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宅基地所有权具备财产和社会保障的双重性质,这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权利主体,而是具备了一定的公主体性质.基于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又衍生出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代表的行权主体概念.从本质上看,“三权分置”改革就是从宅基地所有权中剥离各项权能来设立新的权利.剥离后的所有权所剩余的分配、收益、监管、收回四项权能面临着难以有效实现的困境,各宅基地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为寻找其解决方式提供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