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自由主义的原则、认识论与方法论
“自由主义”一词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而其思想渊源则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思想与信仰中。但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政治信念、哲学和社会运动,作为社会体制构建和政策取向以及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的自由主义,一般认为,它发生发轫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发展、成熟于“光荣革命”到一战之前,而在二战以后直到今天的六十多年里,自由主义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主流话语。
在自由主义发生发展的漫长时期内,它被赋予了太多的意涵。萨托利曾这样写道:“如果我们用‘自由主义’这个标签与那些和它相近的概念比较,如民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那么,自由主义在有一点上是无可匹敌的:它是所有概念中最不确定、最难以被准确理解的术语。”尽管如此,但它还是大致保持了其基本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内涵,与其他政治理念和思潮有着显著而重要的界限。众多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曾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讨论过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在我国,胡适先生曾经简明总结过“自由主义的第一个意义是自由,第二个意义是民主,第三个意义是容忍——容忍反对党,第四个意义是和平的渐进改革”。近年,顾肃教授概括说:“自由主义把自由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强调尊重人,不可轻信权力和权威,坚持宽容和民主政治,接受真理、理性和社会变迁,但也要学会妥协和保持批判精神。”并以为“这些可谓自由主义之精华所在”。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它坚信社会生活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是人类个体,而不是群体或集体。胡适先生当年著名的“争你们个人的自由,就是争国家的自由”一语,盖缘于此。其次,自由主义把自由作为它的核心价值来追求,走的是一条以自由为本位兼顾平等的道路;而社会主义,走的是一条以平等为本位兼顾自由的道路。再次,自由主义奉行宽容原则,不同意对政治、经济、文化的垄断,以为多元主义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竞争就像太阳系的星星一样,可以造成一种均衡与协调。最后,自由主义强调权威应该建立在认同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以上的这些认识,使自由主义注重个人权利、机会平等、妥协和合法性,倾向于支持法治、宪政、代议制政府和民主制度。
自由主义的认识论以理性为基础,反对盲从和非逻辑思维,认为经验观察、理性思维、逻辑自洽是伦理、社会和政治原则得以成立的条件。自由主义的方法论是个人主义的。它把个人作为社会分析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确信在政治中并不存在比个人目的更优越的原则。这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建立在“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一基本信条之上的。它在强调自我依靠、隐私权以及对他人权利尊重的同时,对权威、权力表示怀疑和否定,但并不排斥社会共同体的价值。换言之,这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在逻辑上并不必然推导出排斥一切集体取向和选择的结论,甚至从经验上看,在个人主义为主导的社会一点也不缺少爱国主义情怀和利他主义精神。
二、自由主义的发展脉络
自由主义的起源,可以一直追溯到十五、十六世纪的文艺复兴。但作为一种思潮和知识传统,作为一种可以辨认的思想要素,则一般以十七世纪英国的光荣革命为起点,并把洛克当作第一个真正具备自由主义特征的思想家。从那时到现在的三百多年里,自由主义大约经历了革命的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等四个阶段。
自由主义在其发轫的时候,作为对中世纪的一种反动,它强调的是解构中世纪的神权政治,因而带有十足的革命性。那时,它甚至尚没有精力去积极设想在自由主义成为主流以后的国家政治制度的构建问题。霍布豪斯曾这样描述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批判出现的,有时甚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革命性的批判;在长时期内,它的消极作用是主要的。它的任务似乎是破坏而不是建设,是去除阻碍人类前进的障碍而不是指出积极的努力方向或制造文明的框架。它发现人类受到压迫,立志要使其获得自由。它发现人民在专制统治下呻吟,国家受一个征服种族的蹂躏,工业受社会特权阻挠或被赋税摧残,就提供救济。它到处消除自上而下的压力,砸烂桎梏,清除障碍。
早期的这种革命的自由主义反映了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愿望,是封建主义走向衰亡、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产物,与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有密切关联。作为一种政治观念,它只是反对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并没有倡导后来的自由主义者所极力主张的民主政治的意涵。
