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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发展,女性的地位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人们对于离婚也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但是,在性别认知上,妇女仍然属于弱势群体,离婚妇女又属于妇女中的特殊群体,保护离婚妇女的权利已经不能再拖延下去。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本文就离婚妇女合法权益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离婚妇女权益婚姻法
一、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女性与男性的不平等地位
在我国古代,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地位中非常不平等,丈夫完全统治着妻子。在古代的法律中,丈夫的地位就像长辈一样,而妻子的地位却很低。此外还加重处罚儿媳对男方父母的侵犯同子孙对(祖)父母的侵犯,即便存在男方父母蛮不讲理的情况,儿媳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惩罚,这些都体现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之中的地位之低。
(二)在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
我国“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妇女财产的保护,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影响下,女方所掌握的财产只能越来越少,而共同债务越来越多。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婚姻法也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制度,明明妇女权益受损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在对离婚妇女的财政扶持政策方面,也显得较为缺乏。《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对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利保障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婚姻法》修正案在财产制度方面的不完备、不明确,导致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实际问题解决难。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女方不参加丈夫的生产经营活动,很难了解他的收入和在外经营的财产状况,让其举证,难度较大。
(三)离婚案件中妇女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男性在生理上的天然优势,导致了他们较女性更不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客体。例如,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女性受害人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在社会财富的创造方面,男性也仍然有较大的优势。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因为其自身的生理特征,如怀孕、体力先天不如男性等,确实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从2017国网各直属单位全两批录用比例来看,男性录用比例占据总人数70%。可见从男女身体上的差异、男权社会下对女性的不公与偏见以及长期形成的固定社会观念,都使得与男性与女性相比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综合考虑生理特征、社会地位、社会观念等因素与其他群体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妇女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结论。尤其是针对农村地区的妇女来说,其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相对薄弱,所以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更易被侵犯。
二、当前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妇女财产补偿权利保护不足
尽管《婚姻法》第四十条已经有所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着,即丈夫在外打工挣钱,而妻子留在家中负责处理家中琐碎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提出了离婚,女方就陷入了被动之中,经济不独立导致其在婚姻的财产分割方面缺乏话语权。由此再进一步,就有一部分妇女为了实现从失败的婚姻中脱离出来的目的,而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占有,因此离婚妇女的财产补偿权利也就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对离婚妇女人身权益的保障不足
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而家庭暴力现象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至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首次将家庭暴力纳入其中,在第3条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使家庭暴力成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虽然对实施家庭暴力进行了法律规定,但是此词条规定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我国把着重点更多地放在了事后救济上面,但是对于如何预防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规定还是不够完善。
(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与探视权不能被有效保障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的探视问题也有所规定,夫妻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如果另一方不允许对子女进行探望,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在现实生活的实际操作中,离婚妇女在探望子女时,却经常会因各种原因而受到阻挠,在离婚后,男性一方基本不愿意让女性一方看望孩子,这样一来,离婚妇女的探视权利就无法实现。即使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的情况下,法院执行起来也会相当困难。
三、离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应体现出男女平等这一基础,而“男女平等”这一思想不仅仅应该是一种空喊的口号,也更应该在实质内容上有所体现。其次,应完善法规,增进社会保障。针对《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经济补偿问题规定不清的情形,应当加以立法使条文进一步明确如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的补偿额度、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从立法的方面给予离婚妇女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二)通过司法途径强化对离婚妇女的法律救济
用司法的手段来保障离婚妇女的权利,可以对其财产权利予以特殊保护。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可以适当地对女方予以倾斜性的照顾,实际上这也是对女方的离婚自由权益的保护,使得妇女在离婚后不至于陷入生活的困境。此外,还可以通过适当延长妇女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来强化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妇女发展
任何问题最终发展的关键都在于其自身,隐私,如果想加强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應该不断提高其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坚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政府层面来讲,要加大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力度,并使其得到切实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樊珍云《当今我国离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怀化学院学报》第29卷第10期
