法院参与可从以下角度出发:
第一,在管制刑的义务中引入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和参与一定的公益活动。目的在于加强青少年犯的个人责任感,强化社会的正义感,赢得公众对青少年犯的认同和支持,从而改善青少年犯的个人形象。
第二,在量刑与判决上,法院应充分考虑青少年个体的差异性。充权理论强调要在社区矫正中提倡对个案的分析,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充权方式,在实践中才能达到较好的充权结果。因此,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依据掌握的资料,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的心理、家庭社会背景、犯罪动机、性质等因素,结合实际,以帮助青少年犯再改良的角度来做出判决。
第三,运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对犯罪做出的独特反应方式的思维和理念。法院参与到恢复性司法过程中,可从以下方面出发:一是主持被害人与青少年犯之间的调解。一方面能化解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减少青少年犯心理上的负担,并能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对被害人的补偿当中,另一方面也可以因此改善社会评价,为青少年犯重返社会做出准备。二是法院在判决中加入青少年犯对被害人赔偿的义务。赔偿的内容可以包括金钱上的赔偿和劳务性的补偿。三是法院强制要求青少年犯参与社区服务,在服务中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意识到回报社会的重要性。
(二)社会力量的支持
社会支持在功能上来讲是指个体运用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来获取对自身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对青少年犯的社会支持,应包含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力量应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拓展青少年犯的生存空间,让他们有能力在这个环境中生存下去。良好的社会环境,就是指要在学习上给青少年犯创造条件,在生活上加强青少年犯与他人的联系,在工作上给青少年犯创造机会;也要在青少年犯当中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还要在社会上创造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民众正确地看待有过犯罪记录的青少年。
第二,向他们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解决他们物质和精神上的匮乏。如在学习方面,可以建立类似美国社区矫正中的学校,通过给青少年犯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使每位参与者在受训后能够掌握一定的技能技巧,在回到社会时不会因缺乏生活能力而再次走向犯罪。
(三)社工的多层次充权介入
马歇尔将“权利”定义为:个人参与社会的权利有三种渐进式的形式,依次为“公民权、政治权、社会权”。这些是每一个公民所依法享有的。现实中的充权,就是要将青少年犯由无权变为有权、由弱权变到强权的过程。因此,我们应由多个层次,依据具体的个案来实现对青少年的充权。
1.对个体心理层面的心理介入。个体增权,是指个体获得控制自身的生活能力以及所处环境的融合、影响能力,这两种能力具体包括实际控制能力和心理控制能力两个方面。资料显示,在众多的青少年犯中,存在着一个主要的心理问题就是缺乏生活的自信心,同时又普遍存在着不信任感。
2.对个体社会参与层面的充权的介入。实现充权,就是要实现集体的充权,通过行动去改变社会的权利结果,从而达到权力关系的转移,在社区管理者、社区成员与矫正对象之间建立平等的对话关系。
因此,社会参与层面的充权目标就是要影响社会决策。但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青少年犯往往无法充分地实现社会参与层面的充权。实现这个层次的充权,必须以群体的整体性活动出现,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在社会参与中展现、肯定自我,让社会民众能更好地认识他们,树立起良好的名誉,正如埃里克.波斯纳在《法律与社会规范》中所说的,通过发出善意的信息传递,来获得“好人”的称号。
五、结语
米德曾说,社会变迁的顺遂与否是要看人民是否有思变之欲望。从权力观念的角度讲,思变之欲望就是要认识到自身权力不足及对新权力的主动争取。不管选用何种方式来对青少年犯进行充权,关键还是要培养他们自我充权的意识,从自我出发,才能彻底地解决自身的问题。将充权理论运用到社区矫正中是一个还在不断接受考验的议题。希望这个理论能够为社区矫正工作献出一份力量,特别是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工作。
参考文献:
[1]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李小燕,增权.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介入.南京航天航空大学.2008.
[4]陈隆.桃花坞街道社区矫正运行研究.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
[5]范斌.弱势群体的增权及其模式选择.学术研究.2004(12).
[6]陶兆铭.充权为本青年工作:理论与实践.青年探索.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