英国光荣革命以后,被后世称为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斯密、洛克、贡斯当、托克维尔等人都或多或少将社会视为个人的联合体,而不是有机的共同体。他们在继续反对专制主义、砸碎中世纪黑暗牢笼的同时,积极探寻前进的方向,期望建立一个以争取并保障他们一再珍视并宣称的个人权利的新世界。在政治体制上,他们不再将自己的视角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而是试图发展出一套关于个人、国家、社会的基本理论以及制度设计。总的看,此时的自由主义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强调个人自由是目的,国家权威是手段,接受有限政府这个前提,并将政府的职能限定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到十九世纪中期,欧洲的主要国家和美国大致完成了这方面的任务,建立了宪政政府:一方面,对个人的权利有了切实的法律上的保障,一方面对政府权力来源和行使有了明确规定和有效制约。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第一次有了明确的界限,自由主义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得以确立。从洛克、贡斯当到密尔的理论大致反映了自由主义在这方面的诉求。
在经济上,受牛顿力学的鼓舞和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信奉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受到推崇和赞美,而一切政府对经济的干涉都受到抱怨和谴责。它反对国家任何形式的对经济生活的干涉,在它看来“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不仅是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经济繁荣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还是保证社会正义的最好方式。而国家的职能就是一个“守夜人”,其任务就是保证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
但从十九世纪中后期起,强调私有财产、市场经济以及国家较少对经济的干预与控制的经济自由主义所带来的劳资关系紧张、工人待遇恶劣、贫富差距悬殊等日益尖锐的社会问题,一方面使马克思主义等左翼社会思潮开始兴起,另一方面也迫使自由主义内部开始进行反思和回应。于是,作为对古典自由主义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应运而生。其代表人物有格林(1836—1882)、霍布豪斯(1864—1929)、霍布森(1858—1940)等。它的主要理论受到黑格尔主义的较大影响,拥护一种更为宽泛的“积极自由”的观点,强调国家应该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一是国家应该干预经济,保障公共利益;二是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应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以保证最低限度的社会公正。这些理论的提出,体现在英国的现实政治中,是其从十九世纪后期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体现在美国的现实政治中,是大萧条后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被罗斯福接受并日渐成为西方世界的主流经济思想,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可以把凯恩斯主义约略地认作是既主张政治自由又主张经济平等的一派,是自由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一条中间道路。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1971年、1973年,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连续发生了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两次经济危机,致使1944年建立起的布雷顿森林体系随着美元由稳定汇率变化为浮动汇率而宣告解体。而凯恩斯主义面对这些经济危机无能为力,于是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区别于格林时代的newliberalism)风生水起。事实上,凯恩斯主义即使是在它最流行的时候,也曾经遭遇哈耶克等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者的巨大挑战。neo本身有“复古”之意,neoliberalism的内涵主要是对亚当·斯密等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复兴,其主要流派包括现代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伦敦学派等。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新自由主义主要还是书斋里的学问,对现实政治经济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此时,它被撒切尔政府、里根政府明确地作为其经济纲领。其后,在欧洲诸多国家,从德国开始,一个又一个放弃了传统的凯恩斯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政策,接受或部分接受新自由主义作为其基本的经济政策。在拉美,包括智利、巴西、阿根廷等也先后进行过以其为基本内涵的改革。而苏东剧变后,新自由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地区迅速传播。从九十年代中期至2004年“朗顾之争”,国内也多次掀起新自由主义的浪潮,并且一度成为国内经济学界的主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新自由主义在今天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最有影响的思潮和经济模式。
三、自由主义的价值关切
自由主义最基本的价值关切,一曰自由,二曰平等,三曰民主。
一、自由
自由这个词在西方的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希腊、罗马时代。在东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里面,则有了自由的明确定义:“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在英文中,liberty和freedom被视为两个可以互换的概念。将liberty一词和“自由”对应起来,是严复先生的贡献。严先生当年翻译密尔的《论自由》的时候,曾经深为我们的文明中没有把自由“立以为教”而遗憾。但是,当我们把探寻的目光移向其他古老文明的时候,我们发现,正像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所指出的,就自由“作为个人权利的观念”而言,它在所有的古代文明中,都是缺席的。因为这一意义上的自由,纯属现代人的观念。
