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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对《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必要性《办法》是为实施《广东省水文条例》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