[2]王丽丽《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法制与社会》经济视角2011年第8期
关键词:离婚妇女权益婚姻法
一、离婚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女性与男性的不平等地位
在我国古代,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的地位中非常不平等,丈夫完全统治着妻子。在古代的法律中,丈夫的地位就像长辈一样,而妻子的地位却很低。此外还加重处罚儿媳对男方父母的侵犯同子孙对(祖)父母的侵犯,即便存在男方父母蛮不讲理的情况,儿媳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惩罚,这些都体现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之中的地位之低。
(二)在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
我国“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利于妇女财产的保护,在传统“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影响下,女方所掌握的财产只能越来越少,而共同债务越来越多。针对这一情况,我国婚姻法也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制度,明明妇女权益受损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在对离婚妇女的财政扶持政策方面,也显得较为缺乏。《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对离婚妇女的财产权利保障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婚姻法》修正案在财产制度方面的不完备、不明确,导致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实际问题解决难。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女方不参加丈夫的生产经营活动,很难了解他的收入和在外经营的财产状况,让其举证,难度较大。
(三)离婚案件中妇女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男性在生理上的天然优势,导致了他们较女性更不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客体。例如,在家庭暴力犯罪中,女性受害人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在社会财富的创造方面,男性也仍然有较大的优势。女性在求职过程中,因为其自身的生理特征,如怀孕、体力先天不如男性等,确实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从2017国网各直属单位全两批录用比例来看,男性录用比例占据总人数70%。可见从男女身体上的差异、男权社会下对女性的不公与偏见以及长期形成的固定社会观念,都使得与男性与女性相比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综合考虑生理特征、社会地位、社会观念等因素与其他群体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妇女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结论。尤其是针对农村地区的妇女来说,其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于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相对薄弱,所以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更易被侵犯。
二、当前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妇女财产补偿权利保护不足
尽管《婚姻法》第四十条已经有所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着,即丈夫在外打工挣钱,而妻子留在家中负责处理家中琐碎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提出了离婚,女方就陷入了被动之中,经济不独立导致其在婚姻的财产分割方面缺乏话语权。由此再进一步,就有一部分妇女为了实现从失败的婚姻中脱离出来的目的,而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占有,因此离婚妇女的财产补偿权利也就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二)对离婚妇女人身权益的保障不足
现阶段我国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而家庭暴力现象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至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首次将家庭暴力纳入其中,在第3条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使家庭暴力成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虽然对实施家庭暴力进行了法律规定,但是此词条规定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我国把着重点更多地放在了事后救济上面,但是对于如何预防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规定还是不够完善。
(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与探视权不能被有效保障
我国法律对于离婚后的探视问题也有所规定,夫妻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如果另一方不允许对子女进行探望,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在现实生活的实际操作中,离婚妇女在探望子女时,却经常会因各种原因而受到阻挠,在离婚后,男性一方基本不愿意让女性一方看望孩子,这样一来,离婚妇女的探视权利就无法实现。即使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的情况下,法院执行起来也会相当困难。
三、离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离婚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应体现出男女平等这一基础,而“男女平等”这一思想不仅仅应该是一种空喊的口号,也更应该在实质内容上有所体现。其次,应完善法规,增进社会保障。针对《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经济补偿问题规定不清的情形,应当加以立法使条文进一步明确如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中的补偿额度、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从立法的方面给予离婚妇女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二)通过司法途径强化对离婚妇女的法律救济
用司法的手段来保障离婚妇女的权利,可以对其财产权利予以特殊保护。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可以适当地对女方予以倾斜性的照顾,实际上这也是对女方的离婚自由权益的保护,使得妇女在离婚后不至于陷入生活的困境。此外,还可以通过适当延长妇女对财产追索的诉讼时效,来强化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妇女发展
任何问题最终发展的关键都在于其自身,隐私,如果想加强对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應该不断提高其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技能,坚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从政府层面来讲,要加大宣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力度,并使其得到切实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樊珍云《当今我国离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怀化学院学报》第29卷第10期
[2]王丽丽《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法制与社会》经济视角2011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