一般,在英语表达中,这一现代人的观念常常被定义为免受强制和阻碍,即一个人的自由意味着他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为的阻碍。这应该是自由一词的本义,其他的意义均由此引申而来。
古典自由主义者是在上述原初意义上使用自由这个词的。他们的“自由”与封建的“专制”相对应,指的是自愿的不受强制的行动,也即个人出于自愿选择而做出的行动。当孟德斯鸠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的时候,他还同时批评了封建专制对人的自由的各种限制,他并不以为自由就是做“恶法”所允许的事情。因此,他对自由的理解正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石上。
卢梭在其著作中,频繁地使用了自由这个词。但卢梭的自由,按照贡斯当的说法,是一种古老的自由,而并非现代意义上的自由。
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家研究的深入,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在英文里,自由的上述表述分别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对前者的限制,如果说来自外部的话,对后者的阻碍则来自自身。于是,消极自由又被称作外在自由,积极自由又被称作内在自由。
斯密、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坚持消极自由的概念,把内在自由的实现交由个人去解决,其理性主义的认识论使他们确信,在涉及自己利益的问题上,谁都不比谁聪明多少,个人可以而且能够做出足够明智的决定。如果不加限制和干预,每个人就都能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幸福。所以,他们以为,构建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共权力除了维持其基本的公共职能外,最好什么都不管。政府是“守夜人”、“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等等都是基于这一理论而提出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典型口号。从英国的洛克、密尔到法国的贡斯当和托克维尔,他们均认为,在个人自由和公共权力之间,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超越了这个界限,专制就将必定出现。
而格林等新自由主义者则坚持积极自由的观念。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来源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但希望是一回事,希望能不能变成现实是另一回事。新自由主义者正是在这里为自己辩称:
对于一个靠要饭为生的人,如果政府说“我不限制你,你有要饭的自由,如果哪一天你不愿意了,你也有不要饭的自由”,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道德的;对于身受疾病折磨而又无钱医治的病人,如果政府说“为了保障你的个人自由不受侵犯,我同情你,但我不能管你”,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人道的;对于一个无钱上学的孩子,如果政府说“你现在有上学和不上学的自由,将来还有失业的自由”,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负责任的。
所以,持积极自由观念的自由主义者批评“消极自由”限制了政府发挥的作用,降低了政府所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并且,消极自由的观念把整体看成是个人之总和,没有注意到个人和整体、眼前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忽视了政府在调解这些关系上应有的担当。但无疑,历史上由积极自由的观念所带来的权力的滥用,并因此造成的人类文明史上的灾难更值得警惕。于是,在公共权力与个体的私权利之间,设置一道坚实的屏障,就同样成为“积极自由”支持者的要求。并且,无论消极自由的支持者,还是积极自由的支持者,他们都认为这道屏障的坚实与否,正是专制社会与自由社会的分水岭。
由此,自由主义明确划分了属于个人自由的三大领域,即思想意识活动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并确定公民应当享有如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一)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行动自由、安全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住所安全自由等;(二)精神活动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著作和讲学自由等;(三)选择职业自由、团体生活自由(包括秘密通信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这即是时至今日全部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属于私域的绝对不容侵犯的自由,是自由主义的首要价值关切,可以把它们叫做“绝对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者说:“No Liberty,No Life”。
二、平等
平等这个词与自由一样,“作为个人权利的观念”,也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思想。当新兴的资产阶级对于封建贵族提出平等要求的时候,它针对的是封建等级制度和等级特权,其平等的理想主要是政治权利的平等。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它与自由连用。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曾就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说过一句大堪玩味的话。他说:“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他认为如果允许一部分人居于另一部分人之上,可以干涉和支配他人,便没有自由可言,也就是说,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
