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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是指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资本、商品和劳动力在国际间的快速流通,跨国纳税人本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利用各国税收法律以及国家间税收协定规定的差别、漏洞和缺陷,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从上述国际避税的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国际避税并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因为纳税人没有行使欺诈行为;其次,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导致了国际避税的产生;最后,国际避税违背了税收立法意图,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国际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国际资本不正常流动,影响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动摇了税法的威严。
二战后,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主流趋势,由于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各种跨国公司的出现,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避税活动也变得前所未有的活跃和频繁。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国义务纳税人采取的国际避税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因此,加强对国际避税的研究和立法,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发展中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来应对国际避税。
一、 加强反避税的立法措施,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首先,针对国际避税行为,各国都应站在国际反避税共同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限制,减少纳税人使用避税手段的便利性。其次,要建立和健全税收法律法规。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避税,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以堵塞现行税法的漏洞。例如中国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一些优惠政策,而在优惠过后及减半纳税期间,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利用关联企业的优势以及技术方面的定价隐蔽性优势进行避税。同时我国应着力完善增值税进口征税制度和出口退税制度,并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优惠制度。
二、 进一步制定制裁资本弱化的方法
这主要是针对债务利息问题而言的。过多的利息作为成本扣除,往往会导致利润的降低,从而降低应纳税款,侵蚀税基,侵犯国家的税收利益。为防止这方面的问题出现,应禁止对过多的借债利息予以扣除。例如美国在公司法中就规定了相应的条款,即一般对于债务与股权的比值大于四的公司,国家会对其多于债务的利息予以征税。
作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大量吸引外资投入的国家,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重大的发展,获得了长足的动力。但是同时,大量的跨国公司依然会通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进行避税以求得利益的最大化。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完善和系统的手段来处理跨国公司的资本弱化行为,但是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抑制资本弱化的效果。如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我国还对负债利息予以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等。
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不足以完全规避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来避税的行为。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制定系统的制裁资本弱化的方法,防止其对国家经济利益的腐蚀和侵害。
三、 关注避税港问题
实践中,作为避税港的低税率国往往是为了吸引资本流入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仅在税率方面有优惠政策,在其他方面也采取多种鼓励措施。即使没有实际业务发生,也往往给企业和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成为纳税人的避税港。而诸多的跨国公司、国际对冲基金及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国际避税港进行各类避税活动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这种利益流失对东道国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严峻挑战,甚至使得避税港成为了洗钱中心。因此,国际组织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来规定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要求各国依法执行,并建立专门组织,监督国际避税港的具体行为。
四、 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
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也是约束和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借鉴国际经验,并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反国际避税工作的效率。
首先要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一套纳税人信用评定制度和方法,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其次要明确地方政府职能,加强国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一个健全的约束和防范机制以杜绝不良的社会性经营行为。因此,金融、保险、工商、海关、外贸等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要有相互配套的管理法规和办法通力协作。通过几个方面来改善国际投资环境,给外商投资者稳定的政局、灵活的经济体制和适度的优惠政策。
五、 加强国际纳税信息间的沟通和联系
由于避税主要是通过设在不同国家间的关联公司间进行的,而这些国家间税收政策的交叉容易形成漏洞,因此针对跨国公司的这种全球避税政策,仅靠一国的力量规制显然是不够的。各国应在信息交流方面加强联系,开展多边广泛的国际合作,组成反国际避税同盟,使各国及时了解跨国公司避税动向,并采取相应措施。
当前,联合国范本所指引下的税收协定基本都含有信息互助条款,许多国家间也签订了信息互助协议。中国在这方面应尽快完善相应制度,争取和各国达成最密切合作。
六、培养更多高水平反国际避税人才
跨国公司拥有资本密集与人才密集的特征,其避税往往通过高水平的律师与会计师进行,他们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方面的知识。反避税实质上是一个调查论证和反复谈判的过程,要取得反国际避税的胜利,就需要加强反避税工作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学习,以提高反避税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
国际避税活动是当今全球化经济局面无法避免的一种趋势。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进一步推进,国与国之间的联系逐步加强,国际避税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国际避税的种种消极影响,近年来各国政府都在力图加强对国际避税的管理。
只有严格的税收立法才能使纳税者无漏洞可钻,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和国际间的合作是一切反避税措施的基础。因此,各国都需要采取最有效的反避税措施来最大程度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衡国际收支,同时使本国经济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1] 高凛 任丹红:《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
