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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双龙(1986-),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摘要】在认真学习和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反贪工作实践,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现就十个方面谈点看法。
【关键词】反贪侦查;新刑诉法;讯问
一、关于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如何开展好初查工作
(一)在案件线索上就要做好充分准备
首先要做好线索评估工作,排除获取证据可能性小、没有可查性的线索;其次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科学的周详的初查计划。对线索进行细致的筛选和评估,集中力量进行全面的初查。
(二)研究建立规范高效的初查工作机制
成功的初查应该是通过大量前期调查,获取有力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形成基本链条,足以突破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要达到初查的理想效果,我们必须研究探索建立一个系统的初查机制。规范强化初查工作过程。制定初查内容、方法、结果评估等初查制度,细化其流程,切实保障初查工作充分、全面进行,挖掘初查广度和深度,有效提高初查工作效率。改变过去依赖零星证据就去接触被调查对象“拼口供”做法。
二、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关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一)讯问前准备工作要做好,要比以往更充分
首先要做好初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初查工作。对嫌疑人基本情况了解要充分,包括嫌疑人自然情况、犯罪手段、行业特点、行业规定、犯罪规律等。在初查阶段就要拿到有利证据,甚至是达到立案标准。其次要做到审讯要有充分的预案,包括律师介入可能出现的问题、审讯环境、审讯人员的安排等要做好充分准备。第三要全面提升秘密侦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讯问的方式、方法要比以往更系统、更多元化
首先审讯要连贯,一气呵成,组织多组审讯,人员形成梯队,增加审讯力量。其次是掌握好出示证据的时机。由于律师的介入,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会增加,出示证据的时机是突破心理防线最关键的环节。三是要关注审讯的情况变化。在审讯过程中,组织多组审讯人员观看审讯过程,及时调整审讯方案,形成审讯内讯问,审讯室外有指导的审讯方式。
三、关于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新规定,如何在规定时间内规范讯问、提高讯问水平和突破能力
(一)提升讯问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为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是主体,全面提高讯问人员的讯问水平和突破能力,是在规定时间内突破案件的关键
一是要注重提高审讯人员的意志品质,要有吃苦耐劳、坚持不懈的精神;二是注重提高业务知识的不断补充、更新;三是加大对审讯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
(二)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了解要更充分。对被审讯对象的出身、文化程度、工作阅历、性格特点、社会关系、家庭状况等有全面细致了解。二是侦查工作部署要更充分坚定审讯人员信心、审讯节奏的把握,审讯局面的控制方面都要部署到位。三是审讯预案制定要更充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导致不可控因素的增加,在审讯方面表现会更突出。因此,审讯预案的制定要注意“穷尽”每一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周密部署,不遗漏点,尽量减少不可控因素给审讯工作带来的被动。
(三)控制好审讯过程
一方面要关注审讯中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审讯策略。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出示证据时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给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空间相对宽松和自由。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对已掌握的一些事实和情节以及证据应当有所保留,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和以何种方式出示证据,一定要选择好。
四、关于反贪侦查实践中如何区分并规范适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与技术侦查措施
(一)技术侦查手段和技术侦查措施概念和包涵的范围不同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有具体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手段的前置条件,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手段从内涵上要大于技术侦查措施,它包涵了技术侦查措施。两者相比技术侦查措施有明显的特征是:一是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二是必须是在立案后方可使用;三是按照规定应有特定的机关执行。
(二)工作中如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1.对贪污贿赂案件申请技术侦查措施,不限于那些立案时属于重大贪污、贿赂的案件。对那些立案时不属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但是,随着侦查的进展,嫌疑人的涉嫌犯罪数额不断增加,达到重大的标准时,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申请技术侦查措施。
2.技术侦查措施中获得的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以及其他物证、书证,应该视情况在突审中使用,使其成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工具,使得嫌疑人最终交代其犯罪事实。
3.积极探索对重大贪污贿赂案件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解决立案后对于相关涉案嫌疑人的技术侦查措施、立逃、监视居住等问题。
五、关于适应反贪侦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构建和应用“信息引导侦查”机制
建立“信息引导侦查”机制,首先,要树立侦查人员信息引导侦查的侦查观念。加强侦查人员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的需求意识、质量意识、开发意识、信息主导意识以及合理利用信息的意识。其次,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渠道,快速落实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为案件的成功办理争取时间。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与公安、工商、房管、车管、电信、银行、证券、边检等相关部门通畅的信息渠道,从初查开始,可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以最快的速度获得涉案人員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名下公司、房屋、车辆、股票、护照等信息,提高侦查效率。
参考文献:
[1]陈刚.公安机关“大情报”战略体系的建设构想[J].警察技术,2007(6).
[2]焦晓峰,周军.浅议新形势下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变[J].法制与社会,2011(12上).
[3]李双其,曹文安,黄云峰.法治视野下的信息化侦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4]芦仁杰.公安情报搜集的新特点[J].兰台世界,2009(6).