随着后续思想家讨论的深入,平等的概念也像自由一样逐渐丰满起来。如果说,前述消极自由的意涵侧重的是对个体人所具有的个体差异的尊重和保护的话,平等则更多侧重于对个体人种属的肯定和保护。伏尔泰曾经在孟德斯鸠的书上挥笔写下:“人类早已丧失了他的尊称,孟德斯鸠重新找到了它,把它归还给人类。”而勒鲁说:“其实,卢梭才配得上这样的夸奖。”
卢梭在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指出人类的不平等起源于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后继者勒鲁则直接把平等思想的有无视为区分新旧两个世界的界标。当代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德沃金则强调平等权利观念的普适性,认为每一种自洽的政治理论都具有平等这一种终极价值追求。它们都是一种在权利和人格上平等的所谓“平等主义”的理论。它超越了具体文化和伦理差异而具有普适意义,是衡量当今世界政体的最基本的尺度。
从前述消极自由的概念出发,在逻辑上我们可以推导出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的,并且享有的这种自由都应该是平等的。但从积极自由的概念出发,我们发现每一个个体都是存在差异的,并且,他“能干什么”与他的这种个体差异密切相关。大约是从平等的概念出发、却并没有得出平等的结果这样一种事实,使得政治学中所讨论的平等概念从哲学上的信念转向资源的分配原则。而根据所分配的对象不同,平等大致有了以下四种形式:
(一)根本平等:是哲学信念上的平等,坚信人生而平等,强调人类的生命是等值的。
(二)形式平等:指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如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参与的平等。
(三)机会平等:指每个人起点相同,机会均等。其意义在于区分了两种不平等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平等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它反对前者。
(四)结果平等:指收益的平等分配。
上述平等形式的前三种,关涉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否认这三种平等,则前述属于私域的个人自由即无法想象。因此,这三种形式的平等,本文以为可以叫做“绝对平等”。它同样是公权力所必须保障的。套用“No Liberty,No Life”的表达方式,则“No Equality,No Life”。而第四种结果平等,指涉的是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可根据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和多少来进行,而这种贡献的大小和多少的计量,不可能有绝对的标准,因此这种形式的平等,本文称为相对平等。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马克思主义者,以及他们内部的论战决然不是要不要平等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在自由主义内部,对于前述绝对平等的三个方面,也不存在重大分歧。他们讨论的重点是收益的平等分配问题。其中,罗尔斯解决该不平等的途径是通过国家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而诺齐克则认为任何平等的分配最终都将导致不平等,任何再分配都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平等”在内的任何东西都不得越过“权利”这个“雷池”一步,这也就是他著名的“边际限制理论”。并且,鉴于该种“平等”的实现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以致可能助长其对私权利的过分干预的倾向,从哈耶克到诺齐克等自由主义右翼均对该平等的实现抱持极度的谨慎,力主“最小国家”,以防人类在追求“平等”的号角声中不幸踏上“通往奴役之路”。
三、民主
俞可平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李君如纠正说,周延的表达应该是“民主是个不坏的东西”。其实,考察现代民主产生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它是和对自由、平等这些权利的保护相伴随的,或者干脆说,民主是为了预防在积极自由的口号下对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可能的侵犯而产生的。民主就是横亘在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那道屏障。如果说,近世以来,自由主义追求的是“私域要自由”,追求的是前述平等的前三项“绝对平等”的话,那么,民主就是实现这种自由和平等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手段,民主就是对于公权力的一种当然要求,也即“群域要民主”。正是从这个角度,自由主义以为,就民主对于现代社会的作用来说,它是功能性的,是构成现代社会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不管民主是“好东西”、“坏东西”,还是“不是一个坏东西”,它都不能缺少,就像心、肺对于人体不能缺少一样。
因此,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无论是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对古典民主理论的批判,还是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对精英民主理论的反动,民主之所以成为其最重要的价值关切之一,就在于它第一要回答的是公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第二是公权力合法行使和制约问题。于是所谓民主的标志就是公民可不可以和平地任用和解雇他们的“老板”。
综上所述,贯穿启蒙以来的思想家们思想始终的是对自由、平等状态的描述、展望和对自由、平等精神的维护和弘扬。他们或为自由、平等寻求哲学依据和伦理法则,或以自由、平等的立场去寻求社会政治的变革和制度设计,并在这一过程中,生长出了下面的这些重要且影响深远的社会历史信念:
