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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历了严谨的立法论证,正式在立法层面肯定了社会组织享有环境公益诉权。然而备感遗憾的是,从其施行的情况看,立法者和普通公众所抱有的由社会组织这只"蝴蝶"引发环境公益诉讼世界风暴的期望并未实现。社会组织在依法行使环境公益诉权方面面临颇多窘境,要想实现立法目的,必须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行使环境公益诉权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