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案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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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不违背司法公平的前提下,适当地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是当今各级法院审理涉军案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当前地方法院审理涉军案件面临“双方不满意,两头不落好”的困境,选任预备役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是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和法院摆脱这种困境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涉军案件 人民陪审员 预备役
  
  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需要司法保障
  
  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直接影响着部队的作战意志和战斗力。因此,世界各国对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都有特殊的保护措施。
  保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好涉军案件。如果军队、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挫伤军人保家卫国的积极性。作为系统工程,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但离不开司法的保障。这是因为:其他方面的保障是软保障,不具有强制性;而司法保障是硬保障,是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的。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法院的判决起着方向引导和保驾护航的关键性作用,即在军人、军属、军队与他人、地方发生纠纷时通过司法调节和审判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司法公平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积极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是当今各级法院审理涉军案件所必须坚持的原则。
  
  当前地方法院审理涉军案件面临困境
  
  涉军案件,即一方或双方涉及军队、军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未成年弟妹的各类民事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严格的说,“涉军案件”并不属于法律概念和学术范畴,它既不是纯粹的地方案件,又不是该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军事案件,确切地说,是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等方面涉及军事因素的地方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但站在政治角度看,它又涉及军事、国防,关乎国家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
  涉军案件性质特殊,牵涉方面多,审理起来十分棘手。这表现为;地方法院法官,除部队转业复员者外,大多缺乏军旅生活的经验,与军人军属的交往不多,对他们的需要、心态缺乏全面、准确的了解,审理涉军案件往往力不从心。同时,军人军属往往对法院存有过高期待,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案件对方恰恰相反,因涉军因素而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认为偏向对方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如果不能以合理的措施化解双方疑虑、争得信任,则容易陷入两头皆不落好的尴尬境地。
  
  选任预备役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是摆脱审理困境的有效途径
  
  为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法院积极应对形势任务需求,解决审理涉军案件所面临的难题,我国各地法院做了一系列探索,主要就是设立“涉军案件合议庭”、成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协调中心”和实行军人陪审员制度三种途径,其中最有效的是实行军人陪审员制度。
  这些探索,对于保障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从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看,对于现役军人能否作为陪审员,我国各部门、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最高法院政治部有现役军人不宜直接作为案件陪审员的规定。2006年7月5号通过的《广东省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但是,2009年8月1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军维权案件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则规定“邀请现役军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从事实上来看,法院所在地,有的有驻军,有的没有。有驻军地方的法院,自然具备“邀请现役军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客观条件;但无驻军地方的法院,显然难以做到。现役军人工作繁忙,担任人民陪审员难免会影响其本职工作。再者,现役军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也难免会对纠纷的另一方产生强烈的心理冲击,使其感到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鉴于此,笔者建议:涉军案件人民陪审员,应主要从预备役人员这些具有一定军事背景的人员中选任。这是在充分考虑了涉军案件的特有属性、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和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素质的基础上,提出的应对当前涉军案件的一项机制性创新思路。其具体理由如下:
  预备役人员是受过系统的军事训练和培训过的人,虽目前不一定在从事军事工作,但如有战事需要,便可穿上军装上战场。预备役人员主要由复员和转业军人组成,但也包括地方厂矿的民兵,虽然大多数已经不直接从事军事工作,但毕竟服过现役或参加过系统军事训练,了解军人、军属、军队的需求和心态,具有丰富的军事知识。经过适当的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培训后,由他们担任涉军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有望在以下几个方面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一,预备役陪审员具有浓厚的军人情结,跟军人军属军队心理亲近,具有积极主动维护军队、军人和军属合法权益的主观愿望。预备役人员有军旅生活的经验,了解军旅生活的危险性、艰苦性和军人巨大的贡献,为军队、军人、军属做点实事,是其共同的心愿。当军队、军人、军属与他人产生纠纷时,不乐见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由他们担任人民陪审员会自觉维护军队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预备役陪审员自身并非军人,与涉军案件的另一方社会地位平等,不会明显引起其心理上的抵触,有利于消除其不公平之感和怨恨情绪。同时,预备役军人自身的另一重社会角色(如公务员、职工、农民、个体业主等)又能帮助他们与涉军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建立起顺畅的沟通渠道,为案件的解决创造基础条件。
  第三,预备役陪审员军事知识丰富,熟悉军事事务,可弥补专任法官的知识不足,与职业法官形成知识结构上的优势互补关系。尤其是那些较多涉及军事事务的案件,专任法官的知识结构很难适应,由他们担任人民陪审员,在弥补职业法官军事知识不足的问题上,作用更显突出。
  第四,预备役陪审员了解军人、军属、军队的需求和心态,在审判中和判决后,可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和说服,使他们坦然接受判决结果,从而使法院摆脱在涉军案件审判中经常面临的两头不落好的困境。
  第五,与从现役军人中选任人民陪审员相比,这一做法在维护军队、军人和军属合法权益的同时,又适当淡化了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军事色彩,避免了军人干政、军人干预司法的弊端和非议,从而在审判组织构建这一层面上实现了原被告程序权益的平衡,有利于司法正义的实现。
  
  选任预备役人员担任涉军案件人民陪审员的具体设想
  
  选任预备役人员担任涉军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其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和实现程度如何,不仅要看理论的完备性和理念的先进性,更要注重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和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我们认为,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具体人选的确定问题。选任预备役人员担任涉军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对于具体人选,要尽量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要接受过法律培训。人民陪审员所从事的司法工作,如果没有受过法律培训,很难胜任审判活动中的最基本的专业化要求。这就要求在人数众多的预备役军人中,优先选择那些以军地两用人才建设等形式接受过法律常识培训、取得法律教育学历或学位证书的人员。
  第二,从事过思想政治工作或者相关工作,如担任过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如果说在合议庭内部的职业法官应侧重于法律角度的评判,人民陪审员则更应在人情事理和非法律领域发挥作用,在思想疏导、指导和解等方面一展身手。在这个领域,政治经验比军事经验具备更大的先天优势。
  第三,在预备役军人中优先选择具备服现役经历的转业军官担任人民陪审员,高级士官转业的也可以考虑,一般不应选择复员士兵。预备役军人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又分为服过现役和未服过现役的两种情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服过现役的预备役军官能够在与涉军案件中的涉军一方当事人沟通交流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故应优先选择他们。
  预备役军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职责问题。涉军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要真正代表军人军属,乃至军队的利益,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不能只坐在审判席上走形式。具体来说,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要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情的了解和对案件的处理。一要审阅案件的材料,二要参与案件的调查,三要参加案件的审理,四要参加案件的评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法官的意见不一致,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院长,由院长来考虑是否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来讨论。
  工作方针问题。要坚持“少判多调”的工作方针,在审判前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积极做好调解息诉工作,努力把涉军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前,力争不仅能维护好军人军属军队的合法权益,而且能更好地促进军政军民关系的和谐,实现涉军案件的“案结事了”。
  工作原则问题。一要坚持“快受理、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办好每一件涉军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军人军属的诉累;二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又要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力争赢得军人军属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共同信赖。三是这项工作的探索与成功离不开军地密切协作,特别是驻军、武装部要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时应接受人民法院指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应受所在单位及预备役系统的指挥。(作者单位: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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