第一,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他在本质上是自由、平等的;第二,社会及他人必须承认个人的这种自由、平等的权利;第三,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是能够发现或颁布伦理法则以保障人的自由与平等的。
“自由主义”一词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而其思想渊源则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思想与信仰中。但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政治信念、哲学和社会运动,作为社会体制构建和政策取向以及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的自由主义,一般认为,它发生发轫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发展、成熟于“光荣革命”到一战之前,而在二战以后直到今天的六十多年里,自由主义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主流话语。
在自由主义发生发展的漫长时期内,它被赋予了太多的意涵。萨托利曾这样写道:“如果我们用‘自由主义’这个标签与那些和它相近的概念比较,如民主、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那么,自由主义在有一点上是无可匹敌的:它是所有概念中最不确定、最难以被准确理解的术语。”尽管如此,但它还是大致保持了其基本的价值追求和理论内涵,与其他政治理念和思潮有着显著而重要的界限。众多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都曾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讨论过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在我国,胡适先生曾经简明总结过“自由主义的第一个意义是自由,第二个意义是民主,第三个意义是容忍——容忍反对党,第四个意义是和平的渐进改革”。近年,顾肃教授概括说:“自由主义把自由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强调尊重人,不可轻信权力和权威,坚持宽容和民主政治,接受真理、理性和社会变迁,但也要学会妥协和保持批判精神。”并以为“这些可谓自由主义之精华所在”。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在于它的个人本位。个人本位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它坚信社会生活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是人类个体,而不是群体或集体。胡适先生当年著名的“争你们个人的自由,就是争国家的自由”一语,盖缘于此。其次,自由主义把自由作为它的核心价值来追求,走的是一条以自由为本位兼顾平等的道路;而社会主义,走的是一条以平等为本位兼顾自由的道路。再次,自由主义奉行宽容原则,不同意对政治、经济、文化的垄断,以为多元主义是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竞争就像太阳系的星星一样,可以造成一种均衡与协调。最后,自由主义强调权威应该建立在认同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以上的这些认识,使自由主义注重个人权利、机会平等、妥协和合法性,倾向于支持法治、宪政、代议制政府和民主制度。
自由主义的认识论以理性为基础,反对盲从和非逻辑思维,认为经验观察、理性思维、逻辑自洽是伦理、社会和政治原则得以成立的条件。自由主义的方法论是个人主义的。它把个人作为社会分析的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确信在政治中并不存在比个人目的更优越的原则。这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建立在“每个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进这些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这一基本信条之上的。它在强调自我依靠、隐私权以及对他人权利尊重的同时,对权威、权力表示怀疑和否定,但并不排斥社会共同体的价值。换言之,这种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在逻辑上并不必然推导出排斥一切集体取向和选择的结论,甚至从经验上看,在个人主义为主导的社会一点也不缺少爱国主义情怀和利他主义精神。
二、自由主义的发展脉络
自由主义的起源,可以一直追溯到十五、十六世纪的文艺复兴。但作为一种思潮和知识传统,作为一种可以辨认的思想要素,则一般以十七世纪英国的光荣革命为起点,并把洛克当作第一个真正具备自由主义特征的思想家。从那时到现在的三百多年里,自由主义大约经历了革命的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等四个阶段。
自由主义在其发轫的时候,作为对中世纪的一种反动,它强调的是解构中世纪的神权政治,因而带有十足的革命性。那时,它甚至尚没有精力去积极设想在自由主义成为主流以后的国家政治制度的构建问题。霍布豪斯曾这样描述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最初是作为一种批判出现的,有时甚至作为一种破坏性的、革命性的批判;在长时期内,它的消极作用是主要的。它的任务似乎是破坏而不是建设,是去除阻碍人类前进的障碍而不是指出积极的努力方向或制造文明的框架。它发现人类受到压迫,立志要使其获得自由。它发现人民在专制统治下呻吟,国家受一个征服种族的蹂躏,工业受社会特权阻挠或被赋税摧残,就提供救济。它到处消除自上而下的压力,砸烂桎梏,清除障碍。
早期的这种革命的自由主义反映了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的愿望,是封建主义走向衰亡、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产物,与资本主义的发生发展有密切关联。作为一种政治观念,它只是反对专制主义和封建特权,并没有倡导后来的自由主义者所极力主张的民主政治的意涵。
