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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正义的有力举措。因此进一步研究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及加强司法的群众路线,符合当前我国司法工作的整体部署。本文论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群众路线的内在关系,阐明了司法体制改革与群众路线的契合及共生关系。
关键词 群众路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项旭锋,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04-02
一、司法公正必须积极贯彻与发扬党的群众路线要求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依法治国是进入新时期后党的执政建设三大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讲到:“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这一要求出发,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群众路线是我们今后工作应当继续坚持的重要方针,要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和学习。
1.我国司法的重要特征是政治性和人民性,这个特征是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根本原因。在一个威权的时代,法院可以自认为裁判能消化群众的疑虑,因此他们把司法划定为自己的领域而排斥他人的指摘。而社会主义的中国,由于司法具有政治性和人民性,使得司法活动与政治活动密切相关,群众对司法的态度必然会由司法系统延伸至其他领域而影响政治。这样法院的工作就无法让自己只关注某一天的天气而不去关注整个时代的气候,不能不考虑司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新时代对司法系统提出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和政治要求。
2.司法活动的工作特征,要求其践行群众路线。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群众路线与司法裁判活动的内在要求就包涵了要将司法活动置之于社会实践中,不能自成一套内封闭的循环系统不与外界发生接触。因此,从司法层面来讲,坚持群众路线不仅仅是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的问题,更是贯彻司法本质、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性问题。法院系统在总结时代新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司法公开理念、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就是坚持群众路线的阶段成果。
3.群众路线是研究解决社会根本问题的科学民主路线。理论只有抓住事物的根本才能说服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只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研究和解决好社会问题。群众不是问题研究的对象,而是解决问题的主体。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以群众为师,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司法走群众路线,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结出正义的果实。我们不仅要把坚持群众路线作为工作指导,更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制度和政策加以落实和贯彻。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等措施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司法机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需要坚持群众路线
1.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要求法院践行群众路线指引下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对实质正义有着质朴的追求,这种诉求必须在司法过程中给予妥善的回答。司法被动主义在诉讼参与双方能平等抗辩的情况下,在程序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通过遵循司法的被动性来限制法官的权限,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可以在程序上给予公平;而群众路线指引下司法则可以使法官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观念,运用司法经验,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正确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理性的裁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最大限度实现实质正义以达到社会正义。社会需要完整的正义,所以需要群众路线的力量整合,促进正义最大程度的实现,这是新时代对司法提出的功能性要求。
2.法院需要通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来体现司法的价值。在司法与群众之间的互动方面,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矛盾日益多元化的当下,司法活动放下姿态不会损害权威,与社会隔膜反而无法增强威严。目前民众对司法活动尚缺乏一定的信任,在这种形势下,需要我们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通过司法公开等手段,在实践中获得真正有利于人民也有利于法律公信力和权威的效果,以实现司法的价值。
3.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要求人民法院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在司法活动中坚持群众路线,服务大局。近年来中国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纠纷与冲突加剧,导致未臻完善的现代司法体系在混乱的局面之下显得力不从心,进而使得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降低①,在此形势下,更为迫切地要求我们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
4.司法活动要避免与群众产生隔离感,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束缚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参与。法律是社会道德共识的体现,但我们无法确信每一次的具体适用法条都能和群众的共同认识一致,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院积极主动的进行司法公开,让群众依法参与到司法的相关活动中来,往往就能起到调和矛盾、引导共识的作用。
司法需要稳健,需要维护主流价值,吸收成熟的思想和社会见解,遵循先例,符合和代表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②也就是说要和群众的认知保持一致。因此,法院在理解法律时不能自说自话,也不适合担当促进“社会观念更新”的先锋或“试错者”角色。“十年后成为标杆”的案件处理方式,必然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况。司法不能在群众还不能接受的时候,固持己见,不恰当的要求民众接受所谓先进的理念。一厢情愿的想要领导群众,这种工作方法要不得。那种脱离了群众路线的司法裁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愿望,但超过了公众的认知程度,就是司法的冒进,并且容易把法院的工作与群众的认识对立起来。这样的司法活动,关键在于没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
