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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公众参与的本体价值--公共性,还是从公众参与的工具价值--有效性的角度考虑,我们都应该改变那种将教育行政与政府行政完全等同的预设与陈见,合理地确立起教育行政是一种公共行政的认识与立场。而要确立和发展这种认识与立场,就需要对既有的公民与政府关系进行反思与重构。“主仆关系”、“委托关系”和“主顾关系”是曾经出现或正在流行的几种公民与政府关系类型,它们或是主张单方面的给予和付出,或是关注主体间的兑换与交易,因而无法形成作为公共行政的教育行政所依仗的“我们感”。“我们的”教育行政诉求的是一种公民与政府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