英国光荣革命以后,被后世称为古典自由主义者的斯密、洛克、贡斯当、托克维尔等人都或多或少将社会视为个人的联合体,而不是有机的共同体。他们在继续反对专制主义、砸碎中世纪黑暗牢笼的同时,积极探寻前进的方向,期望建立一个以争取并保障他们一再珍视并宣称的个人权利的新世界。在政治体制上,他们不再将自己的视角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解决,而是试图发展出一套关于个人、国家、社会的基本理论以及制度设计。总的看,此时的自由主义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强调个人自由是目的,国家权威是手段,接受有限政府这个前提,并将政府的职能限定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到十九世纪中期,欧洲的主要国家和美国大致完成了这方面的任务,建立了宪政政府:一方面,对个人的权利有了切实的法律上的保障,一方面对政府权力来源和行使有了明确规定和有效制约。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第一次有了明确的界限,自由主义在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得以确立。从洛克、贡斯当到密尔的理论大致反映了自由主义在这方面的诉求。
在经济上,受牛顿力学的鼓舞和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信奉的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受到推崇和赞美,而一切政府对经济的干涉都受到抱怨和谴责。它反对国家任何形式的对经济生活的干涉,在它看来“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不仅是保障个人自由、促进经济繁荣的充分必要条件,它还是保证社会正义的最好方式。而国家的职能就是一个“守夜人”,其任务就是保证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
但从十九世纪中后期起,强调私有财产、市场经济以及国家较少对经济的干预与控制的经济自由主义所带来的劳资关系紧张、工人待遇恶劣、贫富差距悬殊等日益尖锐的社会问题,一方面使马克思主义等左翼社会思潮开始兴起,另一方面也迫使自由主义内部开始进行反思和回应。于是,作为对古典自由主义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应运而生。其代表人物有格林(1836—1882)、霍布豪斯(1864—1929)、霍布森(1858—1940)等。它的主要理论受到黑格尔主义的较大影响,拥护一种更为宽泛的“积极自由”的观点,强调国家应该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一是国家应该干预经济,保障公共利益;二是国家在社会福利方面应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以保证最低限度的社会公正。这些理论的提出,体现在英国的现实政治中,是其从十九世纪后期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福利政策;体现在美国的现实政治中,是大萧条后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被罗斯福接受并日渐成为西方世界的主流经济思想,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可以把凯恩斯主义约略地认作是既主张政治自由又主张经济平等的一派,是自由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一条中间道路。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1971年、1973年,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连续发生了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两次经济危机,致使1944年建立起的布雷顿森林体系随着美元由稳定汇率变化为浮动汇率而宣告解体。而凯恩斯主义面对这些经济危机无能为力,于是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区别于格林时代的newliberalism)风生水起。事实上,凯恩斯主义即使是在它最流行的时候,也曾经遭遇哈耶克等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者的巨大挑战。neo本身有“复古”之意,neoliberalism的内涵主要是对亚当·斯密等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复兴,其主要流派包括现代货币学派、供给学派、理性预期学派、伦敦学派等。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新自由主义主要还是书斋里的学问,对现实政治经济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但此时,它被撒切尔政府、里根政府明确地作为其经济纲领。其后,在欧洲诸多国家,从德国开始,一个又一个放弃了传统的凯恩斯主义或社会民主主义政策,接受或部分接受新自由主义作为其基本的经济政策。在拉美,包括智利、巴西、阿根廷等也先后进行过以其为基本内涵的改革。而苏东剧变后,新自由主义在前苏联和东欧地区迅速传播。从九十年代中期至2004年“朗顾之争”,国内也多次掀起新自由主义的浪潮,并且一度成为国内经济学界的主流。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新自由主义在今天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最有影响的思潮和经济模式。
三、自由主义的价值关切
自由主义最基本的价值关切,一曰自由,二曰平等,三曰民主。
一、自由
自由这个词在西方的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希腊、罗马时代。在东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里面,则有了自由的明确定义:“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
在英文中,liberty和freedom被视为两个可以互换的概念。将liberty一词和“自由”对应起来,是严复先生的贡献。严先生当年翻译密尔的《论自由》的时候,曾经深为我们的文明中没有把自由“立以为教”而遗憾。但是,当我们把探寻的目光移向其他古老文明的时候,我们发现,正像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所指出的,就自由“作为个人权利的观念”而言,它在所有的古代文明中,都是缺席的。因为这一意义上的自由,纯属现代人的观念。
一般,在英语表达中,这一现代人的观念常常被定义为免受强制和阻碍,即一个人的自由意味着他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为的阻碍。这应该是自由一词的本义,其他的意义均由此引申而来。