三、从法律角度理解群众路线与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作为静态的长期的人民意志,法条即民意,是从群众中产生并且回到群众中去的典型,对此法院可以通过依法裁判来实现公正与法治,以体现群众路线;而动态的、当下的时代变化,使得民众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表达具体的诉求,这种诉求同样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本质上与法条所体现的民意不存在对立和冲突。因为我国法律制定体现的是人民公共意志,所以司法与走群众路线在基础性的问题上共通的,也可以说坚持群众路线的第一要义是坚持法律规定。 但法律一经制定即落后于社会,再严密的条文、再严谨的逻辑,随着社会的发展,未必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稳定不变从来不是形成秩序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与时俱进却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品质、是发展法治社会的重要动力。司法恰恰在这一与时俱进的过程中升华为一门“艺术”。此时法官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群众路线的实践,积极主动地对此进行审视和判断,使司法保持与时俱进的品性,求真务实地解决现实问题,承担司法的时代使命。所以说走科学的司法群众路线可以更高程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我们要明确,虽然司法的从业者是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专业人员,但是司法的对象还是普通的群众。司法并非精英之间的活动,与之有切身利害关系者,有权用自己理解的概念和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对判决是否理解认可始终是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标准之一。专业化、职业化目的只是为了促使作为民意集中体现的法律得以准确施行,归根到底是为了群众的整体利益,与群众路线不矛盾。
四、如何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群众路线
1.司法走群众路线,要求我们进一步促进阳光司法和司法公开。司法不仅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系社会公众是否认同司法,关系到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的问题,所以法律和司法活动要获得公民的认可和接受,就必须有坚实的社会基础。这就要求法官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做好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途径,促使司法公开,积极关注、正确回应民意,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认同司法,真正做到司法与群众同行。
2.要走依法科学的群众路线,要注意弘扬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冷静、歉抑、客观公正、保障双方诉讼权利等各种意识。走科学依法的群众路线,可以避免民主沦为“多数人的暴力”,避免司法过程中为了“心目中永恒的正义”而排斥严格、理性的程序安排。如前所述,我们社会对程序正义缺乏价值认同。中国的民众向来自信于自己的正义观念可以排除对方的争辩和必要的制裁程序,如果因为程序上的原因导致自己期望落空时,民众往往不能理解程序的价值而心中不满。法律作为社会科学,有其自身的价值追求需要法律人予以维持,所以我们要在坚持群众路线的同时,通过距离的间隔,使得法官能以法律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去处理法律问题,而不是完全以群众的意见为工作方针。
3.要走有原则的群众路线,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稳定。社会主义人民司法必然无法脱离群众的意志,司法裁判应当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和社会影响。但是尊重群众的整体意志绝不是服从一时的、局部或当前的民意。司法作为严肃的有着严格程序的国家活动,与群众一时的民意保持适当的有尊严的距离,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从一定意义上说,容易被群众意见感染而没有职业判断的法官,在本质上还只是某些力量的代言人,而不是法律的代言人。我们应该勇敢地认识到,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群众路线的指引,在具体的工作上坚持法律的规定,走的就是科学的群众路线。由此出发的法官依法裁判,与群众意见保持有尊严的距离就不是排斥必要的监督;这种司法的专业化坚持也没有否认司法要获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这才是坚持群众路线所要达到的本意。
4.司法的群众路线需要多方面推进,避免走入庸俗化和反智化。群众主张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可厚非,司法必须予以积极的互动,而走群众路线并非要求舍弃法律规定、主动放弃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我们需要司法的正规化,也需要多元化、简便、易行、节省的诉讼制度。单靠移植的法律观念,无法改造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法律价值观,必须根据群众的认知情况,注重本土资源的开发,以期全面解决纠纷。
5.落实司法的群众路线、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在于法官。法官应当服务社会、服务大局,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尽心尽责,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提升法官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就必须把法官从法律的殿堂里推回到社会中,使其先成为社会人,然后才体现法律人的特征。这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依法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妥善的判断,以充分的裁判理由来说服公众接受判决,促使与群众形成统一认识而不是一味强求司法裁判的权威和不容置疑。
五、结语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并非简单的口号,它要求法院的工作贯穿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要求认真深入地结合司法工作的规律来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求法官必须树立在群众路线指引下的司法裁判理念。这此过程中要认真继承人民司法传统,并且防止“司法为民”导向“司法为权”,避免人民司法理念的庸俗化,避免司法的群众路线方针被任意阐释,成为权势部门掠取自身利益的又一个泄露口。
群众路线指引下的司法工作理念,能有效促进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平等沟通,缓和当事人之间以及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促进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这种职权部门与群众和谐互动、共同促进社会发展的局面正是群众路线的目标和要求,需要不断努力坚持和科学创新。
正视群众的意见,才能促进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司法受到群众的真正尊重,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自觉发挥智慧,使公正司法这样一种激情的理性,成为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科学、有效的方法,真正做到司法为民,真正发挥司法的社会作用,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蔡定剑.司法改革向何处去.经济观察报.2010年2月21日.