【摘要】在认真学习和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反贪工作实践,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现就十个方面谈点看法。
【关键词】反贪侦查;新刑诉法;讯问
一、关于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如何开展好初查工作
(一)在案件线索上就要做好充分准备
首先要做好线索评估工作,排除获取证据可能性小、没有可查性的线索;其次对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深入分析,制定科学的周详的初查计划。对线索进行细致的筛选和评估,集中力量进行全面的初查。
(二)研究建立规范高效的初查工作机制
成功的初查应该是通过大量前期调查,获取有力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形成基本链条,足以突破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要达到初查的理想效果,我们必须研究探索建立一个系统的初查机制。规范强化初查工作过程。制定初查内容、方法、结果评估等初查制度,细化其流程,切实保障初查工作充分、全面进行,挖掘初查广度和深度,有效提高初查工作效率。改变过去依赖零星证据就去接触被调查对象“拼口供”做法。
二、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关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一)讯问前准备工作要做好,要比以往更充分
首先要做好初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初查工作。对嫌疑人基本情况了解要充分,包括嫌疑人自然情况、犯罪手段、行业特点、行业规定、犯罪规律等。在初查阶段就要拿到有利证据,甚至是达到立案标准。其次要做到审讯要有充分的预案,包括律师介入可能出现的问题、审讯环境、审讯人员的安排等要做好充分准备。第三要全面提升秘密侦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讯问的方式、方法要比以往更系统、更多元化
首先审讯要连贯,一气呵成,组织多组审讯,人员形成梯队,增加审讯力量。其次是掌握好出示证据的时机。由于律师的介入,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会增加,出示证据的时机是突破心理防线最关键的环节。三是要关注审讯的情况变化。在审讯过程中,组织多组审讯人员观看审讯过程,及时调整审讯方案,形成审讯内讯问,审讯室外有指导的审讯方式。
三、关于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新规定,如何在规定时间内规范讯问、提高讯问水平和突破能力
(一)提升讯问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为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是主体,全面提高讯问人员的讯问水平和突破能力,是在规定时间内突破案件的关键
一是要注重提高审讯人员的意志品质,要有吃苦耐劳、坚持不懈的精神;二是注重提高业务知识的不断补充、更新;三是加大对审讯专业人才的培训力度。
(二)做好审讯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了解要更充分。对被审讯对象的出身、文化程度、工作阅历、性格特点、社会关系、家庭状况等有全面细致了解。二是侦查工作部署要更充分坚定审讯人员信心、审讯节奏的把握,审讯局面的控制方面都要部署到位。三是审讯预案制定要更充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导致不可控因素的增加,在审讯方面表现会更突出。因此,审讯预案的制定要注意“穷尽”每一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周密部署,不遗漏点,尽量减少不可控因素给审讯工作带来的被动。
(三)控制好审讯过程
一方面要关注审讯中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审讯策略。另一方面要把握好出示证据时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给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空间相对宽松和自由。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前对已掌握的一些事实和情节以及证据应当有所保留,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和以何种方式出示证据,一定要选择好。
四、关于反贪侦查实践中如何区分并规范适用现代侦查技术手段与技术侦查措施
(一)技术侦查手段和技术侦查措施概念和包涵的范围不同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技术侦查措施有具体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手段的前置条件,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手段从内涵上要大于技术侦查措施,它包涵了技术侦查措施。两者相比技术侦查措施有明显的特征是:一是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二是必须是在立案后方可使用;三是按照规定应有特定的机关执行。
(二)工作中如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1.对贪污贿赂案件申请技术侦查措施,不限于那些立案时属于重大贪污、贿赂的案件。对那些立案时不属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但是,随着侦查的进展,嫌疑人的涉嫌犯罪数额不断增加,达到重大的标准时,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申请技术侦查措施。
2.技术侦查措施中获得的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以及其他物证、书证,应该视情况在突审中使用,使其成为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工具,使得嫌疑人最终交代其犯罪事实。
3.积极探索对重大贪污贿赂案件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解决立案后对于相关涉案嫌疑人的技术侦查措施、立逃、监视居住等问题。
五、关于适应反贪侦查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构建和应用“信息引导侦查”机制
建立“信息引导侦查”机制,首先,要树立侦查人员信息引导侦查的侦查观念。加强侦查人员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信息的需求意识、质量意识、开发意识、信息主导意识以及合理利用信息的意识。其次,通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渠道,快速落实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为案件的成功办理争取时间。检察机关应当建立与公安、工商、房管、车管、电信、银行、证券、边检等相关部门通畅的信息渠道,从初查开始,可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以最快的速度获得涉案人員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名下公司、房屋、车辆、股票、护照等信息,提高侦查效率。
参考文献:
[1]陈刚.公安机关“大情报”战略体系的建设构想[J].警察技术,2007(6).
[2]焦晓峰,周军.浅议新形势下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变[J].法制与社会,2011(12上).
[3]李双其,曹文安,黄云峰.法治视野下的信息化侦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4]芦仁杰.公安情报搜集的新特点[J].兰台世界,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