古典自由主义者是在上述原初意义上使用自由这个词的。他们的“自由”与封建的“专制”相对应,指的是自愿的不受强制的行动,也即个人出于自愿选择而做出的行动。当孟德斯鸠说“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的时候,他还同时批评了封建专制对人的自由的各种限制,他并不以为自由就是做“恶法”所允许的事情。因此,他对自由的理解正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石上。
卢梭在其著作中,频繁地使用了自由这个词。但卢梭的自由,按照贡斯当的说法,是一种古老的自由,而并非现代意义上的自由。
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家研究的深入,伯林在贡斯当古代自由和现代自由区分的基础上,发展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照其意志做或不做某事。所谓积极自由,是指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在英文里,自由的上述表述分别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前者强调的是“你不要干涉我”,而后者则着重“我能干我要干的事”。你干涉我,使我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当然是不自由;你尽管不干涉我,我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但我却干不成事,这仍旧不是自由。对前者的限制,如果说来自外部的话,对后者的阻碍则来自自身。于是,消极自由又被称作外在自由,积极自由又被称作内在自由。
斯密、洛克等古典自由主义者坚持消极自由的概念,把内在自由的实现交由个人去解决,其理性主义的认识论使他们确信,在涉及自己利益的问题上,谁都不比谁聪明多少,个人可以而且能够做出足够明智的决定。如果不加限制和干预,每个人就都能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幸福。所以,他们以为,构建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公共权力除了维持其基本的公共职能外,最好什么都不管。政府是“守夜人”、“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等等都是基于这一理论而提出来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的典型口号。从英国的洛克、密尔到法国的贡斯当和托克维尔,他们均认为,在个人自由和公共权力之间,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超越了这个界限,专制就将必定出现。
而格林等新自由主义者则坚持积极自由的观念。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来源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但希望是一回事,希望能不能变成现实是另一回事。新自由主义者正是在这里为自己辩称:
对于一个靠要饭为生的人,如果政府说“我不限制你,你有要饭的自由,如果哪一天你不愿意了,你也有不要饭的自由”,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道德的;对于身受疾病折磨而又无钱医治的病人,如果政府说“为了保障你的个人自由不受侵犯,我同情你,但我不能管你”,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人道的;对于一个无钱上学的孩子,如果政府说“你现在有上学和不上学的自由,将来还有失业的自由”,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负责任的。
所以,持积极自由观念的自由主义者批评“消极自由”限制了政府发挥的作用,降低了政府所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并且,消极自由的观念把整体看成是个人之总和,没有注意到个人和整体、眼前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忽视了政府在调解这些关系上应有的担当。但无疑,历史上由积极自由的观念所带来的权力的滥用,并因此造成的人类文明史上的灾难更值得警惕。于是,在公共权力与个体的私权利之间,设置一道坚实的屏障,就同样成为“积极自由”支持者的要求。并且,无论消极自由的支持者,还是积极自由的支持者,他们都认为这道屏障的坚实与否,正是专制社会与自由社会的分水岭。
由此,自由主义明确划分了属于个人自由的三大领域,即思想意识活动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并确定公民应当享有如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一)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行动自由、安全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住所安全自由等;(二)精神活动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著作和讲学自由等;(三)选择职业自由、团体生活自由(包括秘密通信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这即是时至今日全部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属于私域的绝对不容侵犯的自由,是自由主义的首要价值关切,可以把它们叫做“绝对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义者说:“No Liberty,No Life”。
二、平等
平等这个词与自由一样,“作为个人权利的观念”,也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思想。当新兴的资产阶级对于封建贵族提出平等要求的时候,它针对的是封建等级制度和等级特权,其平等的理想主要是政治权利的平等。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它与自由连用。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曾就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说过一句大堪玩味的话。他说:“自由不仅在于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别人的意志。自由还在于不使别人的意志屈服于我们的意志。”“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他认为如果允许一部分人居于另一部分人之上,可以干涉和支配他人,便没有自由可言,也就是说,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