②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关键词 群众路线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项旭锋,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助理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04-02
一、司法公正必须积极贯彻与发扬党的群众路线要求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依法治国是进入新时期后党的执政建设三大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讲到:“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这一要求出发,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群众路线是我们今后工作应当继续坚持的重要方针,要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和学习。
1.我国司法的重要特征是政治性和人民性,这个特征是司法走群众路线的根本原因。在一个威权的时代,法院可以自认为裁判能消化群众的疑虑,因此他们把司法划定为自己的领域而排斥他人的指摘。而社会主义的中国,由于司法具有政治性和人民性,使得司法活动与政治活动密切相关,群众对司法的态度必然会由司法系统延伸至其他领域而影响政治。这样法院的工作就无法让自己只关注某一天的天气而不去关注整个时代的气候,不能不考虑司法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新时代对司法系统提出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和政治要求。
2.司法活动的工作特征,要求其践行群众路线。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群众路线与司法裁判活动的内在要求就包涵了要将司法活动置之于社会实践中,不能自成一套内封闭的循环系统不与外界发生接触。因此,从司法层面来讲,坚持群众路线不仅仅是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的问题,更是贯彻司法本质、体现司法为民的原则性问题。法院系统在总结时代新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的司法公开理念、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就是坚持群众路线的阶段成果。
3.群众路线是研究解决社会根本问题的科学民主路线。理论只有抓住事物的根本才能说服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只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研究和解决好社会问题。群众不是问题研究的对象,而是解决问题的主体。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以群众为师,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司法走群众路线,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结出正义的果实。我们不仅要把坚持群众路线作为工作指导,更应该将其作为一种制度和政策加以落实和贯彻。司法为民、司法公开等措施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司法机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尤其需要坚持群众路线
1.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要求法院践行群众路线指引下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群众对实质正义有着质朴的追求,这种诉求必须在司法过程中给予妥善的回答。司法被动主义在诉讼参与双方能平等抗辩的情况下,在程序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通过遵循司法的被动性来限制法官的权限,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可以在程序上给予公平;而群众路线指引下司法则可以使法官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秉承正义的法律价值和观念,运用司法经验,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正确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理性的裁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最大限度实现实质正义以达到社会正义。社会需要完整的正义,所以需要群众路线的力量整合,促进正义最大程度的实现,这是新时代对司法提出的功能性要求。
2.法院需要通过服务群众、服务社会来体现司法的价值。在司法与群众之间的互动方面,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在矛盾日益多元化的当下,司法活动放下姿态不会损害权威,与社会隔膜反而无法增强威严。目前民众对司法活动尚缺乏一定的信任,在这种形势下,需要我们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通过司法公开等手段,在实践中获得真正有利于人民也有利于法律公信力和权威的效果,以实现司法的价值。
3.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要求人民法院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在司法活动中坚持群众路线,服务大局。近年来中国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纠纷与冲突加剧,导致未臻完善的现代司法体系在混乱的局面之下显得力不从心,进而使得民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降低①,在此形势下,更为迫切地要求我们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
4.司法活动要避免与群众产生隔离感,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束缚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参与。法律是社会道德共识的体现,但我们无法确信每一次的具体适用法条都能和群众的共同认识一致,而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院积极主动的进行司法公开,让群众依法参与到司法的相关活动中来,往往就能起到调和矛盾、引导共识的作用。
司法需要稳健,需要维护主流价值,吸收成熟的思想和社会见解,遵循先例,符合和代表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②也就是说要和群众的认知保持一致。因此,法院在理解法律时不能自说自话,也不适合担当促进“社会观念更新”的先锋或“试错者”角色。“十年后成为标杆”的案件处理方式,必然无法适应现在的情况。司法不能在群众还不能接受的时候,固持己见,不恰当的要求民众接受所谓先进的理念。一厢情愿的想要领导群众,这种工作方法要不得。那种脱离了群众路线的司法裁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愿望,但超过了公众的认知程度,就是司法的冒进,并且容易把法院的工作与群众的认识对立起来。这样的司法活动,关键在于没有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
