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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31日,××事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甲单位)与湖北××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甲单位出地,乙单位出全部建设资金,将甲单位的办公楼拆除,在原地上改建一幢综合商住楼,大厦建成后,按比例分成。合同签订后,双方仍以甲单位的名义以办公楼危房改建名义,向城市规划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向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随后,甲单位因得知乙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而要求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