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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栗县院公诉部门对2008年以来办理的破坏市场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此类案件共计15件21人,其中非法经营罪8件14人、合同诈骗罪3件3人、强迫交易及出售假币罪各2件2人,罪名集中于以上四类犯罪。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1、涉案领域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犯罪活动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上栗县仅办理该类犯罪四种犯罪,且案件集中非法经营烟草案。
2、涉案金额不大。大多案值仅在立案标准之上,鲜有案值巨大案件。
3、判决存在主刑偏轻而罚金刑偏重问题,缓刑比例比较大。
4、涉案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文化层次不高,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为利以身试法。
二、存在的问题
1、侦查取证困难,导致办案时间偏长。50%以上的案件,因侦查取证不到位而需要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效果大多不尽理想,主要在于取证工作存在现实难点,如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难调取,资金去向的证据难查实,主观目的认定依据难收集,从而造成犯罪数额认定难,资金去向查实难,主观目的推定难的困境。上栗县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整体补侦比例偏高。退回补充侦查的8件,退补率高达53.3%,且大部分退查两次,退查理由主要集中于犯罪数额和主观明知的认定。
2、诉讼监督难度较大。因办案经费紧张,所以法院有時为了追求利益,对要判实刑的犯罪分子,选择判处缓刑,对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选择减轻处罚,以在法定罚金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获取罚金,而作为检察机关有时也很难找到提出抗诉的理由。
3、监督体制不健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犯罪活动涉及各个行业,近三年来,上栗县仅办理了非法经营烟草案,难道其他行业没有违法现象?亦或是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而未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因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体制,可能使得有些已构成犯罪的案件,被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了结,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做法和经验
1、健全侦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全面的收集、固定证据。按照“速度第一”原则,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报案情,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监部门严格审查。
2、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于常见类型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归纳办案取证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研讨,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取证标准达成共识,确保执法办案标准的统一性。
3、充分利用量刑建议权。发现判刑与量刑建议不一致的,认真查找原因,对法院罚金刑偏重导致主刑偏轻的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对主刑畸轻的案件一律提出抗诉。
4、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经常走访工商、质监、税务、文化执法、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监察等行政执法机关,同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处理案件备案,以及时了解执法动态,一旦发现该移送不移送、该立案不立案等不严格执法的情形,将联合侦查部门查处。面对大量经济犯罪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众多案件在“以罚代刑”中湮没的问题,上栗县院曾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但因种种问题没得以实现。
5、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提升犯罪预防水平。不定期对人民群体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使群众了解各种经济犯罪的形态和手段,提高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1、涉案领域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犯罪活动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上栗县仅办理该类犯罪四种犯罪,且案件集中非法经营烟草案。
2、涉案金额不大。大多案值仅在立案标准之上,鲜有案值巨大案件。
3、判决存在主刑偏轻而罚金刑偏重问题,缓刑比例比较大。
4、涉案人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文化层次不高,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为利以身试法。
二、存在的问题
1、侦查取证困难,导致办案时间偏长。50%以上的案件,因侦查取证不到位而需要补充侦查,且补充侦查效果大多不尽理想,主要在于取证工作存在现实难点,如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难调取,资金去向的证据难查实,主观目的认定依据难收集,从而造成犯罪数额认定难,资金去向查实难,主观目的推定难的困境。上栗县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整体补侦比例偏高。退回补充侦查的8件,退补率高达53.3%,且大部分退查两次,退查理由主要集中于犯罪数额和主观明知的认定。
2、诉讼监督难度较大。因办案经费紧张,所以法院有時为了追求利益,对要判实刑的犯罪分子,选择判处缓刑,对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选择减轻处罚,以在法定罚金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获取罚金,而作为检察机关有时也很难找到提出抗诉的理由。
3、监督体制不健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犯罪活动涉及各个行业,近三年来,上栗县仅办理了非法经营烟草案,难道其他行业没有违法现象?亦或是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刑,而未将案件移送给侦查机关?因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与制约体制,可能使得有些已构成犯罪的案件,被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了结,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做法和经验
1、健全侦捕诉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全面的收集、固定证据。按照“速度第一”原则,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报案情,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监部门严格审查。
2、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于常见类型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归纳办案取证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研讨,对一些比较成熟的取证标准达成共识,确保执法办案标准的统一性。
3、充分利用量刑建议权。发现判刑与量刑建议不一致的,认真查找原因,对法院罚金刑偏重导致主刑偏轻的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对主刑畸轻的案件一律提出抗诉。
4、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经常走访工商、质监、税务、文化执法、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监察等行政执法机关,同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处理案件备案,以及时了解执法动态,一旦发现该移送不移送、该立案不立案等不严格执法的情形,将联合侦查部门查处。面对大量经济犯罪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众多案件在“以罚代刑”中湮没的问题,上栗县院曾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但因种种问题没得以实现。
5、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提升犯罪预防水平。不定期对人民群体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使群众了解各种经济犯罪的形态和手段,提高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