三、从法律角度理解群众路线与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作为静态的长期的人民意志,法条即民意,是从群众中产生并且回到群众中去的典型,对此法院可以通过依法裁判来实现公正与法治,以体现群众路线;而动态的、当下的时代变化,使得民众可以根据自身状况表达具体的诉求,这种诉求同样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在本质上与法条所体现的民意不存在对立和冲突。因为我国法律制定体现的是人民公共意志,所以司法与走群众路线在基础性的问题上共通的,也可以说坚持群众路线的第一要义是坚持法律规定。 但法律一经制定即落后于社会,再严密的条文、再严谨的逻辑,随着社会的发展,未必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稳定不变从来不是形成秩序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与时俱进却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品质、是发展法治社会的重要动力。司法恰恰在这一与时俱进的过程中升华为一门“艺术”。此时法官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群众路线的实践,积极主动地对此进行审视和判断,使司法保持与时俱进的品性,求真务实地解决现实问题,承担司法的时代使命。所以说走科学的司法群众路线可以更高程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我们要明确,虽然司法的从业者是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的专业人员,但是司法的对象还是普通的群众。司法并非精英之间的活动,与之有切身利害关系者,有权用自己理解的概念和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群众对司法活动的认知、对判决是否理解认可始终是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标准之一。专业化、职业化目的只是为了促使作为民意集中体现的法律得以准确施行,归根到底是为了群众的整体利益,与群众路线不矛盾。
四、如何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群众路线
1.司法走群众路线,要求我们进一步促进阳光司法和司法公开。司法不仅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关系社会公众是否认同司法,关系到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的问题,所以法律和司法活动要获得公民的认可和接受,就必须有坚实的社会基础。这就要求法官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做好法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途径,促使司法公开,积极关注、正确回应民意,让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认同司法,真正做到司法与群众同行。
2.要走依法科学的群众路线,要注意弘扬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冷静、歉抑、客观公正、保障双方诉讼权利等各种意识。走科学依法的群众路线,可以避免民主沦为“多数人的暴力”,避免司法过程中为了“心目中永恒的正义”而排斥严格、理性的程序安排。如前所述,我们社会对程序正义缺乏价值认同。中国的民众向来自信于自己的正义观念可以排除对方的争辩和必要的制裁程序,如果因为程序上的原因导致自己期望落空时,民众往往不能理解程序的价值而心中不满。法律作为社会科学,有其自身的价值追求需要法律人予以维持,所以我们要在坚持群众路线的同时,通过距离的间隔,使得法官能以法律的态度和思维方式去处理法律问题,而不是完全以群众的意见为工作方针。
3.要走有原则的群众路线,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稳定。社会主义人民司法必然无法脱离群众的意志,司法裁判应当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和社会影响。但是尊重群众的整体意志绝不是服从一时的、局部或当前的民意。司法作为严肃的有着严格程序的国家活动,与群众一时的民意保持适当的有尊严的距离,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从一定意义上说,容易被群众意见感染而没有职业判断的法官,在本质上还只是某些力量的代言人,而不是法律的代言人。我们应该勇敢地认识到,在指导思想上坚持群众路线的指引,在具体的工作上坚持法律的规定,走的就是科学的群众路线。由此出发的法官依法裁判,与群众意见保持有尊严的距离就不是排斥必要的监督;这种司法的专业化坚持也没有否认司法要获得群众的理解和认可。这才是坚持群众路线所要达到的本意。
4.司法的群众路线需要多方面推进,避免走入庸俗化和反智化。群众主张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可厚非,司法必须予以积极的互动,而走群众路线并非要求舍弃法律规定、主动放弃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力。我们需要司法的正规化,也需要多元化、简便、易行、节省的诉讼制度。单靠移植的法律观念,无法改造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法律价值观,必须根据群众的认知情况,注重本土资源的开发,以期全面解决纠纷。
5.落实司法的群众路线、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在于法官。法官应当服务社会、服务大局,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尽心尽责,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提升法官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就必须把法官从法律的殿堂里推回到社会中,使其先成为社会人,然后才体现法律人的特征。这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充分运用司法经验,依法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妥善的判断,以充分的裁判理由来说服公众接受判决,促使与群众形成统一认识而不是一味强求司法裁判的权威和不容置疑。
五、结语
“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并非简单的口号,它要求法院的工作贯穿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要求认真深入地结合司法工作的规律来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求法官必须树立在群众路线指引下的司法裁判理念。这此过程中要认真继承人民司法传统,并且防止“司法为民”导向“司法为权”,避免人民司法理念的庸俗化,避免司法的群众路线方针被任意阐释,成为权势部门掠取自身利益的又一个泄露口。
群众路线指引下的司法工作理念,能有效促进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平等沟通,缓和当事人之间以及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促进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这种职权部门与群众和谐互动、共同促进社会发展的局面正是群众路线的目标和要求,需要不断努力坚持和科学创新。
正视群众的意见,才能促进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司法受到群众的真正尊重,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作为新时代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自觉发挥智慧,使公正司法这样一种激情的理性,成为贯彻群众路线的一种科学、有效的方法,真正做到司法为民,真正发挥司法的社会作用,有力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蔡定剑.司法改革向何处去.经济观察报.2010年2月21日.
②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