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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危险责任的产生,社会需要的是公平正义与责任感相互交织。之前的侵权责任法主要针对与矫正正义,提出的观点大多针对于有过错的责任,现阶段的侵权责任法由之前的矫正正义逐步的向分配正义过渡,对于有过错和无过错的责任分为两种进行归责。危险控制理论是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基础,危险控制理论明确指出危险责任主体应为对相应案件负主要责任的人群。过错责任可以根据损害程度的不同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但是危险责任由于影响较广,因此一般均为有责责任。在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一项即为赔偿,但实际对于危险责任而言,并不应当注重事后的赔偿,而更需要预防对危险责任发生之后可能会造成的潜在危险的制止,在风险社会,危险责任主体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对其进行产业保护,在法律制定方面也应当对于危险侵权法的上限予以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