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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的立法本质是法条竞合中的交互竞合与包容竞合。转化犯包容竞合立法例又包括准犯的立法及与包容犯立法逻辑相反的以他罪定罪的立法,其立法的理论根据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其行为形态与国外刑法理论中"犯罪的发展"和"伴随行为"相近。转化犯法条竞合拟制性规定应具有充足的理由,并坚持一定的原则。转化犯包含的刑法理论并非我国独创,其立法本质是对法条竞合下法条适用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