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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民事立法分析,遗失物属于特定主体享有所有权的有主物,但是由于遗失这一法律事件的发生,所有人依法行使物上请求权的同时应向拾得者支付相应费用,拾得者在承担归还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费用请求权,还可以基于失主的承诺获取报酬。在今后的立法中,笔者认为应该确立拾得者的报酬请求权和附条件的取得遗失物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