[2]马迪亚斯·赫德根:《國际经济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六版。
[3]余劲松 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
从上述国际避税的概念可以看出:首先,国际避税并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因为纳税人没有行使欺诈行为;其次,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导致了国际避税的产生;最后,国际避税违背了税收立法意图,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国际避税行为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国际资本不正常流动,影响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动摇了税法的威严。
二战后,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主流趋势,由于世界经济迅猛发展,各种跨国公司的出现,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避税活动也变得前所未有的活跃和频繁。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跨国义务纳税人采取的国际避税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因此,加强对国际避税的研究和立法,打击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发展中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需要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来应对国际避税。
一、 加强反避税的立法措施,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首先,针对国际避税行为,各国都应站在国际反避税共同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本国的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限制,减少纳税人使用避税手段的便利性。其次,要建立和健全税收法律法规。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避税,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税收法律法规以堵塞现行税法的漏洞。例如中国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一些优惠政策,而在优惠过后及减半纳税期间,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利用关联企业的优势以及技术方面的定价隐蔽性优势进行避税。同时我国应着力完善增值税进口征税制度和出口退税制度,并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优惠制度。
二、 进一步制定制裁资本弱化的方法
这主要是针对债务利息问题而言的。过多的利息作为成本扣除,往往会导致利润的降低,从而降低应纳税款,侵蚀税基,侵犯国家的税收利益。为防止这方面的问题出现,应禁止对过多的借债利息予以扣除。例如美国在公司法中就规定了相应的条款,即一般对于债务与股权的比值大于四的公司,国家会对其多于债务的利息予以征税。
作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大量吸引外资投入的国家,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重大的发展,获得了长足的动力。但是同时,大量的跨国公司依然会通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进行避税以求得利益的最大化。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完善和系统的手段来处理跨国公司的资本弱化行为,但是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抑制资本弱化的效果。如选定固定比率法作为我国资本弱化规则的基本方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我国还对负债利息予以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等。
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不足以完全规避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来避税的行为。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制定系统的制裁资本弱化的方法,防止其对国家经济利益的腐蚀和侵害。
三、 关注避税港问题
实践中,作为避税港的低税率国往往是为了吸引资本流入的国家。这些国家不仅在税率方面有优惠政策,在其他方面也采取多种鼓励措施。即使没有实际业务发生,也往往给企业和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成为纳税人的避税港。而诸多的跨国公司、国际对冲基金及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国际避税港进行各类避税活动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大,这种利益流失对东道国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严峻挑战,甚至使得避税港成为了洗钱中心。因此,国际组织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来规定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要求各国依法执行,并建立专门组织,监督国际避税港的具体行为。
四、 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
良好的投资环境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也是约束和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借鉴国际经验,并从中国国情出发,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反国际避税工作的效率。
首先要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一套纳税人信用评定制度和方法,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其次要明确地方政府职能,加强国内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一个健全的约束和防范机制以杜绝不良的社会性经营行为。因此,金融、保险、工商、海关、外贸等管理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要有相互配套的管理法规和办法通力协作。通过几个方面来改善国际投资环境,给外商投资者稳定的政局、灵活的经济体制和适度的优惠政策。
五、 加强国际纳税信息间的沟通和联系
由于避税主要是通过设在不同国家间的关联公司间进行的,而这些国家间税收政策的交叉容易形成漏洞,因此针对跨国公司的这种全球避税政策,仅靠一国的力量规制显然是不够的。各国应在信息交流方面加强联系,开展多边广泛的国际合作,组成反国际避税同盟,使各国及时了解跨国公司避税动向,并采取相应措施。
当前,联合国范本所指引下的税收协定基本都含有信息互助条款,许多国家间也签订了信息互助协议。中国在这方面应尽快完善相应制度,争取和各国达成最密切合作。
六、培养更多高水平反国际避税人才
跨国公司拥有资本密集与人才密集的特征,其避税往往通过高水平的律师与会计师进行,他们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方面的知识。反避税实质上是一个调查论证和反复谈判的过程,要取得反国际避税的胜利,就需要加强反避税工作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和学习,以提高反避税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
国际避税活动是当今全球化经济局面无法避免的一种趋势。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进一步推进,国与国之间的联系逐步加强,国际避税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国际避税的种种消极影响,近年来各国政府都在力图加强对国际避税的管理。
只有严格的税收立法才能使纳税者无漏洞可钻,同时加强税收征管和国际间的合作是一切反避税措施的基础。因此,各国都需要采取最有效的反避税措施来最大程度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衡国际收支,同时使本国经济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1] 高凛 任丹红:《国际经济法热点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
[2]马迪亚斯·赫德根:《國际经济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六版。
[3]余劲松 吴志攀:《国际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