随着后续思想家讨论的深入,平等的概念也像自由一样逐渐丰满起来。如果说,前述消极自由的意涵侧重的是对个体人所具有的个体差异的尊重和保护的话,平等则更多侧重于对个体人种属的肯定和保护。伏尔泰曾经在孟德斯鸠的书上挥笔写下:“人类早已丧失了他的尊称,孟德斯鸠重新找到了它,把它归还给人类。”而勒鲁说:“其实,卢梭才配得上这样的夸奖。”
卢梭在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指出人类的不平等起源于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后继者勒鲁则直接把平等思想的有无视为区分新旧两个世界的界标。当代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德沃金则强调平等权利观念的普适性,认为每一种自洽的政治理论都具有平等这一种终极价值追求。它们都是一种在权利和人格上平等的所谓“平等主义”的理论。它超越了具体文化和伦理差异而具有普适意义,是衡量当今世界政体的最基本的尺度。
从前述消极自由的概念出发,在逻辑上我们可以推导出每个人都应该是自由的,并且享有的这种自由都应该是平等的。但从积极自由的概念出发,我们发现每一个个体都是存在差异的,并且,他“能干什么”与他的这种个体差异密切相关。大约是从平等的概念出发、却并没有得出平等的结果这样一种事实,使得政治学中所讨论的平等概念从哲学上的信念转向资源的分配原则。而根据所分配的对象不同,平等大致有了以下四种形式:
(一)根本平等:是哲学信念上的平等,坚信人生而平等,强调人类的生命是等值的。
(二)形式平等:指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如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参与的平等。
(三)机会平等:指每个人起点相同,机会均等。其意义在于区分了两种不平等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平等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它反对前者。
(四)结果平等:指收益的平等分配。
上述平等形式的前三种,关涉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否认这三种平等,则前述属于私域的个人自由即无法想象。因此,这三种形式的平等,本文以为可以叫做“绝对平等”。它同样是公权力所必须保障的。套用“No Liberty,No Life”的表达方式,则“No Equality,No Life”。而第四种结果平等,指涉的是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可根据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和多少来进行,而这种贡献的大小和多少的计量,不可能有绝对的标准,因此这种形式的平等,本文称为相对平等。无论是自由主义者还是马克思主义者,以及他们内部的论战决然不是要不要平等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在自由主义内部,对于前述绝对平等的三个方面,也不存在重大分歧。他们讨论的重点是收益的平等分配问题。其中,罗尔斯解决该不平等的途径是通过国家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而诺齐克则认为任何平等的分配最终都将导致不平等,任何再分配都意味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平等”在内的任何东西都不得越过“权利”这个“雷池”一步,这也就是他著名的“边际限制理论”。并且,鉴于该种“平等”的实现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以致可能助长其对私权利的过分干预的倾向,从哈耶克到诺齐克等自由主义右翼均对该平等的实现抱持极度的谨慎,力主“最小国家”,以防人类在追求“平等”的号角声中不幸踏上“通往奴役之路”。
三、民主
俞可平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李君如纠正说,周延的表达应该是“民主是个不坏的东西”。其实,考察现代民主产生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它是和对自由、平等这些权利的保护相伴随的,或者干脆说,民主是为了预防在积极自由的口号下对每一个个体的消极自由可能的侵犯而产生的。民主就是横亘在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那道屏障。如果说,近世以来,自由主义追求的是“私域要自由”,追求的是前述平等的前三项“绝对平等”的话,那么,民主就是实现这种自由和平等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手段,民主就是对于公权力的一种当然要求,也即“群域要民主”。正是从这个角度,自由主义以为,就民主对于现代社会的作用来说,它是功能性的,是构成现代社会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不管民主是“好东西”、“坏东西”,还是“不是一个坏东西”,它都不能缺少,就像心、肺对于人体不能缺少一样。
因此,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无论是熊彼特的精英民主理论对古典民主理论的批判,还是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对精英民主理论的反动,民主之所以成为其最重要的价值关切之一,就在于它第一要回答的是公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第二是公权力合法行使和制约问题。于是所谓民主的标志就是公民可不可以和平地任用和解雇他们的“老板”。
综上所述,贯穿启蒙以来的思想家们思想始终的是对自由、平等状态的描述、展望和对自由、平等精神的维护和弘扬。他们或为自由、平等寻求哲学依据和伦理法则,或以自由、平等的立场去寻求社会政治的变革和制度设计,并在这一过程中,生长出了下面的这些重要且影响深远的社会历史信念:
第一,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他在本质上是自由、平等的;第二,社会及他人必须承认个人的这种自由、平等的权利;第三,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是能够发现或颁布伦理法则以保障人的自由与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